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泳 专利代理人
关于权利要求的清楚问题,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明确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该条款是需要清楚表达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如果不符合该条款,将必然导致审查员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且,如果未给出符合要求的答复或修改,专利申请甚至可能遭到驳回。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对权利要求的清楚问题作出了详细解释,即,“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1、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
每项权利要求都是作为单独的保护方案进行保护的,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所以它们都应当清楚。单个权利要求清楚的最根本原则是保护类型、保护范围要清楚。
(1)保护类型要清楚。
以发明申请为例,其要求保护的类型可能是产品或者方法,则必需清楚地表达出要保护的是产品还是方法,而且要求保护的产品或方法本身也必须足够清楚。举例而言,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一种…的产品及其方法”,则必然是不符合要求的。但是,只要这些不同的类型之间具有单一性的话,则可以在不同权利要求中进行保护。再举例而言,如果一种产品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写成“一种…装置”,就有可能会是不清楚的,因为装置的范围非常广,不能具体说明是什么产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产品权利要求并不绝对排斥方法特征或步骤特征。在产品权利要求中无法用结构特征来清楚地表示保护范围时,也允许借助方法特征或步骤特征来描述产品权利要求。反之,在方法权利要求中无法用方法特征或步骤特征来清楚地表示保护范围时,也允许结构特征来描述方法权利要求。
(2)保护范围要清楚。
保护范围要清楚,最基本的原则是在用词上避免使用含义模糊的词语,例如“高”、“低”、“厚”、“薄”等,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则可以使用具体的数值进行指代。再例如,“约”、“大概”都是具有不确定含义的词,也应避免使用。当权利要求书中出现了这些词时,虽然也有一些文章给出了判断原则,例如,就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人员来说,该表达是否是清楚的,如果是清楚的,则这些词也是可以使用的。但是,在专利实践中,很多审查员往往会简单地将其归为不清楚的情况,而且一旦审查员指出这样的不清楚问题,代理人将很难进行申辩,只能进行修改。因此,为了避免审查员就这类不清楚问题发出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代理人最好在第一时间就避免使用这类词语。
另外,权利要求中出现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时往往是不清楚的,所以也应当避免。
2、权利要求书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清楚。
首先,各项权利要求之间至少在形式上应当一致。例如,各项权利要求引用时,其类型应当是相同的。而且,权利要求之间引用时要避免多引多的问题。否则将导致整个权利要求书的混乱。
在后的权利要求中所引述或限定的词,如果应用了“所述”来引用的话,则应当在引用的在前权利要求中出现过,否则也是不清楚的。
其次,各项权利要求的内容就实质保护的方案方面来说也应当是具体、完整且易于确定范围。
3、权利要求的清楚问题可能涉及的其他专利法条。
在专利实践中,如果权利要求不符合其它法条,也有可能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例如,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况下,要求保护各项独立权利要求之间没有单一性,则由于一项专利只能保护一项发明构思,所以申请人必须对其进行取舍,这实际上由于构思冗余而构成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清楚。
另外,当权利要求书不简洁时,往往也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在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时,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往往也是不清楚的。但是,在权利要求本身能够完整地表述其技术方案时,则可以认为是清楚的。所以,在这些情况下,审查员发出通知书的理由一般不会是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理由,也就是说,这些相关法条之间不会有竞合情况发生,即使其可能导致不清楚的情况发生,但是其也不作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清楚”问题。
小结: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的清楚,主要可以具体包括以下含义:
第一, 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应当领域明确、类型清楚;
第二, 权利要求的形式要清楚,包括一些用词应当符合国家规范或者语言习惯;
第三, 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具体技术特征应当清楚;
第四, 每个权利要求的方案作为独立的整体也应当清楚,从而使得具体保护范围清楚;
第五, 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