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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建忠 专利代理师

实用新型专利,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即可公告授权。基于当前专利局提升专利质量以及提高审查效率的审查实践,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意见通知书逐渐增加。对于机械结构和控制方法相结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常常收到涉及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保护客体的认定相对明确和高效,在现阶段容易被实用新型初审审查员所采用。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实用新型的一般性定义。

在机械领域,机械结构和控制方法相结合的发明创造越来越多,而此类型的发明创造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容易出现保护客体的问题,下面以一个实例进行说明:

一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如下:

1.一种抽油机监测系统,用于监测抽油机的位置状态,其特征在于,所述抽油机监测系统包括:

激光位移传感器和支撑部,所述激光位移传感器安装在所述支撑部,所述支撑部沿椭圆形轨迹可移动地设置,所述椭圆形轨迹环绕所述抽油机设置,激光位移传感器用于获取抽油机与激光位移传感器之间的实时距离信息;

控制部,所述控制部与所述激光位移传感器信号连接,以接收所述激光位移传感器所获取的实时距离信息;

其中,所述控制部内存储有预设距离信息,当所述控制部所获取的实时距离信息不同于所述预设距离信息时,所述控制部发送警示信号。

针对上述权利要求,审查员给出的审查意见为:权利要求保护一种抽油机监测系统,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抽油机监测自动化程度较低的问题。其中,控制部涉及计算机程序,控制部用于接收实时距离信息,并用于将实时距离信息与预设距离信息进行比较,显然解决前述问题是依赖计算机程序,该技术方案的改进点在于计算机程序,即实际上包含对方法本身的改进。

从上述审查意见可以看出,由于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控制部,并且对控制部的功能进行了限定,而控制部的功能需要在硬件的基础上搭载程序才能实现,使得审查员质疑该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不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上述提出的保护客体问题,可以通过认定权利要求中的方法为现有技术,或者通过修改权利要求来克服。但在实际操作时,通过修改权利要求克服客体问题容易出现修改超范围的问题。所以,对于涉及控制方法的机械案件在确定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在撰写阶段就避免将方法写入到权利要求中,下面针对上述实例进行详细说明,并给出一种排除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撰写思路。

对于上述发明创造,申请人在交底书中指出,现有技术中只能是人为判断抽油机在运行过程中是否发生移动,效率低且不能实现实时监控。所以,申请人通过激光位移传感器采集抽油机与激光位移传感器之间的实时距离信息,以此监测抽油机运行时是否发生移动。故本发明创造实际上是提供了一种自动监控的结构,其能够获得实时的距离信息。

在撰写时,由于申请人在交底书中强调了“将激光位移传感器采集到的实时距离信息与预设的距离信息进行比较”,即申请人的发明构思涉及到了方法特征,而本发明创造申请的是实用新型专利。所以,在撰写时先考虑如何避免出现客体问题。在避免出现客体的问题基础上,还要保证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权利要求中仅体现结构,而不对结构实现的功能进行限定,即可以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上述方案给出的结构包括激光位移传感器、支撑部以及控制部,由于控制部需要搭载程序,为了避免出现方法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排除控制部,仅保留激光位移传感器和支撑部。在确定了权利要求的基本特征后,需要保证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了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专利法》中提到的技术问题,有主观技术问题和客观技术问题之分,所谓主观技术问题,是指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专利申请人主观声称的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谓客观技术问题是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根据选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基于不同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的技术问题往往不同。所以,相对于动态变化的客观技术问题,主观技术问题是固定不变的。

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涉及的技术问题是主观技术问题,其涉及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其功能不相同。前者是为了解决背景技术中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全部技术特征都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使独立权利要求反映的技术方案可以区别于背景技术。后者是为了确保真正明显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获得授权。所以,在实用新型专利的撰写过程中需要把握二者的区别,合理确定背景技术引出的技术问题。

在掌握了主观技术问题和客观技术问题的区别后,对于必要技术特征的把握就较为容易了,主观技术问题是申请人主观声称的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在撰写中是可控的。在确定了方案本身最重要的改进点之后,此改进点往往是解决某技术问题的直接技术特征,所以,在保证此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后,一般都不会出现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就如上述方案,通过激光位移传感器可以自动采集抽油机与激光位移传感器之间的实时距离信息,且激光位移传感器就是方案本身最重要的改进点,故在将激光位移传感器写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就可以解决现有技术中人为判断抽油机是否移动效率较低的问题。

具体独立权利要求为:

1.一种抽油机监测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抽油机监测系统包括:

激光位移传感器和支撑部,所述激光位移传感器安装在所述支撑部,所述支撑部沿椭圆形轨迹可移动地设置,所述椭圆形轨迹环绕所述抽油机设置,激光位移传感器用于获取抽油机与激光位移传感器之间的实时距离信息。

此权利要求的抽油机监测系统仅包括了激光位移传感器和支撑部两个部件,是对产品的结构限定,不涉及方法限定的技术特征。对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其提供了一种自动获取距离信息的结构,相对于人为判断不仅高效,且可靠性较强,至于如何利用此数据判断抽油机的位置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进行判断。所以,上述独立权利要求是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也包括了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实际处理案件时,出现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往往是申请人为了获取一个较大范围引起的。在实际操作时,专利工程师需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交底书,确定一个合理的保护范围。在保证权利要求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前提下,需要保证独立权利要求可以解决说明书中声明的技术问题。

在确定技术方案中解决的技术问题时,为了能够扩大保护范围,专利工程师可以根据交底书中给出的技术特征的重要程度重新确定方案本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调整交底书中给出的方案本身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从而在尽可能地减少包含在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上,保证独立权利要求中包括了必要的技术特征。毕竟在撰写专利文件时,首先需要考虑技术方案本身是否可专利性,或者如何使其可专利性,况且对于交底书中给出的技术问题的适应性调整并不会影响到对方案本身的保护。

就如上述实例,申请人交底书中给出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抽油机监测自动化程度较低的问题”,如果专利工程师认为未将方法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将说明书中声称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修改为“解决现有技术中人为判断抽油机位移量效率较低的问题”。

基于当前专利局提升专利质量以及提高审查效率的审查实践,专利工程师需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判断,在撰写阶段就将可能出现的问题克服。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码农是创新的搬运工,有能力将创新安放于它应该安放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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