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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宁 专利代理人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用于确定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目前,对于权利要求的研究大部分都集中在独立权利要求,对于从属权利要求的关注较少;但在从属权利要求撰写中也同样一些容易忽略的方面。

一、从属权利要求的由来

在专利制度建立的早期,各国公布的专利文件都不包括权利要求书,而只包括一个对发明的详细说明部分,也就是现在人们所说的专利说明书。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法院只能根据说明书的内容来确定什么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发明,进而导致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成为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美国率先在其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专利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权利要求书,随后逐渐被其他国家所采纳,从而奠定了现代专利制度的基础。

在美国早期专利法的实践中要求每一个权利要求都应当包含整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即每一个权利要求均为现在人们所说的“独立权利要求”。但如果所有的权利要求都采用“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识别不同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就会困难得多。为了减轻对权利要求的审查负担以及减少权利要求的数量,同时使得对保护范围的界定清晰而简便,1965年,美国国会对专利法第112条进行了修改,规定了可以使用从属权利要求的形式撰写权利要求。

采用从属权利要求撰写方式的好处在于它包含了被引用的那一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但是却不需要将它们一一写出,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都是有别于被引用权利要求的进一步增加的附加特征。这样就可以使相关权利要求之间的区别一日了然,从而为专利局审批专利、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或者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以及公众阅读理解权利要求书提供方便。

从从属权利要求的由来可以看出,从属权利要求仅仅是在撰写的方式上发生了变化,其实质与独立权利要求相同,都用于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并产生预期的效果。因此,撰写独立权利要求的要求同样需要适用于撰写从属权利要求。

二、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

1)从属权利要求是否符合镶嵌原则或替换原则

根据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与独立权利要求的关系,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为追加型从属权利要求以及限定型从属权利要求。所述追加型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为在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集合的基础上增加的技术特征。所述限定型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指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修饰说明。

追加型从属权利要求在撰写时应当符合镶嵌原则,所述镶嵌原则指在该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追加技术特征镶嵌到被引用的技术特征集合中时,能够组成一个新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预期的效果;就如同宝石需要严丝合缝的镶嵌到宝石槽中。

限定型从属权利要求在撰写时应当符合替换原则,所述替换原则指用该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限定型技术特征替换掉被引用的技术特征时,能够组成一个新的、完整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能够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以及产生预期的效果。

在从属权利要求不符合镶嵌原则或替换原则时,该项从属权利要求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新的技术方案,进而也无法解决该项从属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造成从属权利要求不完整。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完整的前提下,通过镶嵌原则或替换原则能够辅助判断从属权利要求的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是否完整。

2)、从属权利要中写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

在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在解决技术问题、实现发明效果的前提下,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越少,其保护范围越大,即,在多个技术特征中确定必要技术特征以及非必要技术特征,将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以得到更大的保护范围。同理,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也同样适用上述原则。

由于每一项从属权利要求都有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过程中,也要根据该项从属权利要求所要解决的问题区分从属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及非必要技术特征。若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包括非必要技术特征,则该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存在缩小了该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其次,在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独立权利要求被审查驳回或无效后,将该项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时,由于该项从属权利要求包括非必要技术特征,将原本由于从属权利要求上升而缩小的保护范围再次进行了缩小,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鉴于上述问题,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过程中,可以按照独立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及非必要技术特征的判断方法(根据技术问题进行判断)区分从属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以及非必要技术特征。

3)、对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上位或概括

在撰写从属权利要求的过程中,同样需要对技术特征进行上位或概括,即需要避免直接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写入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这样,则可以避免造成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梯度过大,进而导致在独立权利要求被审查驳回或无效后,将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时,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直接缩小至具体的实施例,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

鉴于上述问题,在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对于从属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适当的概括或上位,并按照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逐级限定,且将实施例中的具体特征写入最底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中,组建出层层递进的倒金字塔立体结构的权利要求。若在独立权利要求被审查驳回或无效后,将从属权利要求上升为独立权利要求,虽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变小了,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不至于缩小到具体的实施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申请人的部分利益。

总结

以上仅仅是笔者对于从属权利要求中撰写中几个容易忽略的地方进行了总结;由于从属权利要求也可以看成另一种形式的“独立权利要求”,因此其他适用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多数撰写要求同样适用于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本文不再赘述。综上,在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不能不加思考随意撰写,应该从各个方面进行思考,撰写出高质量的从属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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