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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新龙 专利工程师

专利分类体系(仅指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分类,外观设计分类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是一种由独立于语言的符号构成的等级体系,按照所属技术领域的不同,将相同技术主题的专利文献进行统一归档。那么,当前国际上主要存在几种分类体系?各分类体系的优缺点都有哪些?我国采用哪种分类体系?专利文献分类的目的是什么?接下来,笔者结合自身的分类实践,对上述问题作简要的阐述。

国际上几种不同的分类体系

目前,国际上主要的专利分类体系有国际专利分类体系(IPC)、日本专利分类体系(FI/F-term)、美国专利分类体系(USPC)、欧洲专利分类体系(ECLA/ICO)以及联合专利分类(CPC),下面逐一进行介绍:

IPC分类体系是由《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的,虽然协定中仅有60多个成员国,但实际上,有100多个国家专利局、4个地区专利局以及1个专利组织使用IPC分类体系。IPC分类体系将技术分为8个部,按照分类等级依次包括部、大类、小类、大组以及小组,具有7万多个细分位置,每个细分位置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A01B 1/02。

IPC分类体系由于100多个国家或地区使用,对于检索者而言,利用IPC分类号检索则可检索到更多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文献。但IPC分类体系自身仅有7万多条的细分位置,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技术,可能导致某一细分位置下专利文献量多达1万多条,对于检索者而言,无疑带来了进一步筛选的工作量,检索效率不高。

Fi/F-term是日本特许厅开发并使用的专利分类体系。简单理解,Fi/F-term的分类体系由两部分构成,即Fi和F-term。

Fi是“File Index”的简称,是对IPC的进一步细分,主要以下述几种形式呈现:

第一种,只有IPC分类号,如G01N33/02,此种形式与IPC分类号相同;

第二种,IPC分类号+文件识别符,如G01N33/48 A。在IPC分类号后增加文件识别符,其中,文件识别符是日本局对IPC分类号或IPC细分号的进一步细分,由除I和O之外的任一英文字母表示;

第三种,IPC分类号+IPC细分号,如G01N33/543 501,其中,501为IPC细分号,是对G01N 33/543分类号的进一步细分;

第四种,IPC分类号+IPC细分号+文档细分号,如G01N33/543 501A。

值得一提的是,文件识别符和IPC细分号并不是必须出现的,要根据具体的专利文献采用具体的分类形式。

F-term是“File Forming Terms”的简称,其侧重于对技术主题的多角度分类,例如,用途、结构、材料、目的、制作方法、使用方法、装置、类型等。

一个F-term分类号一般由5位的主题代码+2位观点号+2位数字构成,主题代码表示技术领域,观点号表示发明的用途、结构、材料等,最后两位数字是对观点号表示的技术特征进一步细分。例如,4B027FE01,其中4B027表示主题代码,FE表示观点号,01是对FE的进一步细分。

Fi/F-term分类体系是对技术主题的用途、结构、材料、目的、制作方法、使用方法、装置、类型等多角度分类,在检索过程中,由于其具有详细的细分位置,使得检索更加准确。但由于当前其他国家的专利文献还未给出Fi/F-term分类号,故采用Fi/F-term只能检索到日本的专利文献和具有日本同族的专利文献,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USPC是美国专利商标局使用的专利分类体系,该分类体系是世界上建立最早、使用时间最长的分类体系,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5年开始停用USPC(开始采用CPC分类体系)。USPC分类体系具有15万多条分类位置,相比IPC多了8万多条。

USPC除了分类表以外,还包括专利分类表定义、分类表索引以及分类表修正页。USPC以“大类号/小类号”的形式呈现,大类号约为450个左右,小类号是在大类号下的进一步细分,包括15万左右的细分位置。

专利分类表定义是对分类表的解释说明,详细介绍分类表中各个大类号和小类号所包括的技术范围,便于分类员和检索人员的使用。

分类表索引是引导使用者能够快速查找到技术主题的相关分类号。

分类表修正页是定期向公众公开USPC的修订信息,例如,删除/增加了某个小类号、修改分类表定义等。

ECLA是欧专局开发并使用的专利分类体系,包括13万多条细分位置,相比IPC多了6万多条细分,使得分类更加精确,保证了后续检索的准确性。

ECLA分类表的结构延续了IPC的结构,同样包括8个部,每个分类号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不同之处在于,ECLA相比IPC的细分更加充分,每个细分位置是由字母数字序列来表示。举例来说:

IPC分类体系中,A61J11/00是涉及橡皮奶嘴的分类位置,在该分类号下的文献量具有几百篇,对于检索人员来说,文献量过大,可读性不强。在ECLA分类体系中,A61J11/00下具有20个左右的细分位置,如:

A61J11/00F:包括调节流量的装置;

A61J11/00G:具有过滤装置;

A61J11/00T:用于防止颌面畸形的;

