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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石健丽 专利代理人

对一件专利申请文件而言,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要求保护的范围是非常重要的,而准确界定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在后续的侵权诉讼中认定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

鉴于清楚的重要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另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的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但此时,审查员也通常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

《专利审查指南》还特别规定了一些常见的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

然而,在实际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仍然发现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中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的情形,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该技术用语的具体含义时,即使已经获得了专利权,在后续的专利侵权纠纷中,专利权人不仅无法对专利的保护范围提出合理的主张,而且还面临专利被无效的危险。

下述案例,帮助我们加深理解权利要求书清楚的重要性。

专利号200420091540.7、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的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为: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B服装的面料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

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一种防电磁污染服上装;b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c起屏蔽作用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

专利权人主张本专利技术特征C和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c相同。

在一审、二审中,法院认为:不锈钢并不一定是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其中铁的含量影响导磁率的高低,在未明确本案专利技术特征中导磁率高低的区分标准,又未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不锈钢丝的导磁率已达到上述“高”限的情况下,主张技术特征C和c相同的主张不能成立,不足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出了一些证据,以证明磁导率的含义,并主张本领域中高磁导率是频繁使用的技术术语,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其含义。

经过审理,关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导磁率高”,最高院认为:磁导率有时也被成为导磁率,但磁导率有绝对磁导率与相对磁导率之分,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还涉及起始磁导率、最大磁导率等概念,不同概念的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磁导率并非常数,磁场强度发生变化时,即可观察到磁导率的变化。但是,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其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也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也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的具体含义。另外,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分宽泛,从80Gs/0s至83.5×104Gs/0s均被专利权人称为高导磁率,专利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高导磁率”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最高院认为,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如果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综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具体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上述案例启示我们,在权利要求中不应当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果出现了含义不确定或具有特定含义的用语,则应当在说明书中将其限定得足够清楚,以避免后续的审查和权利行使过程中,影响其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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