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国龙 专利工程师
一、数学算法概述
数学算法包括数学理论和计算规则,能够通过已知量的可能的组合,利用数学理论和一定的计算规则获得新的量。从数学算法的发展历史角度而言,数学算法是指解决问题的方案的准确而完整的描述,代表着用系统的方法描述解决问题的策略机制。
经典的数学算法非常非常多,如大家耳熟能详的欧几里德算法,割圆术,秦九韶算法,辗转相除法等等;这些数学算法,很多已经成为数学教材中收录的基本方法或经典解题方法,因此在当今的年代已不再有申请专利的可能。现如今,也有大量的新的数学算法出现,那么涉及新的数学算法的方案在申请专利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就是本文将要讨论的主题。
二、涉及的相关规定
在《专利审查指南》有这样的记载:“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数学算法中经常包含有人为确定的公式、函数以及规则等,因此涉及数学算法的专利申请受到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有关科学发现和智力活动规则的规定、第二条有关技术方案的规定的双重约束。进而,对于“涉及数学算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时最常遇到的问题和如何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方案是否构成技术方案以及请求保护的方案是否落入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不授权专利范围。
三、判断过程
3.1 判断是否落入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不授权专利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该涉及“数学算法”的专利申请不能够是一种纯算法,单纯的数学算法是落入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不授权专利范围。如果是纯算法则不能够进行专利申请;如果不是纯算法,则需要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有关保护客体的规定。在实践中,单纯的数学算法的判断一般不会引起争议,因此本文不再赘述。
3.2 判断是否构成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而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专利中所体现的自然规律,要求“遵循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要求“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例如,在数学模型和算法中,为了解决繁杂的实际问题,通过的合理的简化假设来解决问题,是应该被允许的,并不能认为其是一种设定的模型或通过设定解决问题的算法。
当涉及数学算法的方案应用在特定技术领域从而形成一项解决方案时,判断算法的各个步骤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是否具有明确的技术关联以及数学算法的计算因子是否具有相应的物理含义,应用该数学算法是否能够解决该技术领域的技术问题形成了相应的技术解决方案并获得技术方案。
当该设计数学算法的方案能够解决该领域的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此时应当认为该解决方案中具体限定的数学算法相关内容属于技术手段,该解决方案构成技术方案。则按照确定的技术方案来完成申请。
当只给出数学算法的应用的技术领域,但是对方案的限定仍然是对某种通用算发的处理过程,在该数学算法的处理过程中没有体现其余相应的技术领域相关联,不能解决技术问题并获得技术效果,认为其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则不能够进行专利申请。
3.3 示例性案例
权利要求:1、一种基于随机函数的密码学意义上的单向哈希函数构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采用随机函数来构造哈希函数,所述随机函数具有多个不同的由明文表示的第一具体函数形式;
所述明文与所述哈希函数的第二具体函数形式具有映射关系。
具体方案为:采用不确定的、随机的随机函数来构造哈希函数,所述随机函数F(m)具有多个不同的第一具体函数形式{f1(m)、f2(m)、f3(m)、……、fk(m)}。随机函数F是不确定的,当明文m确定时,哈希函数具有具体的第二具体函数形式fi,即为明文m与哈希函数的具体函数形式f存在映射关系,存在一个函数S(m),使得确定函数形式的编码A=S(m),由A确定i,即m确定哈希函数的具体函数形式fi。
上述方案即为仅仅构造了哈希函数,并未涉及到具体的物理含义的加密解密过程,不能够解读到具体的技术领域,只是单纯的函数构建,仅仅在发明的主题上加入算法的用途,并不能够起到限定作用,只有将其应用到具体对象的具体加解密过程中,才能有效的提高安全性,单纯的构建函数是单纯的人为规定。因此,上述方法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客体,仅以上述方案不能够申请发明专利。
四、总结
综上所述,涉及数学算法的方案若想进行专利申请,则该数学算法必须应用于具体的技术领域,以及基于该算法的方案必须采用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有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