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林 合伙人,驻日办事处代表,资深专利代理人
举世瞩目,2016年中国专利局所受理的发明专利133.9万件,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147.6万件。从申请量来讲,实用新型的申请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采用。随着中国企业壮大而逐渐涉足日本市场,也在日本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不断增加。近年来,来自中国企业以及个人的咨询也日趋增加。在此,本文对日本产业知识产权四大法(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以及商标法)中的实用新型法做个梳理介绍,以便更了解其制度本身及其优缺点,方便决策。
日本实用新型法旨在保护利用了自然法则做出的技术创作中的涉及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造。其仅以形状、结构及其组合为保护对象。因此,对于方法的发明创造,则不能作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另外,与日本特许(即,也就是所谓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俗称为小发明。对于技术方案的创造性而言,要比特许的要求低。目前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10年。
历史沿革
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制度于1905年起实施,主要是为了保护周期较短的商品而设立的。立法当初也采用实质审查制度,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的6年。
1994年,参考德国的实用新型法,改为无实审登记制,省去实质审查的程序,形成了目前的无实质审查的早期授权制度。
2004年再次对实用新型法进行了改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其保护期由原来的6年延长至现在的10年。
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
为了获得日本实用新型的授权,需向日本特许厅提出申请,特许厅仅对是否满足形式要件进行初步审查。在申请授权阶段,并不对申请本身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判断,仅针对形式问题进行审查。如满足形式要件,即可授权。
形式审查主要是判断其是否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由于实用新型仅限于产品的形状、结构及其组合的技术方案。方法发明、组成物质化学物质的发明、没有一定形状的物品(例如液体等)、动植物品种,计算机程序等均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另外,也会驳回明显存在缺陷的申请,比如,违反公序良俗、权利要求书或说明书不符合撰写的规定、违反单一性以及其他明显缺陷。
在授权条件方面,与中国的实用新型没有太大的区别。
实用新型的优缺点
在此为了简单明了,仅罗列其优缺点。
一.优点:
① 能尽早授权,一般申请提出后大约4到6个月即可获得授权
② 至授权为止的费用相对较低。这是由于其不仅没有实质审查请求费,也没有因答复审查意见产生的占较大比例的代理费。
③ 在授权后,也可根据技术上的需要,将其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
二.缺点:
①权利自身不稳定,保护期限较短,仅为10年。
②在权利行使时,其手续较为复杂(需获得实用新型技术评价报告书、需向被诉方出示、需对于权利的有效性确认)。
③在权利行使时,需承担给对方所造成损害的无过失赔偿责任。
④如需变更为发明专利申请,需放弃实用新型权,会形成没有权利的真空期间。
实用新型申请的现状
下面,让我们看看实用新型的实际申请情况。
从下面的图1可知,2016年其实用新型的申请总量是6480件,与中国的实用新型申请量相比,相差甚远。而且,近年来总体呈明显的下降趋势。
*摘自日本特许行政年度白皮书2017
图1 日本实用新型的申请件数的推移
另外,为了更清楚的了解现状,将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及其内外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做个比较。
从下面的表1中可知,其发明专利申请量虽然呈下降趋势,但到2016年为止,仍然保持31万件的申请量,实用新型量相对于发明专利仅为2%左右。日本国内申请人的实用新型申请相对于发明专利为1.8%左右。这里面选择实用新型申请的多数是日本的超小型企业申请人。
再来看看外国申请人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选择。外国申请人的实用新型申请量相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量为2.6%左右。可以说,即便外国申请人,选择发明专利保护的情况也是占绝大多数的。
*来自日本特许厅
年/件数 |
发明专利(总量) |
发明专利(外国申请人) |
发明专利(日本国内申请人) |
实用新型(外国申请人) |
实用新型(日本国内申请人) |
2010 |
344598 |
54,517 |
290081 |
1790 |
6889 |
2011 |
342610 |
55,030 |
287580 |
1679 |
6305 |
2012 |
342796 |
55,783 |
287013 |
1820 |
6292 |
2013 |
328436 |
56705 |
271731 |
1657 |
5965 |
2014 |
325989 |
60030 |
265959 |
1666 |
5429 |
2015 |
318721 |
59882 |
258839 |
1647 |
5213 |
2016 |
318381 |
58137 |
260244 |
1552 |
4928 |
表1 日本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特许)的申请件数的推移
日本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的比较
了解以上基本数据,对于日本的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制度的异同,进行简单比较:
|
发明专利 |
实用新型 |
保护客体 |
产品,方法发明 |
仅限于物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的创造 |
实质审查 |
有 |
无 |
保护期限 |
自申请之日起20年 |
自申请之日起10年 |
权利行使 |
排他权利,可直接起诉 |
需要出示技术评价报价书并发出警告函后方可起诉 |
申请的现状(2016年) |
31.8万件/年 |
0.65万件/年 |
小结
出现以上的现状,主要是在权利保护方面,实用新型由于没经过实质审查,其权利的稳定性存在问题的可能性较大,且行使权利诉讼时需要复杂的手续,不易行使权利。
其申请量相对于发明专利的特许而言,可以说是少之又少。从这一点来说,实际上实用新型制度本身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
考虑在日本申请专利时,可根据自身的目的,合理选择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