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邢青青 专利工程师
根据《专利法》第29条的规定,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或者使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本国优先权。
优先权判断原则
优先权原则依先申请制而生,优先权判断的一般原则为相比于在先申请,增加的新内容不能享有优先权。也就是说,能够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清楚地记载在其在先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中,而不包括摘要。
所谓清楚地记载,并不要求叙述方式完全一致,而是阐明了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即可。但如果在先申请对上述技术方案的某一或者某些技术特征只做了笼统或含糊的阐述,甚至仅仅只有暗示,而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增加了对这一或这些技术特征的详细叙述,以致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的知识亦不能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得出,则在后申请不能享有该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可见,能够享有优先权的内容应当是在先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即其明确记载的内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在先申请文件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优先权的判断方法
根据《专利法》第29条规定,能够享有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应当涉及相同主题。除满足形式要件的要求之外,优先权判断或核实的实质内容即是对相同主题的认定,优先权判断的方法应当围绕是否构成相同主题来进行。
所谓的主题不是指某个技术特征或技术手段,应当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实现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相同主题则是指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相同。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并不要求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的叙述方式与在先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完全一致,只要在先申请所公开的全部内容,包括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阐明了在后申请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在先申请的全文均可作为要求优先权的依据,只要本申请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已经记载在在先申请文件中就可以享有优先权,并不一定要求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一定包含在在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
判断优先权可以采用全文内容制的对比方法,即将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和在先申请文件分别作为一个整体,从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等方面进行整体分析和对比,判断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否从在先申请中直接和毫无疑义地确定,从而认定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是否涉及相同主题。
除整体考虑之外,优先权的判断还可以采用单独对比的方式进行,即将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与一件在先申请的每项技术方案进行比对,特别是对于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将其技术方案分别单独与多件在先申请中的每项技术方案进行比对和判断,但是不包括与一份在先申请中的多个技术方案或者多份在先申请中的多个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如果在后申请的技术方案要求了多个优先权,且其记载的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两件以上的在先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概括或组合而成,则不能享受优先权。
优先权判断示例
下面通过实际案例进行说明,例如某公司于2012年7月1日向德国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X,但并未在权利要求中保护该技术方案。该公司于2013年2月6日向法国提交了专利申请,说明书中记载了技术方案X和Y,并在权利要求中保护了技术方案X和Y。如果该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向专利局提交了一件要求保护技术方案X和Y的发明专利申请,则方案X可以享有德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但是不享有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方案Y享有法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
再例如,某一专利申请要求了1份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这份在先申请可以简单地概括为: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B;涉案专利要求优先权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B、C。如果在先申请中并未记载包括技术特征C,则在先申请的技术方案和涉案专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存在差异,包含特征C的技术方案不能享有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又例如,某一专利申请要求了3份不同的在先申请(下称在先申请1-3)的优先权。在先申请1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B、C1,在先申请2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B、C2,在先申请3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B、C3;涉案专利要求优先权的技术方案包括技术特征A、B、C,其中,特征C是在特征C1、C2和C3的基础上概括而成的。如果有关概括后的特征C的一般性概念既没有明确地记载在在先申请1-3的任一项中,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在先申请1-3的任一申请中的特征C1、C2、C3以及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全部内容中也无法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的特征C,则基于清楚记载和单独对比原则,包含特征C的技术方案不能享有在先申请1-3的任一项的优先权。但是,作为一个要求了多项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如果将技术方案A+B+C1、A+B+C2、A+B+C3分别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这3个技术方案分别与在先申请1-3中的技术方案进行单独对比均具备相同的主题,则能够分别对应享有在先申请1-3的优先权。
由上可知,优先权是以首次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为基准进行判断,而不要求必须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享有优先权的最小单位是在后申请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而不是其中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