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绿韵 资深商标代理人
近日,笔者代理的“JCB”冲击镐海关查处案被中华商标协会评为2018-2019优秀商标代理案例,该案件也是全国27件获奖案例中唯一一件涉及海关查处的商标案件,对如何运用海关行政行为来实现商标权的保护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参考性。
在此,笔者针对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梳理如下:
案件基本情况:
隆天客户J.C.班福德挖土机有限公司,生产的挖掘装载机和伸缩臂叉装车世界排名第一。该客户对其在中国注册的一系列“JCB”商标进行了海关登记备案,是“JCB”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和海关备案人。
2018年7月,深圳大铲湾海关查获一家永康的工具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人”)未经授权出口申报的标有“JCB”品牌标识的冲击镐200台,价值人民币15万余元。商标权人认为该批货物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向大铲湾海关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申请。大铲湾海关对该批货物作出侵权认定的初步意见,出口人则认为其行为为纯出口行为,并未侵犯商标权人在中国的商标专用权,并就此针对大铲湾海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深圳海关提出听证申请。
在听证会上,出口人提交了一系列的定牌加工证据,包括该批货物出口国的商标注册证、委托加工合同、与委托方之间的往来信件沟通等,试图证明其生产加工的冲击镐全部用于出口;商标权人则提交了其在中国及出口国的商标注册证、实际使用证据、中国知名度证据等,并针对出口人的证据瑕疵进行了现场辩论。
深圳海关经听证及调查,最后认定侵出口人出口前述货物的行为已经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并对出口人做出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人民币1.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法律意义分析:
深圳海关在听证复核意见书中评述到,出口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委托方在出口国的“JCB”注册商标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在其接受委托加工前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且鉴于商标权人在挖掘机等工程机械领域具有较强的识别性和指向性,出口人生产出口标有“JCB”商标的冲击镐会使相关公众将涉案货物与商标权人形成较为稳定的关联,给商标权人造成了商誉等实质性损害。因此,深圳海关认定出口人的定牌加工情节不成立,其出口前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纯出口行为(定牌加工行为)因生产加工的产品并未在国内市场流通,无论是在行政查处阶段还是在诉讼阶段都较难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处理该类案件的重点不仅包括了混淆可能性的分析及证明,还应包括寻找、论证对方定牌加工证据上的瑕疵,从而证明对方在接受委托前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具有定牌加工情节。同时,商标权人通过强调在实际使用中可能产生的混淆结果,也可以进一步推进对其行为的侵权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