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拉锯数年的乔丹体育与耐克公司商标权争夺战随着最高院的判决短暂停歇之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再次起诉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耐克商业(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近日,该案在晋江法院知识产权庭公开开庭审理。
针对双方争议焦点, “被告擅自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具有很高市场知名度和识别度的‘乔丹’相关标识(包括乔丹官网、乔丹篮球鞋、乔丹服装等)作为关键词用于推广、销售其‘运动鞋商品’的百度竞价排名广告是否侵犯原告的‘乔丹”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的前述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等,隆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王小兵律师接受了北京交通广播电台采访,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做了分析。
王小兵律师表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告将“乔丹”中文相关的一些标示作为百度竞价排名的后台关键词来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该案中,判断被告的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有两个要件需要考虑:一是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诚实性原则;二是被告的行为会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
王小兵律师认为,从后台使用关键词并不属于商标性的使用,并且在最高院已作出的判决中也将中文“乔丹”的姓名权赋予了迈克尔•乔丹,被告已经获得迈克尔•乔丹的使用许可,所以被告的行为属于合理性使用,并没有违反诚实性原则;同时,被告也是知名企业,对于公众而言,被告的行为不会构成公众误认,因此也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