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光临联鼎!
    中文版 | ENGLISH

继永安行专利侵权案之后,摩拜单车也因“扫码开锁”陷入专利侵权纠纷,被索赔50万元。2017年8月16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胡某诉被告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2016年5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310268509.X,至今有效。原告认为,被告制造、销售出租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与原告享有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

针对此案的相关问题,近日,隆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王小兵律师接受了北京交通广播电台采访。

王小兵律师认为,要判断摩拜单车的锁控制系统是否侵害胡某的发明专利,首先要明确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也就是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在侵权产品中能否找到。如果都能够找到,一般可以认定该产品侵权。摩拜单车的解锁系统和技术特征是否和胡某的发明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在王小兵律师看来,摩拜单车并不具备以下几个技术特征:第一,胡某专利的目的是防盗,在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都有记载,而摩拜单车扫码解锁装置的目的是开锁,二者不同;第二,胡某的发明专利中需要一个硬件微型的摄像头,而摩拜单车并没有微型摄像头,因此与此相关的技术特征也就不存在;第三,在胡某的发明专利技术方案中当对比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可以控制防盗警报器报警,而摩拜单车并没有报警功能只是锁无法打开。因此,王小兵律师认为,在以上几个技术特征都不一样的情况下,摩拜单车侵害胡某发明专利的可能性不是很大。

返回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