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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鹏健 专利代理人

摘要:GUI是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的简称,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环境的用户接口。随着显示屏、触控技术的发展,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作为产品外观设计的一部分,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GUI设计已成为企业进行差异化竞争、提升产品附加值的重要手段。2014年3月17日,国知局发布了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修改的第六十八号局令,新的审查指南将于2014年5月1日施行,自此我国放开了GUI外观专利保护,本文旨在结合我国目前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对GUI设计的保护进行解读。

一、图形用户界面

图形用户界面一般是指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根据图形用户界面的应用领域可以将图形用户界面分为以下九种类型:①设备专用界面;②通用操作系统界面;③应用软件界面;④网页应用界面;⑤带有图标的界面;⑥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⑦电子屏幕壁纸;⑧开关机动画品;⑨游戏界面。

在国知局发布的第六十八号局令中,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第7.4节第一段第(11)项修改为: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可见,在现阶段,并非上述九种类型的图形用户界面都能够被GUI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保护。根据新的《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产品所带的图形用户界面必须同时满足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

 人机交互:是指人与机器之间通过一定的交互方式(点击、触摸、滑动、显示等),完成信息(指令、反馈、状态等)传递的过程。

 实现产品功能:是指能够使产品发挥有利作用,包括实现产品自身功能和借助应用程序实现的功能,但不包括链接网站网页。

因此在上述的九种类型中,网页的图文排版由于类似报纸的虚拟,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而被排除在外,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则因与人机交互、与实现产品功能均无关而被排除在外,而带游戏界面的产品虽然客观上满足上述条件,但现阶段出于其变动不定的操作、游戏呈现内容的不确定以及其需要保护的重点在于游戏的模式等理由不能予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可见,现阶段只有前五种类型的图形用户界面可以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

二、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交的文件

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仍然属于外观设计的范畴,因此提交的文件主要也包含简要说明和产品视图两大部分,但是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说明和产品视图又有其独特的特点,以下对这两大部分分别进行说明。

1、产品视图:

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强调了要求保护的带有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因此GUI外观设计专利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由于我国目前还未引入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因此独立的图形用户界面不予保护。同时,在提交产品视图时还需要考虑如下几点:

① 提交的整体产品外观设计图应当清楚显示图形用户界面以外的产品。

② 产品视图可以为绘制视图或照片/渲染视图,但不能提交绘制和渲染/照片的混合视图。

③ 当图形用户界面在整体产品上比例较小时,应提交局部放大图以清楚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特征。如下:

④ 使用时包含“内容画面”的图形用户界面,提交的视图中不得包含图形用户界面以外的“内容画面”,如“拍摄内容画面”、“观察内容画面”、“播放内容画面”、“推送内容画面”等。但是,带“内容画面”的图形用户界面可以作为“使用状态参考图”提交。如下:

⑤ 仅可删除“内容画面”,不可删除图形用户界面要素,即删除“内容画面”不等同于保护单纯的排列布局设计。例如,下述的产品视图是不允许的:

⑥ 对于某些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如投影仪,其本身并不具有用于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装置,在提交产品视图时,应同时提交投影仪的完整视图和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如下:

⑦ 如果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如机顶盒需借助于额外的物理载体,如电视屏幕,才能显示图形用户界面时,应同时提交机顶盒的完整视图和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电视的产品视图。

⑧ 对于使用时镶嵌于网页中的应用程序的图形用户界面而言,产品视图应当仅包括该应用程序中的图形用户界面,不应包括网页中的其他内容。如下:

⑨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至少应提交一个状态的上述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的视图,所提交的视图应当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⑩ 在显示动态图案的变化趋势时,可以通过对视图名称编号的方式表达变化顺序;也可以利用放大图对变化内容进行清楚显示,但是放大图中的外轮廓长宽比例应与产品中图形用户界面相对应。如下:

 目前,对于GUI外观设计,主视图必须提交具有载体的视图,而变化状态图可以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因此上例中的变化状态图是被允许的。

2、简要说明:

通常情况下,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简要说明包括以下几部分:

① 产品名称:

新的《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图形用户界面在我国暂时不能单独申请外观设计,必须依附于某一产品上,因此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仅以所涉及的图形用户界面内容作为产品名称(比如操作系统界面),并且也不能仅以图形用户界面的物理载体作为产品名称(如印刷机),而是要由界面定语和产品来构成产品名称,其中界面定语在前或产品在前都是允许的,具体如下图所示:

在满足上图的基础上,还需要注意不能以过于上位的词语作为产品名称,如“带界面的电子设备”中的“电子设备”就过于上位,不适合作为产品名称。

② 产品用途:如用于运行程序及通讯、或用于显示及交互等

③ 设计要点:如在于屏幕中图形用户界面的界面内容

④ 最能体现本外观设计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只能指定一张,并且无需一定是主视图

⑤ 界面用途:该部分主要介绍各个视图的保护内容,并且需要清楚地说明界面的变化趋势

⑥ 指定基本设计:如果有相似设计时需要指定

此外,如果需要保护颜色,还需在简要说明中进行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未在简要说明中进行清楚说明,可能会因不属于保护客体,或因未能清楚表达而不能获得专利权,如以下示例:

例1、未能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客体类型

问题:从产品名称和视图中,难以确定该设计属于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还是应用软件界面。

应对:在简要说明中进行说明,如:产品的界面为“手机助手”电脑客户端软件的界面。

例2、未能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区域

问题:从视图中难以确定圈出部位是手机的机身上的操作键,还是图形用户界面的一部分。

应对:在简要说明中对图形用户界面的区域进行说明。

例3、未清楚说明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变化趋势

问题:从视图中难以确定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变化趋势。

应对:可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主视图的界面向左滑动呈现出变化状态图1,向右滑动呈现出变化状态图2。

三、单一性问题:

由于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特殊性,因此其单一性的判断也有独特的特点,主要的判断原则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即不应单独以产品或者图形用户界面作为判断出发点,并且只有产品相似且图形用户界面相似的多个设计才构成相似外观设计。以下列出具有单一性和不具有单一性的示例:

不具有单一性的例子:

例1: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具有明显的区别

例2:实体产品的设计具有明显的区别而不属于同一产品

具有单一性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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