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崔青青 专利代理人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从而获得一项专利权,就可以诞生一项新的专利,这点想必大家已经了然。那么获得的专利权什么时候会终止?专利法又怎样促进专利的新陈代谢?我们已经知道专利法保护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能实施其专利,那么对于已经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如何进行推陈出新呢?
一般而言 一项发明创造被实践证明确实有价值后,从国家、社会和广大民众的利益出发,应当鼓励其推广应用,甚至期望其应用得越快越好,越广泛越好。但是,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的效力恰好就在于禁止任何他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实施应用受保护的发明创造。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实现《专利法》第一条关于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立法宗旨,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专利保护期限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该条款中明确的规定了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的期限,超出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专利权就会自动终止。
从鼓励发明创造的应用的角度来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是知识产权中最短的。《著作权法》规定,公民所获得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之后的50年,大大长于专利权的期限。《商标法》规定,商标专用权可以定期续展,因此其保护期限从理论上来说可以无限延长;从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来看,这个期限相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就目前科技的发展来说,技术的推陈出新根本用不了20年,或许几年之间就会诞生一项新的技术来取代旧的技术。
专利年费
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应当按时缴纳年费,一方面是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授予专利权之后仍然在为专利权人提供服务,因此专利权人理应支付相应的费用;另一方面年费的缴纳可以促使专利权人放弃经济价值不大的专利权,从而使有关发明创造及早进入公有技术领域,造福社会。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年费的规定,发明专利的年费缴纳标准是:1~3年为900元,4~6年为1200元,7~9年为2000元,10~12年为4000,13~15年为6000元,16~20年为8000;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缴纳标准为:1~3年为600元,4~5年为900元,6~8年为1200元,9~10年为2000元。为什么年费的数额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分阶段递增呢?
不难发现,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往往需要一个被公众和社会承认的过程,技术含量越高、越复杂的发明创造在问世初期可能只被人们当做用不上的玩具。因此,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在初期能够为专利权人创造的经济价值可能并不高,如果在初期专利权人就需要缴纳高额的年费,这对专利权人来说可能并不公平,也不利于专利制度的推广和运作。
如果随着时间的推移,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经济价值越来越高,那么专利权人就会坚持缴纳年费,维持自己的专利权有效;反之,如果专利权人放弃缴纳年费,也能证明其专利的价值并不高。因此,专利年费制度不仅能够筛选出有价值的发明创造,也能促使价值较小或者没有价值的发明创造进入社会,使公众自由实施应用。
专利权的主动放弃
在专利期限届满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放弃其专利权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起终止,并有国务院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和公告。
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届满前终止。如果专利权人已经不需要维持他的专利权了,他通过不再缴纳年费就可以放弃自己的专利权,为什么还要通过主动放弃呢?有时专利权人为了某种目的也需要采取主动放弃的方式终止自己的专利权。
例如,作为某种公益行为,专利权人通过提交声明的方式放弃一项事关公共利益并且很有价值的专利权,以便于彰显其服务社会的奉献精神。
除上述的情形之外,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有可能对不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这种现象在任何一个实施专利制度的国家都是不可避免的。这种缺陷专利权的存在,不仅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他本不该得到的权利,而且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约束。对于这种缺陷专利权可以通过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追溯取消其专利权。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因此,《专利法》既可以通过授予专利权来保证有价值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通过专利权的终止促进没有价值的专利尽早进入公有技术领域,提高创新能力,加快科学技术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