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泳 专利代理人
在实审和无效阶段,申请人常常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以使得保护范围更为恰当。但是,只要修改权利要求,就可能存在“修改超范围”的问题。而在当前,专利局的审查员对超范围问题非常敏感,只要超范围的问题被提出来,基本上能够依靠争辩来说服审查员的可能性就非常低,申请人和代理人一般只能无奈地选择进一步修改。因此,如果在撰写时,就能够将日后修改的各种可能性考虑在其中,那么超范围的问题将得以最大的避免。当然,关于权利要求日后可能的修改方向,我们很难做到未卜先知,但是起码,我们可以在撰写时从几个方面向这个方向努力。
1、特征的多层级描述。
在专利申请的撰写初期,代理人通常收到的是发明人的技术交底书,其中往往是对某一项技术的具体描述,而代理人不仅需要将这些具体技术描述的技术本质吃透,而且还要在头脑中形成整个技术方案的构架,最后才能撰写出一份符合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信息的专利文献。
但是这还远远不够,在撰写过程中,代理人还需要最大程度地发挥代理人的想象力和专业能力,从发明点出发尽可能对具体描述或具体特征进行合理的延展、概括和上位,最好形成多个并列性层级和递进式层级的描述,以便为今后的修改奠定基础。
2、罗列式的构成元件描述。
在撰写过程中,为了使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得以充分公开,需要对解决现有技术问题的每一个构成元件进行详细的描述。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会先将申请人提供的交底资料撰写为优选实施例,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技术方案的延展、概括和上位。由此,会形成将不同的构成元件放在一个实施例中进行描述的行文方式,尤其会以一个一个附图为基础进行描述。所以,自然而然地,就容易形成一个或几个附图表示第一实施例、另一个或另几个附图表示第二实施例的情形。然而,审查员一旦否定了等同第一实施例的权利要求,我们如果把等同第二实施例的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构成元件加入等同第一实施例的权利要求中,审查员可能会以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这样的技术方案为由提出超范围问题。
因此,我们在撰写时,可以采取罗列式的构成元件描述来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也就是说,除了介绍构成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和作用关系(这一般是指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尽量避免把不同的构成元件放在一起描述,而是每一个构成元件被单独描述,并尽量延展出该构成元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里可以结合不同的附图,同时在说明书中用文字明确表达出某个或某些构成元件适用于多种实施例的情形。
3、穷举式的实施例举例。
当然,在某些申请中,可能难以单独描述各个构成元件,需要将多个构成元件或多个技术特征结合在一起进行描述。在这种情况下,罗列式的构成元件描述就难以发挥作用了,但我们可以采取穷举式的实施例举例。也就是说,将发明创造可能涉及的各种方案的实施例都一一举出。例如,一个实施例是A+B+C,另一个实施例是A+B’+C,再一个实施例是A+B+C’。这时,在撰写时就不要怕麻烦,对三个实施例一一进行描述,从而保证所有可能的实施例都是以完整的技术方案的形式被记载于说明书中。
那么,如何确保所有可能的实施例都被记载下来了呢?这里提供一个方法,就是起码确保所有的权利要求的可能组合都是以完整的技术方案的形式被记载于说明书中,尤其注意多组权利要求之间的相互组合方案同样应该以完整的技术方案的形式被记载于说明书中。这样,审查员即使否定了第一组权利要求,但是当我们将另一组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加入第一组权利要求中时,审查员将无法以原始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这样的技术方案为由提出超范围问题。
4、注意撰写思路。
我们需要清楚的了解,申请人提供的交底资料一般是介绍发明创造的最优选实施例,我们可以通过交底资料来了解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但是撰写时应尽量避免受到交底资料的撰写思路的影响。
尤其是,在撰写时避免以一个一个附图为基础进行描述。由于附图为我们提供了对发明创造最直观的了解,所以在撰写时很容易基于附图来进行描述。这样撰写出来的“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于理解发明创造是非常有利的,但是,审查员在阅读申请文件以后很容易产生一个或几个附图表示第一实施例、另一个或另几个附图表示第二实施例的印象,这对于我们以后修改权利要求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因为一旦权利要求的修改类似于将第二实施例的某个构成元件或技术特征加入第一实施例,则审查员可能不会接受。
5、避免采用绝对化的用语。
最后,在撰写中,尽量避免让审查员认为某些段落中描述的构成元件或技术特征是某一实施例或某一方案所独有的。而且,对于一些涉及专利申请自身的技术特征的描述,要尽可能避免采用绝对化的用词,例如,“必须”、“应当”等等,从而为后期的修改排除不必要的麻烦和障碍。
总之,在撰写时,形成技术方案、技术特征的不同梯度层级,有意地模糊不同实施例之间的界限,给不同的构成元件或技术特征之间的任意组合留下依据,这对于我们在后期可能发生的权利要求修改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