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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于入驻拼多多平台的多个商家利用平台入驻规定的漏洞,通过注册多个与大牌厂家近似的商标来达到开店和推广销售的目的,使小米、康佳、创维等众多电视厂家惨遭“碰瓷”。

针对拼多多“企业商家在拼多多平台开设专营店、专卖店、旗舰店,需要提供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的规定,以及由此导致的一系列大牌厂家商标被侵权等问题,隆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王小兵律师接受了北京交通广播电台采访并从法律的专业角度解答了商标申请及侵权责任认定等相关问题。 

首先,王小兵律师谈到入驻拼多多平台的商家申请多个商标是属于自身的权利,法律并未限定申请商标的数量也不会因申请仿冒商标而受到商标局的处罚,只是申请的很多商标可能会因与在先的商标近似或相同而被驳回,不予授权。

对于拼多多平台针对入驻商家的规定,王小兵律师认为是不严谨的,主要因为商标的受理通知书并不是法定的商标权利,而只是处在一个审核的阶段,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驳回;如果没有授权,则意味着该商标自始至终没有存在过。在这种情况下,拼多多允许商家用这样的标识在平台上销售产品,无疑会给仿冒他人商标的商家提供了很好的机会,钻了平台的空子,因此这种规定不合适。

最后,王小兵律师认为,拼多多及平台上的“山寨”厂家构成商标侵权,因为我国《商标法》在判定商标侵权时不仅针对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在先的他人商标,针对使用跟他人商标相近似的或者差别不大的标识,如果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也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被仿冒的品牌,像创维、小米等都是比较知名的,作为拼多多的审核人员,看到相关注册申请材料,也明知这些“山寨”品牌跟在先的知名品牌有混淆或者仿冒,就应当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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