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雷金龙 专利工程师
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三者互相关联,缺一不可。其中,技术方案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构成专利申请的核心技术方案,并能达到解决技术问题的有益效果。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有益效果进行简单介绍:
1.有益效果的内容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专利审查指南2010》采用的表述则是“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无论“积极效果”、“有益效果”还是“技术效果”,都是指通过发明创造的实施能够给公众或者社会带来益处,使发明创造具有实施应用的价值。
具体而言,多、快、好、省、方便、便宜等都能构成“积极”和“有益”的效果。在专利申请实务中,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或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或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或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缓解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反映出来。
举例说明,在结构类专利中,如果是新产品,则可以从能够完成某种动作或实现某种功能等方面对有益效果进行阐述,如果是原有产品的改进,则可以从结构简化、功能提升等方面进行阐述。
2.有益效果的分析
在有益效果的分析过程中,首先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并通过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特点的分析和理论说明相结合,或者通过列出实验数据的方式予以说明。但是,无论用哪种方式说明有益效果,都应当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
机械、电气领域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结合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结构特征和作用方式进行说明。但是,化学领域中的发明,在大多数情况下,不适于用这种方式说明发明的有益效果,而是借助于实验数据来说明。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
3.有益效果的拓展
在《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需要判断发明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在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中,需要结合发明的区别特征,并从本发明的有益效果出发,找出区别特征所具有的作用和效果,以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以,有益效果是判断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因素,对有益效果的拓展则非常重要。
举例说明,在《一种减缓污染土壤淋洗过程养分淋失的方法》的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通过检索得到最接近该发明技术方案的对比文件1,并通过对比该发明的独权和对比文件1得到了区别特征A(阴离子吸附剂),而对比文件2也提到了区别特征A(阴离子吸附剂),所以认为该发明没有创造性。但实际上,对比文件2只是利用木薯秸秆阴离子吸附剂吸附硝酸根,而本专利申请的有益效果中除了记载纤维素基阴离子吸附剂能够吸附硝酸根,还记载了扩展效果,即可以吸附磷酸根而且还不影响铅和镉的淋洗效果。代理人基于此点进行意见陈述,最终使得审查员认可了本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所以,在撰写该申请文档时,如果能着重挖掘、扩展和突出该发明所具有的意料不到的有益效果(能吸附磷酸根,且不影响铅和镉的淋洗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更好地印证本专利申请的创造性。
此外,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的有益效果时,通过对有益效果进行拓展,还可以帮助发明人进行专利挖掘,并引导发明人进行方案的拓展。举例说明,可以由产品结构简单推导出产品加工较为方便,则可以对加工方法进行梳理,引导发明人思考在加工方法上是否也存在创新点,以达到拓展技术方案的目的。
4.有益效果的规避
针对申请文件中的技术特征和对比文件中的技术特征完全相同的案件,也可通过发掘申请文件能够实现的其他意料不到的有益效果,以帮助申请文件的授权;但在撰写过程中,需要对该相同特征的相同有益效果进行规避。
举例说明,对比文件中提供的啤酒瓶的技术特征为啤酒瓶的瓶身采用褐色玻璃材质,技术效果是减少光线透射到啤酒瓶中(基于现有技术无法判断其该效果是否与保鲜有关)。本专利申请文件中提供了一种啤酒瓶,技术特征同样为啤酒瓶的瓶身采用褐色玻璃材质,技术效果除了可以减少光线透射到啤酒瓶,还可以改善啤酒的保鲜问题。
对比文件中并未明确采用褐色玻璃材质是否会影响啤酒的保鲜,所以在申请文件中要注意避免提及“减少光线透射”这一效果,而是着重讲明和突出为什么褐色玻璃材质能够使啤酒的保鲜,即可说明该申请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而有助于申请文件的授权。
5.有益效果的撰写误区
在进行有益效果的撰写时,申请人往往倾向于夸大或者过于强调技术方案所能带来的有益效果,这样虽然可能有利于专利的授权和确权,但在侵权判定中却可能对专利权人不利。具体而言,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由此可见,有益效果在事实上已经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了限定。
另外,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技术效果在侵权诉讼中可能会成为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限缩解释的根据,或者说,权利要求要以能够实现说明书记载的技术效果的方式来进行解释,即使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构成字面侵权,但如果被控侵权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目的或实现其技术效果时,也可能不构成侵权。
因此,有益效果的记载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注意适可而止。
综上所述,在有益效果的撰写过程中,不但要明确有益效果与技术方案的联系,也要考虑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核以及后续的侵权判定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