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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婷瑜 商标代理人

中国作为商标申请量大国已连续十四年位居世界第一,但其中有大量的注册商标从未有使用或者长时间闲置未使用,或者使用行为并不规范。近年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注册商标(简称“撤三”)的案件量明显增多,通常可能的原因有:(1)某个商标符合在后申请人企业的发展需求,但已被他人在先注册,在后申请人遂以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撤销该商标,并同时递交新申请,希望借此程序获准在后商标的权利;(2)在先已注册商标与在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并被商标局驳回,在后申请人希望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在先已注册商标,从而让在后近似商标获得注册。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每10件注册商标案件中就有1件作为引证商标被提起撤三,相关媒体统计其成功率高达六成。

“撤三”依据的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该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督促商标权利人积极地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另一方面在于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

实践中,大多数的注册商标权利人收到《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时都自称有实际使用行为,而商标权人提供的涉及使用证据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类:资质类(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实物类(物品、外包装等)、合同类(许可使用合同、委托加工合同、销售合同等)、票据类(发票、收据等)、广告类(报刊、户外广告等)。但根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仅两成左右案件中提供的使用证据被相关裁定机关认为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理由主要包括两类:一是证据形式上的问题,如未提交原件、证据涉嫌造假等等;二是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如未体现商标标识、未显示使用时间、非核定商品类别上的使用、象征性使用等,不少被撤销案件中的证据存在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形的重合。

如何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克服上述第二种情形?商标权人却往往表现出难以适从。在撤三案件增多的环境下,本文从两则案件出发,浅谈注册商标权利人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如何保存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证据?旨在为部分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大概指引。

F案:

F在2005年向商标局申请了指定使用在“玩具”商品上的组合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并于2009年获准注册。2015年某自然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了该涉案商标的撤销申请,当商标代理人向F转达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时,被告知该涉案商标实际确实有使用行为,但却无法提供商标代理人所建议的使用证据:合同及对应发票,而仅能提供产品图片及网页介绍。据此,商标代理人向商标局递交了如下使用证据:1.产品实物照片;2.产品外包装;3.采购单;4.阿里巴巴网店网页。但商标局经审查认为,以上提供的使用证据无效,注册商标予以撤销。

F认为其确实有使用行为存在,对撤销决定不服,决定进行复审。商标代理人依然建议其应提供发票予以佐证,但F提供的发票与采购单无法一一对应。据此,商标代理人只能向商评委递交如下使用证据:1.产品实物照片;2.产品外包装;3.采购单;4.发票;5.阿里巴巴网店网页。商评委经审理后依然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撤销,并在撤销决定书中指出:证据1、2不能证明商标已经进入商品流通领域,证据3、4无法对应,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其真实性难以确认;证据5阿里巴巴网店未体现商标。申请人递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后F考虑到诉讼的结果也许会维持商评委的决定,遂放弃了行政诉讼。

所幸,此案在商标代理人通知F提供使用证据的同时,还对该自然人的商标申请状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该自然人在提出撤三的同时并未及时递交新申请,故商标代理人建议F为稳妥起见,在准备使用证据的同时,尽早重新提交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F因重新申请把已使用多年的商标重新拿回了商标专用权。

G案:

G在2007年申请了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电子字典”等商品上的文字商标,并于2009年获准注册。2016年,某自然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涉案商标的申请。当商标代理人向G转达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时,被告知有实际使用行为。商标代理人建议G提供合同、发票及产品实物照片。据此,商标代理人向商标局递交了以下使用证据:1.销售合同;2.发票;3.产品实物照片,形成了完整的一一对应的证据链。商标局经审理认为:G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以上两则案例,注册商标权人都有实际使用行为,但F可能由于企业管理不规范等多方面原因,能够提供的有力证据不足,致使使用证据证明力较低,最终导致自己确实实际使用的涉案商标被撤销。而G因为企业管理规范,在遇到他人提出“撤三”申请时,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商标的实际使用。可见,注册商标的证据保存何等重要。

那么,注册商标权人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如何保存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1]和《商标审理标准》第七章[2]的相关规定,笔者总结建议提供三类证据:1、证明涉案商标使用主体的证据,2、证明涉案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3、证明涉案商标价值的证据。其中,对于第2类证据的提供,特别建议如下:

1、使用的商标应尽量与商标注册证书上保持一致;

2、使用应当突出显示商标标识、时间、产品或服务名称;

3、使用行为应当是公开的流通领域;

4、认可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国大陆;

5、证据材料可以保存原件的,一定要保留原件,原件将可能灭失的,请保存好经公证的复印件;

6、商标的使用不仅局限于注册商标权人的使用,还包括被许可人的有效使用行为,但应提供许可备案证明文件。

7、保存证据材料的基本思路,形成完成的一一对应的证据链,如交易文书及对应发票、产品或服务照片等,且应当显示使用时间、商标标识、使用商品或服务名称。

8、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商标事务,妥善保存使用材料。

注:

[1]《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来源的行为。”

[2]《商标审理标准》第七章:“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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