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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思悦 资深专利代理师

英国最高法院于2017年7月12日在Actavis v. Eli Lily一案(即,Actavis UK Limited and others v. Eli Lilly and Company)中作出的判决([2017] UKSC 48)是近年来英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作出的最具影响力的判决之一。本文将浅析这一案件(以下简称“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以及该判决对于英国专利侵权诉讼权利要求解释原则的影响。

在本案之前,通过历年的几件典型判例(包括:Catnic Components Limited and another v. Hill & Smith Limited, (1982) RPC 183.; Improver Corp. and others v. Remington Consumer Products Ltd. and others, (1990) FSR 181.; Kirin-Amgen, Inc. v. Hoechst Marion Roussel Ltd. [2004] UKHL 46 (21 October 2004)),英国法院确立了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专利权利要求的“目的性解释(Purposive Construction)”原则,并一直沿用到本案判决作出之前,而并没有采用被更多国家所适用的权利要求解释的等同原则。

英国法院认为:在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目的性解释时,需要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而不是专利权人)的角度上考虑专利权人通过权利要求语言所要表达的含义。利用目的性解释原则得到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会略微大于利用字面解释得到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例如,根据目的性解释原则,“两者平行”这一技术特征的保护范围通常会被认为涵盖“两者基本平行、但彼此之间成几度角”的情形。

在本案中,Eli Lilly(礼来公司)是专利权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主题为“培美曲塞二钠(pemetrexed disodium)在制备用于与维生素B12组合使用来治疗癌症的药物中的应用”。Actavis(阿特维斯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活性成分是培美曲塞二酸(pemetrexeddiacid)。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培美曲塞二酸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培美曲塞二钠的保护范围,其中可能涉及专利权人礼来公司在涉案专利审查过程中对于权利要求的修改是否会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而导致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缩小的问题。

在第一审和第二审程序中,两审法院均根据目的性解释原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培美曲塞二酸并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培美曲塞二钠的保护范围。然而,在第三审程序中,英国最高法院首次适用了等同原则,提出了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变型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两步测试法:(1)在一般性解释的情况下,变型产品是否侵犯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专利权?(2)如果(1)的答案是不侵权,那么变型产品是否因其与涉案专利的差异为非实质性差异而构成侵权?

其中,对于上述第(2)步骤的判断即为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等同。英国最高法院对此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引,提出了三个问题:(i)变型产品是否以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效果?(ii)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上述以与涉案专利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效果是否是显而易见的?(iii)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会认为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严格一致是必要的?如果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构成字面侵权,而是因“非实质性差异”而构成等同侵权,则上述三个问题的答案需要分别为:是、是、否。

在本案中,英国最高法院在对变型产品培美曲塞二酸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培美曲塞二钠进行判断后,认定上述三个问题的答案分别为:是、是、否,进而认定变型产品培美曲塞二酸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培美曲塞二钠之间的差异为非实质差异。

对于禁止反悔原则,英国法院长期以来不予适用。前英国最高法院法官Lord Hoffman曾对于此问题有“生命太短暂了(life is too short)”的有趣解释:专利的含义不应因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获知审查档案而改变,并且在每个案件中都去查阅只能提供有限帮助的专利审查档案,会浪费案件宝贵的时间。

而在本案中,英国法院首次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专利审查档案在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的作用。英国最高法院法官认为:对于是否要参考审查档案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应采取怀疑的态度,而不是绝对的态度。审查档案原本是应当被排除到考虑范围之外的,任何人都本应当根据专利本身的内容、而不是审查档案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但由于审查档案是公开的信息,内容也不太多,有些情况下参考审查档案才显得公平。但是,基于《欧洲专利公约2000》第69条的规定,法院根据审查档案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情况必须予以约束。

英国最高法院进一步指出,应当仅在以下情形下考虑审查档案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a)权利要求解释确实不清楚,而审查档案可以明确解决此问题;或者(b)不考虑审查档案会导致与公众利益相悖。

本案在英国专利诉讼中首次确立了等同原则,认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根据等同原则突破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之前适用的目的性解释原则并未突破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而仅仅是将权利要求的字面解释并不涵盖、但实质上包含的变型产品/方法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无疑有利于专利权人的利益,可以为其提供更大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但与我国目前适用的等同原则相比,英国的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仍略显严格:我国并不要求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认为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严格一致是必要的”这一问题进行判断;我国在等同原则中对于“容易想到”的判断时间为侵权日,而英国在等同原则中对于“显而易见”的判断时间为专利申请日。

对于禁止反悔原则,英国最高法院在我国、日本、美国等国的做法(承认禁止反悔原则,强调禁止反悔原则在等同原则适用中的限制作用)与德国的做法(基本不承认禁止反悔原则)之间采取了折衷的做法:原则上承认禁止反悔原则,但严格限制其适用的情形。

而对于本案中确立的等同原则的判断标准是否也能适用于新颖性判断这一问题,英国高等法院在Mylan v.Yeda一案中给予了否定的结论,而英国最高法院对于这一判决支持与否将最终决定是否可以在新颖性判断中类似的判断标准。

在本案判决作出之后,在Icescape v. Ice-World(上诉法院2018年)、Regen Lab SA v. Estar Medical(知识产权企业法院2019年)、Technetix B.V &Ors v. Teleste(知识产权企业法院2019年)、MLimited v Cassellie Limited(知识产权企业法院2019年)、Eli Lilly &Ors v. Genentech(高等法院2019年)、E. Mishan& Sons v. Hozelock(高等法院2019年)、Conversant Wireless v. Huawei(高等法院2019年)等案件中,英国各级法院均适用了等同原则,并最终认定变型产品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例如,在Icescape v. Ice-World一案中,上诉法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变型产品)中并联连接的各单元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串联连接的各单元之间的差异为非实质性差异,主要理由包括: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允许系统容易折叠以便于运输,各单元串联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并非专利的发明点,各单元是串联连接还是并联连接并不影响系统实现与发明点有关的功能,变型产品以与涉案专利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而在涉及通信技术的Conversant Wireless v. Huawei一案中,高等法院认定华为公司的涉及“前一传输时间间隔(previous transmission time interval)”的方法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涉及“当前传输时间间隔(current transmission time interval)”的方法之间的差异为非实质性差异,构成等同侵权。

综上所述,英国最高法院对于Actavis v. Eli Lily一案的判决对于英国专利诉讼产生了重大影响,案件中确立的等同原则和一定条件下的禁止反悔原则将成为后续英国专利诉讼案件权利要求解释的重要原则,而判决中对于等同原则较为客观的分步判断方式对于我国专利诉讼案件中等同原则的判断也有借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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