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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璐

马来西亚地处东南亚战略要地,东西文化交融,是中国在全球第六大贸易伙伴国,也是中国在东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马来西亚属于东盟成员国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较完善的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上仅次于新加坡。我们的第五站来到马来西亚,聊聊马来西亚专利申请的那些事。

保护类型:

马来西亚专利保护三种类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发明专利进行实质审查,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初始保护期限为10年,可申请两次为期5年的续展,但总保护期限不得超过2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5年,可以申请4次续展,每次续展5年,最长保护期限25年。

申请途径:

中国申请人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可以通过三种途径:

1.PCT途径

申请人提交一份PCT国际申请,在国际申请日(有优先权的自最早优先权日起)起30个月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此期限不可延长,但是马来西亚对于无意的情况下错过了进入国家阶段期限允许恢复,恢复手续需要在发现期限失误的两个月内提交。

2.巴黎公约途径

申请人在中国首次申请12月内要求优先权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3.直接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申请

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

提醒中国申请人利用2、3途径向马来西亚申请专利时需要按照中国专利法关于保密审查的规定,在递交马来西亚申请前向中国专利局办理保密审查手续,以免日后中国专利申请不被授权,或者授权后被无效。

中国申请人向马来西亚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能通过上述的2和3途径。

准备文件:

英语是马来西亚官方语言之一,可以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提交英文申请文件,不同进入途径需要提交的文件也不同,中国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进入马来西亚,需要准备如下文件。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需要提交的文件如下:

审批流程:

马来西亚发明专利的实审流程与我国不同,有两种实质审查:一种是标准实质审查,一种是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

标准实质审查是对专利申请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与我国发明专利的审查程序一样。从提交实质审查请求到专利局做出授权一般需要2-3年。在进行实质审查过程中,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主要依据相应外国专利申请(PCT,EP,US,GB,AU,JP,KR)的实审结果做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决定。虽然专利法允许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但实际上,如果权利要求与相应外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同,将可能不被授予专利权。

简化改进实质审查是一种简化的审查,在专利申请符合形式要求规定,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与相应外国专利完全一致的前提下,专利申请即可在12个月内授权。在提交简化改进实质审查请求时,必须也提交验证的外国专利认证正本及其验证的英语翻译,同时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必须与该外国专利一致。

马来西亚的发明专利申请可以转化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同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也可以转化为发明专利申请。

马来西亚的实用新型专利有实质审查,审批周期在12个月左右。

马来西亚外观设计专利有实质审查,审批周期12个月左右。

加快程序:

马来西亚有实审加快程序,一般符合加快理由的,最快可以在提交加快请求2个月内授予专利权。请求加快实审的理由包括:潜在/持续侵权;发明已被公开销售或已计划于2年内公开销售;发明涉及绿色技术;发明涉及国家或公共利益;申请政府资助;其他合适理由。这里与我国的优先审查政策类似。

马来西亚加快审查官费昂贵,而且审查员只依据相应外国专利申请的正面实质审查结果才做出授权决定,故一般只在已经获得外国专利授权结论的情况下才推荐此加速实质审查。

另外马来西亚与日本专利局,欧洲专利局和中国专利局都开通了审查高速公路PPH,基于相应的中国或者PCT专利申请的正面审查结果,向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提交PPH请求,一般在PPH请求后一年内即可授予专利权。

官费情况:

马来西亚专利可以接受电子申请,且电子申请的费用有一定优惠,下述价格为电子申请的官费价格。

▶ 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不超过10项,申请费是260令吉,超过10项每项增加20令吉。

▶ 马来西亚专利申请实质审查官费是950令吉。

▶ 马来西亚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官费是2000令吉。

马来西亚专利年费需要授权后每年缴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年费的起算日是授权日,从授权日开始缴纳年费,发明专利授权后每年缴纳年费的时间节点为当年+授权日期。实用新型专利通过缴纳续展费的方式在第11-15年,第16-20年进行两次续展。年费需要在期限届满前缴纳,如果忘记缴纳可以在缴费期限起6个月的滞纳期内缴纳官费和滞纳金。外观设计专利的缴费期限是从申请日起算,专利授权后每年缴纳年费的时间节点为当年+申请日期。

更多官费细节就不在这里赘述了,具体申请还是要以马来西亚官方的费用公示为准,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myipo.gov.my/。

以上主要是笔者根据实务经验总结,各国家法律不断修改更新,如有纰漏之处还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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