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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涛 专利工程师

一、前言

权利要求书又称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是以专利申请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写出要求专利保护范围,并在一定条件下提出一项或几项独立的专利权项。每一位专利代理师在初入知识产权领域时,撰写的权利要求基本上都会被指导老师指出权利要求不清楚;在答复审查意见时,我们也经常会遇到审查员指出申请文件的某条权利要求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那到底怎样辨别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权利要求清楚的范围是怎样界定的?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也对该部分进行了解释:权利要求书应该清楚,一是指每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在看完这部分后,我相信大家也和我一样,对于权利要求“清楚”的概念依旧很迷茫,下面我通过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注意的方面来简单解释权利要求的“清楚”,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二、技术特征的表述要符合逻辑

1.确保权利要求中的文字表述没有逻辑或者语法上的错误。权利要求作为保护专利的手段,是通过文字表述加附图解释的形式来解释说明申请方案以及保护范围的,而逻辑或者语法又是文字语言表述正确的首要前提,因此保证权利要求中的文字语言描述没有逻辑或者语法上的错误是确保权利要求清楚的基础条件。

2.确保权利要求中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是唯一的。例如,一个笑话中讲到“一个富翁正在遛狗,突然一个杀手跳出来啪啪把他的狗给毙了,富翁大怒,问杀手:你为什么要杀我的狗。杀手冷笑一声说道:有人花500万要你的狗命”,这里由于“你的狗命”有两层含义“富翁的命”和“富翁的宠物狗的命”,导致“杀手”理解错误。由此也可以看出,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文字表述不唯一,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在不同人的眼里会有不同的含义,导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3.确保权利要求中不使用含义不确定或者语义多重的词语。举例而言,对于“薄”“厚”“强”“弱”等词语,这类词语均是主观上进行判定的词语,假设对于一本书,由于对于这本书的薄厚是没有明确的界定范围的,可能你觉得它是比较厚的,但我见过比这本书更厚的,所以我觉得它薄。因此我们可以在权利要求通过界定一个明确的范围来使判断过程更加明确,例如我们可以设定一个厚度阈值,如果这本书的页数超过该预设阈值,则可以认为它是厚的,如果这本书的页数没有超过该预设阈值,则可以认为它是薄的。

当然,也并不是完全不能使用这类词语,前提是该词语在特定技术领域有公认的确切含义,例如在一个方案中,需要通过高精度地图合成道路正视图,而高精度地图这个词语在对应的技术领域中有明确的解释“高精度地图,通俗来讲就是精度更高、数据维度更多的电子地图,其中精度更高体现在精确到厘米级别,数据维度更多体现在其包括了除道路信息之外的与交通相关的周围静态信息,高精度地图将大量的行车辅助信息存储为结构化数据。举例而言,道路数据,比如车道线的位置、类型、宽度、坡度和曲率等车道信息;车道周边的固定对象信息,比如交通标志、车道限高、下水道口、障碍物及其他道路细节,还包括高架物体、防护栏、数目、道路边缘类型、路边地标等基础设施信息”,由此可见,“高精度地图”这个词语在电子地图这个技术领域是有确切含义的,因此可以视情况使用,当然如果不需要在权利要求特别是独权中使用就不使用,可以通过其他词语替代。

4.权利要求中的词语要符合本领域的自然规律,属于技术用语。例如,一个方案中需要对数据进行统计,权利要求中描述为“对目标数据进行统计得到目标数据对应的统计数据”,这里“统计”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并不是一个技术用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这里时并不能想到对“目标数据”进行统计的技术手段,导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再例如,大家在权利要求中经常使用到的“第一”、“第二”以及“预设”等词语,其中包含的含义均是由个人界定的,并不是本技术领域的技术用语,因此保护的范围也是不清楚的,虽然可以通过说明书进行解释说明,但最好避免使用。

三、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之间要符合逻辑

1.同一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要符合逻辑

权利要求中除了技术特征本身要清楚之外,还要求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是清楚的,有逻辑的,这样才能保证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清楚的。例如:一种媒体协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终端向第二终端发送请求消息;所述第一终端接收第二终端生成的媒体能力信息。”不难看出,这个权利要求中两个步骤之间是没有联系的,不知道发送请求消息和接收媒体能力信息之间是什么关系,实际上,这两个步骤之间的关系应当是第二终端在接收到请求消息后,响应于该请求消息发送媒体能力信息。如果将第二步修改为:所述第一终端接收第二终端根据所述请求消息反馈的媒体能力信息,这样,第一步和第二步之间的逻辑关系就明确了。

