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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清华大学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将江西多个“清华幼儿园”诉至法院,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进行了开庭审理。针对被告提出的“清华”二字自东晋就已存在、没有利用“清华”进行盈利性的商业行为、幼儿园成立时间早于清华大学商标申请时间等观点,隆天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王小兵律师接受了北京交通广播电台采访,针对“清华幼儿园”是否侵害清华大学商标权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

王小兵律师首先解释了我国的商标体系和企业工商注册体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系统,二者之间没有关联。幼儿园只是在当地的教育领域有了“清华幼儿园”的名称,但是从商标的尺度来看,还是需要到商标局进行注册。王小兵律师认为,虽然清华大学的商标注册时间晚于“清华幼儿园”的成立时间,但在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中,谁先注册谁就拥有了商标的权利,清华大学自98年11月商标注册之后就已经拥有了“清华”商标的权利,除非被告提出清华大学抢注清华幼儿园的字号,而清华大学由于一直沿用清华的校名,所以不存在抢注的行为。因此,其他的教育机构,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大学等等都不能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清华”二字作为教育品牌对外进行推广。而被告其中一个观点认为“清华”属于传统文化中已有词汇,王小兵律师通过列举“长城葡萄酒”的例子,进一步分析了商标的在先权利。最后,王小兵律师认为商标中的字体是简体还是繁体对判断商标是否侵权并没有影响,字体不同也会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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