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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贺

PCT国际申请作为一种便于同时进入多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的途径,越来越成为企业专利申请策略的首选。在国际申请过程中,由于信息变更或者权利转移等原因更改申请人或发明人信息的情形也并不少见。本文主要从PCT国际阶段申请人及发明人的常规变更着手,对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需要准备的相关手续进行归纳,希望对企业申请人和专利流程人员有一定借鉴。

说到国际阶段的变更手续,不得不提到PCT/IB/306表。简单来说,PCT/IB/306表是国际局记载变更的通知书(Notification of the recording of a change)。国际局会记录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内向其提交的变更请求,并在国际局网站上公布。因此我们在处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时,首先需要确认申请人是否在国际阶段提交了变更请求并且PCT/IB/306表是否已经公开或者申请人是否已经收到该表格。

如果在国际阶段没有提交变更请求,可以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著录项目变更请求和申请权转让证明,但同时将产生200人民币官费。因此,如果某项变更是适用于大部分指定国的,建议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变更,以减少进入不同国家时分别提交变更的繁琐手续和费用。

下面主要对包含PCT/IB/306表的情形进行简要总结:

敬请注意:

(1)由于SIPO在审查发明人信息时,会审查第一发明人国籍,如果第一发明人国籍为中国,还需要提交发明人的身份证号码。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目前SIPO要求中文姓名务必和该身份证号码对应,因此提交时最好逐字确认中文姓名以免引起补正。

(2)如果在国际阶段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请求,但在进入时PCT/IB/306表尚未在国际局网站公开时,建议在进入同时将PCT/IB/306表作为其他证明文件提交以免国际局未及时传送导致审查员下发补正通知书。

(3)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条款规定,“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以及双方签字或盖章的转让合同”。也就是说,“内”转“外”时由于涉及中国申请人的权利转出,需要同时提交转让证明及技术出口合同许可证明。由于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办理要求可能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办理此证明确实有些难度。如果申请人不熟悉办理流程,建议委托中介公司代办以节省办理时间。

以上就是对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申请人及发明人信息变更手续的简要梳理,希望对申请人有所参考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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