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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林 合伙人、驻日本办事处代表、资深专利代理人

大家都知道中国的“专利”这个概念包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涉及的专门法是《专利法》。日本与中国不同,其特许是与中国的发明专利的提法相同,涉及的法律是特许法,其不包含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在此,由于与中国的情况存在区别,故以下沿用“特许”这个词来表述发明专利。

日本也有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制度。就申请量而言,实用新型相对于特许的每年30多万件,其数量可以说是少之又少,每年不过是数千件而已,其中大部分是来自日本国外的申请人。鉴于此,下文重点放在介绍针对特许的无效宣告制度,以供需要在日本行使特许权的中国企业/个人参考。

1、特许无效宣告制度

在日本对于已经授权的特许,可采用特许无效宣告程序宣告其无效,也利用特许异议制度,其另外还有修改制度。

特许异议制度是任何人(但不可匿名)在特许授权后的一定期间内,对于不具备授权条件的特许提出异议,特许厅仅进行书面审理。该制度是尽快谋求特许稳定,减少存在瑕疵的特许权的存在,而无效宣告制度则是为了解决当事人间的涉及特许有效性的纷争。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人,仅限于利害关系人,包括实际被起诉侵权方、有类似特许人、制造与特许发明相同产品的制造者等。

无效宣告请求人可向特许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特许厅的审判部负责无效程序。该审判部与中国专利局的复审委员会相对应。该审判部根据技术领域的不同,细分出33个小部门,另外,还存在负责外观设计、商标无效的四个部门。

对于特许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合议组将无效宣告请求副本发送给特许权利人,给予特许权利人争辩的机会。

而对于权利人的答辩,合议组将判断是否需要再次给予无效宣告人针对权利人答辩内容的争辩机会。在判断需给予的情况下,指定争辩答复期限,将该答辩书发送给无效宣告请求人。在实际的实务中,通常,当事人双方将进行多次书面的争辩。

此时,权利人可基于修改请求的制度,在提出答辩意见书的同时,提出修改请求。

另外,合议组在判断该特许无效,在做出正式的无效决定前,通常发出无效决定的预告。权利人在此时依然能提出修改请求。该修改包括:缩小权利要求范围;修改误记载或误译;对不清楚的记载进行解释陈述。该修改不仅限于权利要求书,可以对附图、说明书进行修改。值得注意的是,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的修改需要满足不超出原始记载的范围这一要件的前提下,不限于增加其他权利要求项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可增加说明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这一点较中国的无效程序中的修改要略显宽松,在特许权人的利益保护上更为有利。

对于特许权人的修改,无效宣告请求人这时可修改其无效理由,增加新的证据。

对于无效宣告请求,原则上举行口审,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主张。口审前,合议组将在庭审的大约2个月前,将所整理的争论点通知双方,以便双方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

2、日本无效宣告的现状

(1)特许授权维持现状

到2015年末,日本特许保有件数194万件。其中,日本国内申请人的特许保有件数存在增加趋势,较十年前增加了1.6倍,达到162万件。另外,外国申请人的特许保有件数也在增加,增加了2.9倍,为32万件,但仅占全部总数16.5%。(下图来源于日本2016年特许行政年报)

(2)无效宣告的现状

针对特许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2015年无效宣告请求数为231件。2016年特许无效宣告请求数仅140件,作为参考,实用新型10件,外观设计26件,商标也不过是92件。从量上来看,可以说是相当少。(下图来源于日本特许厅公开数据)

其中,自2013以来,因特许侵权案件而提起无效宣告的比例呈逐渐减少的趋势。(下图来源于日本特许厅公开数据)

对于所提出的无效宣告,其成功率也应该是大家所关心的重点。从下图中,可见其成功率也是逐年下降。2014年设立了特许异议制度,自2015年4月1日开始执行。2015年受理364件,2016受理1214件,呈增长趋势。至于该制度的设立对于无效成功率的影响而言,笔者认为到目前尚未显现,将来则会进一步的影响。

(3)无效宣告案件审理的时间

对于无效宣告,为了有利于尽快解决所涉及的权利纠纷而一般会优先审理。从下图中可以看出,特许/实用新型,2015年的平均审理大约10.5个月。另外,外观设计无效审理时间为16.6个月、商标为8.9个月。

3、总结

日本特许的无效宣告制度在其制度上,与中国的发明专利存在较大区别,因此在有效利用该制度时,需要注意其不同而有效地采取对应措施。对于与自身存在竞争关系的特许,除了使用无效宣告程序,也可有效利用特许异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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