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睿 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
组合发明是专利代理人在处理各类案件中常见的一种发明类型,其是指将某些技术方案进行组合,构成一项新的技术方案,以解决现有技术客户存在的技术问题。在进行组合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通常需要考虑: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是否彼此相互支持、组合的难易程度、现有技术中是否存在组合的启示以及组合后的技术效果等。
也就是说,判断组合发明的创造性应该从该组合发明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来判断。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将某些已知产品或方法组合或连接在一起,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而且总的技术效果是各组合部分效果之总和,组合后的各技术特征之间在功能上无相互作用关系,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叠加,则这种组合发明不具有创造性。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该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接下来,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说明。
【案例】该案例的发明名称:“集装箱的堆码装置及其堆码单元”。
该发明(以下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集装箱的堆码单元,其内容为:
“一种集装箱的堆码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堆码单元包括:
两条平行的边横梁,沿集装箱宽度方向延伸,所述每条边横梁的两顶端部、两底端部相应设置有两个顶端连接件、两个底端连接件,所述每条边横梁的两顶端连接件之间至少设置有一相互对应的中间顶连接件;
至少一中横梁,设置于所述两条平行的边横梁之间,且与所述两条平行的边横梁平行,所述中横梁的两顶端部、两底端部相应设置有两个顶端连接件、两个底端连接件,所述中横梁的顶端连接件之间至少设置有一中间顶连接件;所述两边横梁与所述中横梁之间的距离与所需堆码的集装箱长度相对应以实现多种长度规格的集装箱的堆码和系固;所述边横梁、中横梁中使用的两横梁之间的一对中间顶连接件沿集装箱长度方向相互对应以实现多种宽度规格的集装箱的堆码和系固;以及,
至少一连接梁,连接所述两边横梁及中横梁并与所述两边横梁及中横梁共同形成框架结构。”
该堆码单元的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本申请堆码单元的结构示意图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对比文件1(US6027291A)和对比文件2(US2004/0028495A1)对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进行评价。
对比文件1涉及一种集装箱的堆码单元,该堆码单元包括:两条平行的边横梁10、10’,沿集装箱宽度方向延伸,每条边横梁的两顶端部、两底端部相应设置有两个顶端连接件、两个底端连接件,每条边横梁的两顶端连接件之间至少设置有一相互对应的中间顶连接件20。该堆码单元结构如图2所示。
图2 对比文件1堆码单元的结构示意图
对比文件2公开了另一种堆码单元,该堆码单元包括多个中横梁,在中横梁的端部设置有连接件13,见图3。
图3 对比文件2堆码单元的结构示意图
审查员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一)至少一中横梁,设置于所述两条平行的边横梁之间,且与所述两条平行的边横梁平行,(二)所述中横梁的两顶端部、两底端部相应设置有两个顶端连接件、两个底端连接件;所述中横梁的顶端连接件之间至少设置有一中间顶连接件;所述两边横梁与所述中横梁之间的距离与所需堆码的集装箱长度相对应以实现多种长度规格的集装箱的堆码和系固;所述边横梁、中横梁中使用的两横梁之间的一对中间顶连接件沿集装箱长度方向相互对应以实现多种宽度规格的集装箱的堆码和系固;连接梁连接两边横梁及中横梁并与所述两边横梁及中横梁共同形成框架结构。基于这些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满足不同长度集装箱的需要。而特征(一)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满足不同长度集装箱需要,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特征(二)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中横梁也是为与上下集装箱连接使用,因此在其两顶端部、两底端部相应设置连接件是很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中的边横梁两顶端连接件之间设有中间顶连接件,那么很容易想到在中横梁的顶端连接件之间也设置一中间连接件;边横梁与中横梁配合使用以达到满足不同长度集装箱的堆码固系,因此边横梁与中横梁之间的距离与集装箱长度相对应;中间顶连接件为了满足不同宽度集装箱的堆码和系固,因此沿集装箱长度方向相互对应;具有边横梁和中横梁的堆码单元,连接梁连接边横梁及中横梁共同形成框架。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使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仅从图2和图3以及审查员的分析来看,似乎是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叠加”就可以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然而通过深入的分析,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并非是简单叠加构成的。
