; 欢迎光临联鼎!
    中文版 | ENGLISH

作者朱悦 律师、专利代理人

引子:

在平日的工作中,我们常会与客户发生如下的对话:

问:我们公司现在有个商标可不可以给其他公司用?如果给别人用的话,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贵司的商标当然可以给其他公司用。但是不知道贵司是要将商标转让给其他公司,还是仅让其他公司使用贵司的商标?

问:这两个有区别吗?

答:那今天我们就来谈一谈。

一. 概念及说明

1. 商标转让

商标专用权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方的行为,即商标的所有权从商标注册人(转让人)名下转移至他方(受让人)名下,转让完成后,受让人为该商标的所有人,对该商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转让人未经许可,再无权处分该商标,亦无权将该商标许可给其他方使用。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商标转让意味着该商标被核准/申请的所有商品/服务将被全部转让。商标转让可以是注册商标,亦可以是正在注册申请中的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否则转让将不被核准。

2. 商标许可

商标使用许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商标注册人(许可人)将商标的使用权许可给他方(被许可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将商标使用许可分为三个类型: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普通使用许可。

用通俗的话来解释上述三个类型:所谓独占许可,指在约定条件内,只能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所谓排他许可,指在约定条件内,只能由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商标注册人不得再许可给他方使用。所谓普通许可,是指在约定条件内,该商标可以由商标注册人使用,可以由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还可以将该商标许可给他方使用。上述三个类型的许可方式可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自行约定。

与商标转让不同的是,商标许可可以将该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所有商品/服务许可给他人使用,也可以将部分被核准注册的商品/服务许可给他人使用,这也可由许可人和被许可人自行约定。

商标许可仅指注册商标的许可。

二. 需要办理的业务

1. 商标转让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该条款同样适用于正在注册申请的商标。因此,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是商标转让的必要程序。受让人切不可因为与转让人签订了《转让协议》而以为商标已至受让人名下,还需要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在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受让人才算享有了该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局的申请指南中关于《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注册申请》的业务指引,并无要求在提出转让申请时一并递交经签订的《转让协议》,笔者理解:这是因为在递交《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时,需要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签署申请书、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因此商标转让的申请书应视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就商标转让而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效力等同转让协议。如此,亦可理解为其实商标转让中的《转让协议》为非要式合同,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口头约定,也应具有法律效力。

在实务操作中,前些年,笔者曾遇到在商标转让受理后,商标局要求补正递交《转让协议》原件的情况,并且该《转让协议》还需经过公证。由于两位客户分别在我国的南、北两端,着实费了些周折才在商标局规定的期限内将文件补齐递交,最终完成转让。如果遇到转让人公司解散等事宜无法再签署《转让协议》,则需要提交的文件更是繁多。因此,笔者建议:如果转让人欲解散公司,或者转让人/受让人一方涉外,则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即办理公证手续;或者在签订《转让协议》后,由转让人单方办理《商标转让声明》的公证。如此,以确保商标转让的顺利进行。

2. 商标许可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又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说明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被许可人、许可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等事项。”

可见,首先,在2002年实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要求“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已被废止,许可人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的任意时间皆可向商标局报备许可。

其次,按现行条例规定,商标的许可期限不可超过商标专用权期限,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可超出经商标局核准的商品/服务范围。如果商标专用权到期后续展,或者许可使用的商品/服务发生了变化,都应重新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被许可人还可以将其所获得的商标许可进行再许可。

虽然《商标法》要求商标使用许可“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又明文“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包括了该商标的受让人、质权人、其他被许可人等具有现实利益关系的除该许可我和被许可人以外的任何人。可见,报商标局备案并非商标使用许可的必要条件,但笔者认为:从被许可人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被许可人应要求许可人向商标局报备该商标使用许可。

如果许可人已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则如遇到许可人名义变更的、被许可人名义变更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况,都应向商标局重新递交申请。

随着市场经济越发活跃、知识产权制度的日益规范,商标申请、许可、转让等各类知识产权交易会越来越常见。根据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财税【2017】20号文件,自2017年4月1日起,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商标各项收费标准降低50%,商标申请注册基础费由原先的600元降至300元,商标转让费由1000元降为500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由300元降为150元。同时,商标异议和评审费亦由原先1000元和1500元分别降至500元和750元。如此,大大降低了各位申请人的官费成本,这也反过来促进商标事务的活跃度。因此,特整理此文,向大家就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作概要说明。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