2.位于不同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要符合逻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限定。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是对其引用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定,此处的“进一步限定”可以认为是进一步限定的方案和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方案不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因此可以将从属权利要求分为两大类:限定型权利要求,即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修饰性说明或者实例化的技术特征,当所述限定型非必要技术特征限定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原技术特征后,新的技术特征的集合应当是完整、合理的技术方案(例如对所引用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进行下位限定,组件是金属制成的,金属是铁);追加型权利要求,即在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集合的基础上增加的技术特征,将所述增加的技术特征镶嵌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原技术特征集合中应当能够构成一个新的、完整、合理的技术特征的集合(例如所引用权利要求中除了包括A之外,还包括B,并且A和B是可以共存的)。

例如:“1、一种XXX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通过A手段实现。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通过B手段实现。”可以看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之间是两个不同的方案,权利要求2并不是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这样势必会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采用权利要求1中的手段还是采用权利要求2中的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2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再例如:“1、一种XXX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允许执行A手段。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禁止执行A手段。”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之间是两个矛盾的方案,这样势必会造成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本专利实际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该权利要求1和2之间同样存在逻辑上的矛盾。

进一步的,在检查位于不同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是否符合逻辑时,我们可以通过镶嵌原则以及替换原则进行检查。其中镶嵌原则,在独立权利要求撰写合理时,每一个从属权利要求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结合起来应当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更具体地说,如果具体的附加特征是追加型特征,则将新的特征镶嵌到原特征集合中应当能够构成一个新的、完整、合理的技术特征的集合。替换原则,如果具体的附加特征是对所引用权利中所概括的实体特征、关系特征、限定特征(这是指针对装置,对于方法则对应为实体特征、动作特征、限定特征)的实例化特征(即用具体支持概括的特征)或新的限定特征,则该实例化或新限定的特征替换所概括的特征,则新的特征集合也应当是完整、合理的技术特征的集合。

3.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体现的技术手段符合自然规律

一篇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中的描述如下:在关机后,终端加载更新数据。很明显,这句话是不合常理的,众所周知,关机的一般定义是,系统关闭所有运行的程序,以及关闭电源;关机后,终端是不能进行任何动作的。而事实上,方案中的“在关机后”的含义应当是在关机过程中(至少并未断电)进行更新。因此,我们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要站在一个普通技术人员或者执行本方法的机器的角度去撰写和检查,这样才能避免上述问题,撰写出清楚的权利要求。

四、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

在撰写权利要求时,我们有时会遇到一些无法通过自然规律以及专业的技术用语进行描述或者自然规律以及专业的技术用语的描述不能表达出方案内容的权利要求,这时候我们通常会使用功能性限定描述撰写权利要求。

在审查实践中,审查员经常指出权利要求中包含的功能性限定不清楚,没有限定部件的结构组成、以及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关系,以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规定为由来反对功能性限定。

但是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3.2.2节规定了:“通常,对于产品权利要求来说,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效果特征能通过说明书中规定的实验或操作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惯用技术直接或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可能是允许的”以及“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由此可见,在权利要求中使用的功能性限定也是需要“清楚”的,那怎样的功能性限定描述才是清楚的呢?

举例而言,权利要求中常见的两种功能性限定方式是:第一种“A部件,用于实现E效果”;第二种“A部件,用于根据来自B部件的C信号,控制D部件来实现E效果”。对应的,判断结构的功能性限定方式是否清楚的条件可以是:(1)功能性限定描述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理解其工作原理,从而依据公知常识可以实现其内部原理结构,例如“将目标图像发送到显示界面,以使所述显示界面显示所述目标图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清楚地知道,将目标图像发送到显示界面,并通过显示界面渲染目标图像来使目标图像显示;再例如“将目标图像发送到显示界面,以使所述显示界面在固定时间点显示所述目标图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道,将目标图像发送到显示界面并没有立即进行显示,而是在显示界面关联的存储单元进行临时存储,并在固定时间点通过显示界面渲染目标图像来使目标图像定时显示;(2)功能性描述反映了该结构与其他部件之间的特定关联性,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公知常识能够理解这种关联特征可以采用各种公知的、可替换的具体技术手段来实现。

五、总结

在撰写完权利要求后,我们可以先通过专利申请辅助软件对权利要求进行初步检查,然后通过以上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注意的方面,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进行自我检查。一般情况下,如果我自己还不确定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我还会将独立权利要求发给身边的伙伴,在不告诉他交底书的具体内容的前提下,看他是否能通过我撰写的权利要求还原交底书中的技术方案,甚至让他模拟审查员对我的权利要求“挑刺”,通过这种方式检查权利要求,虽然比较麻烦,但是效果也不错。

以上,是自己在撰写权利要求时总结的一些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技巧或者经验,希望能够对大家带来启示或者帮助。当然,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或者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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