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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傅磊 专利代理人

继之前对德国发明专利审查实践的介绍,在此进一步介绍德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程序:异议、无效(诉讼)。在攻击一个专利时,可以对该专利提出异议(Einspruch)或无效。总体而言,异议是在德国专利商标局(DPMA)进行,优点是成本划算,缺点是束缚于期限。无效是在联邦专利法院进行,缺点是相当昂贵,优点是在任何时间都可提出。

DPMA的异议程序

就异议而言,可在授权公布之后9个月内(否则过了异议期,专利就具有法律上确定的效力)提出异议,需要交纳200欧元异议费,任何人(排除专利权人)都能提交异议。但是提交异议必须含有:现有技术和争辩理由。在实践中,通常要求给出详细的争辩理由,在先使用的证据较为有利,因为相比于文献而言,审查员不容易找到在先使用的证据。

异议的理由包括:被专利法排除在外的主题;不具新颖性;不具创造性;不具工业适用性;公开不充分;窃取专利(专利内容是从第三人处非法获得);不容许的延伸(延伸到后来的发明)。

在此,给出实践中的一个有关异议的案例是,某德国汽车公司与其客户商谈技术合作事宜,双方谈崩之后该德国汽车公司将该客户的技术申请为自己的专利,后来该客户对该专利提起异议,理由就是窃取专利(专利内容是从第三人处非法获得)。

在异议中,书面争辩和反驳的次数不限,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官方要求来进行口审。但在口审之前,官方会给出初步意见并在审理结束时作出决定。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此前答复审查意见时应仔细考虑审查员给出的修改意见,不能完全依照审查员给出的修改意见,如果完全依照审查员给出的修改意见后授权但修改超范围,那么修改超范围会被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在实践中,为了避免修改超范围,德国专利代理人建议将说明书中的实施例都写入从权,这样修改时便可将从权加入独权。即使从权不清楚,这也不是异议的理由。另外,即使撤销异议请求,也会导致专利局作出决定,也就是说一旦提交异议,则协商便无意义(异议请求的结果由专利局决定)。在异议中,每个当事人承担其自己的费用。

DPMA的无效(诉讼)程序

由于无效涉及多方当事人,所以德国的无效请求以及之后的上诉需要提交至法院。除联邦专利法院(https://www.bundespatentgericht.de/cms/)外,德国有639个本地法院(无权审理专利案件)、115个地方法院(其中12个可以审理专利案件)、24个高级地方法院(其中6个可以审理专利案件)和联邦最高法院。

在联邦专利法院,每年大约有220件提交的请求无效案件,大约有250件结案;每年大约有600件提交的上诉,大约有750件结案。也就是说1个无效案件平均需要2年来审理。

请求无效的一般规则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建立合议庭;根据当事人来处置案件;依职权调查。在此,需要注意异议与无效的区别,在异议中专利局自己找现有技术,即使在异议中只提新颖性专利局也会审查创造性;但在无效中,根据请求原则,如果当事人只提新颖性,那么法院只审查当事人所提出的新颖性,而且法院不主动找证据。合议庭由3个法学法官(具有大学法学学位并具有在地方法院的实践经验且与法院签订终身合同)和 2 个技术法官(具有大学技术学位和5年的专业技术经验还是以前的审查员且与法院签订终身合同)组成。无效请求可以通过如下方式提交:在任何时候,甚至在专利期满之后(可以追溯以前的在专利期内的权利,因为一旦专利被无效则其自始不存在);由任何人提交给联邦专利法院;与注册的所有人相对抗(即使该专利已被转卖);如果异议悬而未决则无效请求不被接收。

在无效请求中必须含有:原告和被告的名称;书面争辩;现有技术;还需要德国专利代理人(不必需德国律师)。无效请求的官方费用取决于权利要求的价值(注意不是权利要求的个数),该价值由法院计算,例如关于液晶显示面板领域的专利的价值大约为每件50万-100万欧元,无效请求的官方费用则大约为1万欧元-8万欧元。相比于200欧元的异议费来说,这的确非常非常昂贵,而且输掉官司的一方还要支付对方的专利代理人/律师费。

无效请求的理由包括:被专利法排除在外的主题;不具新颖性;不具创造性;不具工业适用性;公开不充分;窃取专利(专利内容是从第三人处非法获得);不容许的延伸(延伸到后来的发明)。被告需在1个月内答复无效请求(至少写一句话“本专利有效”,否则不答的话将被法院认定本专利无效),由法院设定口审日期,法院给出初步意见并且设定答复时间(最后一次答辩机会),在口审结束时作出决定。

在实践中,庭审之前的结论其实是由一个法官写的,实际上是由一个法官来说服其他法官支持其决定。在口审之前,法官们已经对案件讨论了多次,仅剩几个关键问题未解决,实际上在庭审之前法官们的意见已经成熟。虽然如此,当庭口审依然很重要,因为也会出现当庭口审时完全扭转法官们的意见的情况。口审的程序为审判长主导口审并且与当事人讨论案件,在口审结束时作出决定。

口审决定包括:拒绝、同意或部分同意原告的请求;和有关费用的决定。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同一案件原告以同样的无效理由只能提一次无效请求,也就是说对同一无效理由以后不得再提。对此,在法律中列举的每一个无效理由都应被理解为相同的诉讼理由。例如,当事人曾以缺乏创造性为由提起无效诉讼而被驳回且生效,即便其以之前没有陈述过的、经过深思熟虑的材料为基础,也不能再以损害新颖性的在先技术为由再提起新的诉讼,因为在此当事人又一次以缺乏可专利性的法定无效理由作为诉讼的基础。在实践中,很多情况下都是双方协商撤销无效请求,因为专利被无效的结果对于双方来说可能均不利,因该专利被无效会使得任何第三方免费使用该专利的技术方案 。

总之,虽然中国的专利法源自德国,但时至今日中国的专利法及专利实践与德国的专利法及专利实践已大有不同(尤其是在复审和无效方面),希望有志于德国市场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能更多关注这些差异。

* 友情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在实际作业中,请以德国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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