A61J11/00S:具有特定形状和结构的,其中A61J11/00S还具有如下细分位置:

A61J11/00S2:成角的;

A61J11/00S4:具有美学特性的;

A61J11/00S6:用于改进灵活性的;

A61J11/00S8:用于提高强度的(例如防止咬破)。

由此可见,ECLA从形状、结构、用途等方面对A61J11/00这一技术特征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分,使得每个分类号下的文献量适中,提高检索效率。但由于欧专局从2013年开始使用CPC分类体系,故其不再对ECLA分类体系进行更新。

CPC的全称是联合专利分类(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其是欧洲专利局(E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共同开发形成的一套分类体系,以欧洲专利局的ECLA/ICO为基础,并结合美国专利商标局的USPC。

CPC分类体系对技术的划分更为细致,其除了在主干分类表中增加了大量的细分分类位置(16万多条细分)外,在引得体系上也有巨大的改变。在保留了IPC分类体系中的引得码的基础上,还大量引入了原欧专局的ECLA分类体系中的ICO码,称为2000系列,2000系列的分类号用以标引附加信息。此外,在特定领域(CO8L、B29C等)使用独特的组合分类(C-Sets)方式也极大地提升了这些领域的检索效率。

举例来说,在IPC分类体系中,涉及塑料预制件接合的技术领域的分类号只有B29C65,其包括40多条细分位置。在CPC分类体系中,B29C65大组在原IPC基础上增加了280多条细分位置,同时新增了B29C66大组,其细分条目多达740多条,B29C65和B29C66两大组合计多达1000多条细分位置。CPC分类体系仅在塑料预制件接合的技术领域的细分位置就是IPC对应位置的25倍,足以满足该技术领域日渐增长的专利申请。

我国采用的专利分类体系

2014年之前,准确地说是在2014年7月之前,我国的专利分类体系只是采用国际专利分类体系(IPC),由隶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分类部门对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新申请案件进行分类。

2014年8月开始,我局在使用IPC分类体系的同时,还对个别试点领域的新公开发明案件进行CPC分类,2015年将试点领域的范围扩大,并对该试点领域的新公开发明案件和新申请发明案件进行CPC分类,2016年开始对全部新申请发明案件进行CPC分类。也就是说,从2016年开始,我局的一件新申请发明案件既包括IPC分类号的标引,也包括了CPC分类号的标引。

值得一提的是,由上述可知,CPC分类体系是EPO和USPTO共同开发的专利分类体系,其是以EPO原分类体系(EC)为雏形设计而成。CPC分类体系在主体上虽与IPC有重合部分,但在细分分类位置以及分类思路上与IPC还是有很大的不同,分类员在分类实践中,也会特别注意区分两者的差异,使得同一新申请发明案件中IPC分类号可能与CPC分类号不同,甚至小类都不相同。因此,相关人员在使用IPC和CPC进行检索时,应注意此区别。

我国专利分类的目的

在《专利审查指南》的第一部分的第四章介绍了专利分类,其中在引言部分明确提出分类的目的:

(1)建立有利于检索的专利申请文档。

在审查过程中,如何快速准确地找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一直是个难题。如果只是单纯地使用关键词进行检索,由于同义词、缩略词、拼写错误等原因,会影响检索结果的准确性。为了克服上述问题,检索人员常常通过关键词的扩展,尽量弥补上述关键词检索带来的缺陷,但有时关键词扩展不充分可能带来漏检的问题,有时关键词扩展过于充分可能带来不必要的噪音,增加筛选文献的工作量。由此可看出,用分类号对专利文献进行标引,并结合关键词与分类号进行检索,不但可减少检索时间,还有效地提高了检索的准确性。

(2)将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分配给相应的审查部门。

我们都知道,专利背后包含的技术是多方面的,专利局的各个审查部门所负责的审查领域也是不同的。那么,如何将不同技术领域的专利文献准确快速地分配给相应的审查部门?答案就是通过分类号。分类员在分类过程中,会将一篇专利文献中最能体现发明信息的分类号放在主分类号,系统根据该主分类号将对应的专利文献分配给相应的审查部门。

(3)按照分类号编排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系统地向公众公布或者公告。

总 结

由上述可以看出,随着技术的进步,分类体系也在为适应技术发展而变化,一方面是在某一分类体系内按照固定时间或不固定时间对分类号进行修订,另一方面是结合两种或多种分类体系开发出一种新的分类体系,例如CPC分类体系。不过万变不离其宗,其最终目的是使相同技术主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文献分类在同一分类位置,保证每一分类号下的专利文献量适中。

但也应注意,对现有分类体系的细分也应适应每个国家或地区的科学技术发展情况,防止出现大量细分位置下的文献量为零。通常来讲,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某一技术的专利申请先出现,分类体系的修订才提上日程,故分类体系修订存在滞后性是正常的,但滞后的时间不应过长,避免出现某一技术领域的发明信息长期在分类号中无法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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