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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莉 专利代理人

《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单一性,是指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同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是体现发明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特征,也就是是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并且应当从每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整体上考虑后加以确定。

涉及单一性的通知书类型

关于单一性问题的审查分为明显不具备单一性和经检索后不具备单一性两种情况。

当申请文件明显不具备单一性时,审查员一般会只针对单一性发通知书,不涉及新创性的评述。但是近年来,为了提高审查效率,审查员通常会在通知书中先指出权利要求之间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然后就第一组权利要求及与第一组权利要求具备单一性的其它组权利要求的新创性进行评述。

当申请文件经检索后不具备单一性时,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会首先指出权利要求之间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不构成特定技术特征,进而不具备单一性。然后针对一组或具备单一性的几组权利要求的新创性进行评述。

针对指出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先确定是否为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情况。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明显不具备单一性问题,一般分为两种情况:1、独立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而不存在特定技术特征;2、独立权利要求之间具备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但是该技术特征未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不构成特定技术特征。

第1种情况的处理

当为第1种情况时,毋庸置疑是存在单一性问题的,而克服单一性问题的方法有以下几种:a)删除不具备单一性的权利要求,保留申请人重点想保护的权利要求;b)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中加入至少一个特定技术特征;c)保留最重要的独立权利要求,将次重要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从属权利要求。

修改方法a)省时省力,容易克服单一性问题,但是由于删除了部分权利要求,导致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缩小。

针对被删除的部分权利要求,可以选择进行分案申请,这样可以通过两份申请保护申请人想要保护的所有的技术方案。但是从时效上来说,分案申请会延长申请、审查周期,对于急于应用于产业的申请人来说是个问题。当然对于缩短审查周期,审查机构也是有相应措施的,比如申请人可以请求加快审查,以尽早获得授权。

针对保留的部分权利要求,如果具备新创性,则不用再对申请文件做任何修改;如果不具备新创性,申请人就需要针对新创性进行争辩或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使申请文件具备新创性,进而获得授权。

修改方法b)也可以快速克服单一性问题,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基本不受影响,对审查周期没有影响。但是该修改方法最大的困难在于:确定所添加的技术特征确实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构成特定技术特征。这就需要对包含该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进行深入的检索以确定其创造性高度,否则可能被审查员以检索后不具备单一性而驳回。

修改方法c)的难度不大,较易克服单一性问题,对审查周期没有影响,但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想将次重要的独立权利要求作为最重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那么该次重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必须和最重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兼容,否则无法作为其从属权利要求。

第2种情况的处理

当为第2种情况时,应先确定该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否真的未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

如果确定该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未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可以按照第1种情况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如果确定该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可以在答复意见中进行争辩,说明该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构成特定技术特征,各组权利要求之间具备单一性。但是针对具有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同时指出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情况,绝大多数是因为该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这时就可以采用处理第1种情况的方法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以克服单一性问题。

针对指出检索后不具备单一性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先确定是否为检索后不具备单一性的情况。

大多数指出单一性问题的专利申请,都是经过检索,以对比文件证明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未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不构成特定技术特征,进而使得各组权利要求之间不具备单一性。

针对这种情况,申请人需要确认对比文件是否真的公开了该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如果该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并不是如该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那么就不能认为该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未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这样申请人可以在答复意见中陈述理由,说明权利要求之间具备单一性。

若确实如审查员所说的,对比文件公开了该相同或相应的技术特征,且未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权利要求之间不存在单一性,那么就回到了前文所说的第2种情况,申请人可参照第2种情况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以克服单一性问题。

结语

单一性是驳回条款之一,在解决单一性问题的时候,我们需要站在申请人的角度,以保护发明创造为出发点,以保护发明人的利益为前提,对申请文件进行合理修改,以克服单一性及其他问题,帮助申请人的发明创造早日被授权,尽早投入生产,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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