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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兵 执行主任、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技术合同在科技型企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技术合同的管理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一部分。企业在技术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签约主体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而产生纠纷

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企业与科研院所进行技术合作的过程中。代表科研院所签约的并非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而是其下属的院系、研究所、研究室、课题组等分支机构。由于这些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故理论上不能成为签约主体。

但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订立的技术合同,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合同,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未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授权或者认可的,由该科研组织成员共同承担责任,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该合同受益的,应当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可见,企业与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科研组织签订技术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合同相对方在责任承担方面具有很大不确定性。故企业在与这些科研组织签约时,应认真核查其主体资格方面的证件,尽量与其上级法人组织签订合同,以保障履约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

二、因技术合同被撤销产生纠纷

合同撤销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经利害关系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技术合同被撤销后,前期的合同谈判工作可能功亏一篑,极易引发纠纷。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任何一方都不愿意看到已达成的技术合同被撤销。为此,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如实地披露相关信息。对于可能造成对方重大误解的信息,应当提请对方注意,绝不能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技术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区分法律责任,解决矛盾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及时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

三、因技术合同被无效产生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合同条款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技术,或者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要,按照合同的方式充分实施专利和非专利技术。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当然,实践中,技术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案例是非常少见的,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宣告一份合同无效。除非技术合同本身确实符合上述无效的情形。同样,为避免技术合同无效,当事人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签订和履行合同。特别是,技术合同的内容不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不能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四、因合同相对方不具有履约能力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合同相对方不具有履约能力,主要是指相对方不具有履行技术合同的相应资质、专业技术知识、技术服务条件等,导致技术合同无法履行。实践中,不排除部分单位或个人因利益驱使而隐瞒自身技术实力,与他人签订技术合同,但在履行阶段却无法胜任工作。此时,虽然其要承担违约责任,但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却是难以弥补的。

笔者建议,企业在与他方签订技术合同前,应当对相对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具体到技术项目,还可以让相对方提供相应的资质文件和技术人员简历,类似项目的经验和案例,以供核查和判断是否具有技术能力,再决定是否与之签订技术合同。切不可未进行前期的相关调查就轻易签订合同。同时,双方也可以在技术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提供担保以保障合同顺利履行。

五、因验收标准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

验收标准在技术合同中属于非常重要的条款之一,因为它涉及到技术成果交付是否合格。如果没有约定验收标准或者验收标准约定不明,将导致合同双方对技术成果的验收失去参照,极易引发纠纷。

为此,笔者建议,技术合同双方应当约定技术成果的验收标准,特别是验收的方法、指标、程序等,应当尽量详细,易于操作,避免歧义。如果签订合同时,对验收标准约定不明的,双方也可以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补充协议来进行明确约定。另外,双方还应当从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合理地解释验收标准,必要时双方也可以通过专家鉴定会、专家论证会的方式来对技术成果进行验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六、因技术合同用语不规范而产生歧义

如果技术合同未经专业人士起草或审核,常常发生合同用语不规范的情形,用语不规范的后果是得不到法律、法规的支持且容易产生歧义。比如:因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并未出现过“独家许可使用”的用语,那么技术合同中的“独家许可使用”到底可以解读为“独占许可使用”还是“排他许可使用”?显然,不同的解读意味着对权利的限制范围不同。还有一些行业术语、技术术语都有其特定含义,如果不规范使用极易引发纠纷。

所以,技术合同应当由专业人士起草或审核,合同用词应当采用法律专业术语或技术专业术语,对于新兴词语或争议词语,应当在合同中对该词语进行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因用语不规范引发纠纷的,各方应当本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用语进行解释,也可以联系上下文及合同目的对用语进行合理解释。

七、因未及时制止违约行为而导致损失扩大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一旦一方发生违约,另一方如果不及时制止任由违约行为发展,则极易导致损失扩大,还会被解读为默认对合同义务进行了变更。

因此,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当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加以制止,并要求对方立即改正,全面履行义务。针对持续的违约行为,守约方应当考虑采用先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若对方经过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可根据具体情况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因对技术成果归属约定不明而丧失知识产权

技术成果归属主要体现在技术开发合同中,特别是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企业应特别注意在此两类合同中的技术成果归属约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可见,在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首先是尊重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按照我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确定归属。显然,企业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就应该有意识地对技术成果归属问题进行约定,以免丧失权利。对于在本次开发的技术成果基础上进行后续研发所得到的技术成果,如果双方能够在技术合同中加以明确则更好不过。

九、因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使用现有技术或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后续研发,故对现有技术的权利核查就显得尤为必要。因为如果现有技术是合同双方以外第三人享有知识产权,则该项现有技术不能自由实施,需要经过许可才行。但实践中,很多企业并未关注到这一点,想当然地将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拿来使用进行开发,最终由于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而被迫停止,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为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任何在技术合同履行过程中使用到的现有技术都应当进行权属核查,判断自由实施的可能性。如果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则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使用的权限、范围、时间。如果是第三方享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则应当取得第三方的许可。如果第三方不予许可,则应当放弃使用或采用技术规避手段达到不侵权的目的。总之,应当将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降至最低,以利于本技术合同的顺利实施。

十、因未及时主张权利而导致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另外,在诉讼时效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所以,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未积极主张权利,则时效期间届满后,极易丧失胜诉权。故技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自身权利受到损害,应当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如果来不及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的,也可以先通过发函等书面方式或电子方式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以中断诉讼时效。

以上是笔者总结的企业在技术合同签订、履行、管理等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当然,由于技术合同的复杂性,法律风险点非常多,本文仅抛砖引玉,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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