本案由于在现有堆码单元的基础上,将组成堆码装置的各单元的横梁数量由两条增加到三条或更多,并在每条横梁中设置至少一顶部中间连接件,且使每条横梁中的连接件之间的位置满足不同宽度集装箱的角件位置要求( 即保证所使用的两横梁之间的一对中间顶连接件沿集装长度方向相互对应),而每条横梁之间的距离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为特定值从而保证任意两条横梁之间的间距均能满足适应一特定长度规格的集装箱,使任意两条横梁分别形成不同的组合并配合使用,使其不受箱长方向角件位置的限制,从而实现了多种长度、宽度规格的集装箱的混合堆码和系固,大大节省了资源和成本。
然而,对比文件1(见图2)中的堆码单元只能用于解决宽度方向上角件位置不同的集装箱的堆码,对比文件2(见图3)的堆码单元只能用于解决长度方向上角件位置不同的集装箱的堆码,由此可见,不论是对比文件1的堆码单元还是对比文件2的堆码单元,其使用场合都很单一,要么只能用于宽度不同的集装箱的堆码,要么只能用于长度不同的集装箱的堆码,即便将两种堆码单元放置在一起组合使用,其也无法同时满足长度和宽度均不同的两种集装箱的堆码要求,所以其通用性差。
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合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优点,同时也克服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缺点,使其不仅可满足宽度不同的集装箱的堆码要求,也可满足长度不同的集装箱的堆码要求,还可满足长度和宽度均不同的集装箱的堆码要求,所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简单组合,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的分析,代理人进行了意见陈述,未修改权利要求书。之后,审查员接受了该意见陈述,本申请顺利获得授权。
根据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二部分第四章的4.2节的第(2)小节 “非显而易见的组合”的记载:“如果组合的各技术特征在功能上彼此支持,并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说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比每个技术特征效果的总和更优越,则这种组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发明具备创造性。其中组合发明的每个单独的技术特征本身是否完全或部分已知并不影响对发明创造性的评价。”
在本案例中,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隐含了可满足多种不同规格的集装箱,包括:①特定长度且不同宽度的集装箱、②特定宽度且不同长度的集装箱,以及③不同长度且不同宽度的集装箱。而对比文件1的堆码单元仅满足第①种的集装箱,对比文件2的堆码单元仅满足第②种的集装箱。可见,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并非两对比文件简单的叠加构成。
通过上述组合发明创造性分析可知,专利代理人在遇到此类案件时,应深入分析本申请技术方案所涵盖的方案以及各方案所带来的效果和相互间的关系,只要各特征组合后取得了新的技术效果,或者效果的总和更优越,以保证本申请顺利授权。
鉴于以上,笔者认为,从另一角度,即惯用的“三步法”来分析本申请仍然具有创造性。首先,关于特征(一),对比文件2中披露的“中横梁,在中横梁的端部设置有连接件13”的技术手段在其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仅为可满足长度不同的集装箱的堆码要求,而该技术手段在本申请中还可满足长度和宽度均不同的集装箱的堆码要求,作用完全不同。其次,关于特征(二),中横梁仅是为了满足长度不同的集装箱的堆码要求,而设置于中横梁的顶部连接件之间设置的中间顶连接件是为了宽度不同的集装箱的堆码要求,二者的作用完全不同,中横梁以及中横梁的顶部连接件之间的中间顶连接件的设置本身就是需要通过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得出,因此,并非审查员认为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容易想的,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备创造性。
由此可见,无论从组合发明的角度进行分析,还是惯用的“三步法”分析,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均具备创造性。
小结:以上是笔者在组合发明创造性答复过程中的一些浅见,在实际案件评判创造性时,应深入分析审查员关于本案的评述,同时还应回归于本案的整体技术方案,从而找到突破口,为申请人获取专利权打下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