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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侃铱 专利代理人

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America InventsAct,AIA)是美国专利法有史以来最重大的变革之一,这种变革不仅体现在实质审查的方方面面,对程序类事项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拟从专利授权后的程序角度,对AIA实施以来现存的几种主要程序进行简要介绍。

美国专利法现行有效的几种授权后程序主要包括:专利再公告(Reissue Patent,RP)、补充审查(Supplemental Examination,SE)、单方再审(Ex Parte Reexamination,EPR)、双方重审(Inter Partes Review,IPR)和授权后重审(Post Grant Review,PGR)。其中,RP和SE主要用于供专利权人使用,用来对其现有专利进行巩固,以应对来自第三方的潜在攻击;IPR和PGR则用于供第三方使用,用来挑战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EPR自1981年有效后一直沿用至今,虽然可由第三方发起,但由于成功率不高并且非专利权人不得上诉等等原因,实际上也常常被专利权人当作巩固自身专利权的一种方式。

在以上程序中,RP在AIA之前便已存在,而SE是在AIA中创建并于2012年9月16日生效,二者均仅能由专利权人发起。然而,在RP过程中,第三方可以递交陈述权利要求不可授权的反对理由。相比之下,在SE过程中,第三方既不能递交文件,也不能有其他任何形式的参与。

就二者的发起目的而言,SE一般用来对“不正当行为(inequitable conducts)或对比文件进行先占性地抗辩,而RP则主要用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包括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获得新的有效专利。在SE程序中,专利权人无需承认专利存在瑕疵,也不得提出再审请求(Requestfor Continued Examination,RCE)。然而,在RP中,专利权人必须承认授权专利存在至少一处问题,相应的,也可提出RCE启动再次实审。

就进程而言,SE速度更快,但比RP的费用更高。并且,由于SE的实施时间与RP相比较短,无论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还是代理机构,对SE的熟悉程度都远不及于RP。因此,对于专利权人而言,目前主流仍推荐使用RP(对于能够克服的瑕疵)甚至是放弃专利权(对于不能克服的瑕疵),而尽量避免提出SE请求。

IPR和PGR源自AIA之前的双方再审(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程序,二者均由AIA之后从原专利诉讼和冲突委员会(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 BPAI)改制而来的专利审判及上诉委员会(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主持,并且无需USPTO审查员的前置审查。

PGR仅适用于有效申请日在2013年3月16日当天或之后的专利权利要求。PGR请求须在自专利公告日9个月之内提出,并且可以包括与专利有效性相关的任何理由,例如现有技术、书面描述规范(Written Description)以及不可实施等等。

相比之下,IPR可适用于任何已公告专利,但必须在PGR程序(如已提起PGR)或PGR程序期限(如果未提起PGR)之后才能提出。换言之,如果PGR程序可用(即,对于申请日在2013年3月16日当天或之后的权利要求),则只有在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之后或者在已启动的PGR程序终结之后,才能够提出IPR请求。否则,如果PGR程序不可用,则可随时提出IPR请求。至于请求理由,IPR仅限基于与新颖性和创造性相关的现有技术提出,并且证据类型仅限于在先专利和公开出版物。

与RP类似,EPR也是历经AIA后仍被保留的授权后程序之一。在EPR程序中,包括专利权人在内的任何人都可基于在先专利或公开出版物挑战已授权专利的有效性。然而,正如其名称字面含义所表达的,在大多数情况下,EPR都只涉及USPTO和专利权人。在提交EPR请求后,专利权人可针对USPTO下发的再审通知书进行答复,明确为何权利要求与所提交的证据及其可能组合相比具备专利性的理由。相比之下,第三方只能对专利权人的答复进行答复,如果专利权人放弃答复,则第三方也随之丧失再次发表意见的机会。另外,EPR的再审决定对于专利权人之外的其他人而言具有终局性,除了专利权人能够针对EPR的不利决定提出上诉之外,第三方的请求人对于决定没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出于以上特点,实务中第三方使用EPR挑战专利权效力的比率并不高。

综上所述,AIA针对已授权专利为专利权人和第三方提供了多种授权后程序的选择。这些程序在请求人资格、请求时机、受理范围、时间和费用成本等诸多方面都各有不同,当事人应当在准备启动相应程序前予以充分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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