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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共分期刊载了六件知识产权案例,隆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王小兵律师代理的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作为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而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创刊于1985年,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文献汇编,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在国内及海外公开发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典型案例等各类重要司法信息的权威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均会选取具有代表意义的裁判文书和典型案例进行刊载,2017年刊载6件知识产权案例,也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视。

毕加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因商标多重独占许可引起的使用权许可纠纷,最终经过隆天律师的不懈努力和辛勤付出,成功帮助帕弗洛公司确保了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维护了其合法权益。本案亦曾入选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15年度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15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具有十分典型的代表意义。

案情简介:

本案中,隆天代理的原告帕弗洛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了系争“毕加索”图形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但在该独占使用权存续期间,被告艺想公司在明知帕弗洛公司享有系争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情形下又与商标权利人被告毕加索公司就系争商标签订了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致使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帕弗洛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艺想公司与毕加索公司恶意串通,签订系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非法剥夺帕弗洛公司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损害帕弗洛公司利益,请求判令两被告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无效并共同赔偿帕弗洛公司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商标权利人为一己之利,存在对外多重独占许可的可能,加之知识产权本身所具备的特殊性和市场信息不对称,往往会引发被许可人之间激烈的利益冲突。本案中,法院梳理当事人间纷繁复杂的商标许可合同关系,认定艺想公司明知毕加索公司和帕弗洛公司未解除在先商标独占使用许可合同,仍和毕加索公司签订了系争合同,导致先后两个独占许可期间存在重叠,其不属于“善意第三人”,不能依据在后合同获得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判决亦明确帕弗洛公司在先取得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可以对抗在后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本案判决对明确商标许可交易市场规则、营造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隆天代理律师王小兵点评:

本案涉及商标重复许可问题、恶意串通的认定问题、商标许可合同效力问题、保护在先权利问题。二审法院虽在判决书中对两被告签订的商标许可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肯定,但并未支持被告艺想公司基于此有效商标许可合同而获得商标使用权。本案判决对国内大量存在的商标重复授权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本案案情复杂,涉及事实跨度十年之久,涉案商标的使用权归属涉及国内数十家销售商的商标侵权认定。二审法院对该案中的相关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多次合议,并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研究工作,弥补了一审判决的不足。该案判决结果为上海法院四起超长审限案件及全国各地数十起商标侵权关联案件的审理奠定了基础。案件宣判后,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对本案作了报道。

附:2017年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知识产权案例:

1、上海帕弗洛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艺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毕加索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

2、张绍恒与沧州田霸农机有限公司、朱占峰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3、沃尼尔.朗伯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4、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田边三菱制药株式会社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6、普兰娜生活艺术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代理律师简介:

王小兵律师

执行主任/合伙人/专利代理人

王小兵律师,上海隆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专利代理人,上海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毕业于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和青岛科技大学高分子科学与工程学院(工学学士)。王律师的执业领域包括: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专利、商标无效宣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代理;知识产权专项法律顾问;反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业务。其已代理几百起疑难复杂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并多次入选最高法院和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和十大案件,多次就知识产权热点话题接受第一财经电视台、中国知识产权报、央广网、香港"Asia IP"杂志、民营经济报等媒体采访。王律师还曾受邀为企业和多所大学法学院讲授知识产权保护实务并已出版专著《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策略与技巧》(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4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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