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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应财 专利代理师

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之前,专利代理师一般会收到专利发明人所提供的技术交底书,该技术交底书有助于专利代理师对技术的深入理解,使得专利代理师能够从客观的角度拆分技术交底书中的各个技术方案,并针对现有技术逐一比对各个技术方案的新创性,以形成该技术方案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合适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技术交底书是申请人提供给专利代理师的技术资料,是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书面材料,该技术交底书一般是在发明人的主观意识下完成的,故会更多地采用技术性语言对技术方案进行阐述。其中,技术交底书主要包括发明名称、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内容。需要注意的是,技术交底书侧重的是对技术方案的说明,而与该技术方案相关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还是需要专利代理师自行检索及分析,以检验对应的技术方案的新创性。

发明名称:技术交底书中的发明名称一般是采用“功能+惯用术语”的格式进行命名,其能够直观地展示出技术方案主要的功能点,专利代理师能够从该发明名称的字里行间初步揣测技术交底书中主要描述的对象和发明点,便于对技术交底书的整体理解。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需要将发明名称转化为发明主题,而该发明主题理应是在对技术交底书的整体理解下完成的,避免直接沿用技术交底书中的发明名称。

《审查指南(2010)》中记录着与发明主题相关的形式要求,在此不一一赘述,在实际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发明主题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对应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主题,以明确的语言按照语法规范准确地进行表达,并在全文中保持一致;

2、最好不直接体现发明点,避免主题名称对专利保护范围的进一步缩限;

3、沿用技术术语及本领域的惯用术语,通过对发明主题的适当上位,以谋求合理的保护范围。

技术领域:技术交底书中的技术领域一般与发明名称相对应,然而,技术领域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有明确的区分,甚至在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方面具有一定的限制性,使得专利申请文件与现有技术的新创性对比存在一定的误解。

《审查指南(2010)》中明确对“技术领域”的规定,记载如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背景技术:技术交底书中的背景技术主要是发明人基于市场环境与技术环境的结合下所形成的书面文稿,该背景技术主要体现出针对本技术方案所面临的技术问题或技术现状。其中,该背景技术的内容常与本技术方案的技术内容交叉重合,故专利代理师需要特别重视该背景技术,并从背景技术中分离出各个技术问题,且对各个技术问题进行等级区分,以确定背景技术中最主要的技术问题。从技术交底书中的背景技术挖掘出的技术问题,能更好地帮助专利代理师布局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实现本专利的多层保护,并从产业链上对本专利上、中、下位进行保护。

《审查指南(2010)》中明确对“背景技术”的规定,记载如下:“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此外,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值得注意的是,在背景技术中避免提出多个技术问题,而权利要求书中独权并不能同时解决多个技术问题,导致独权缺少必要技术特征,使得独权的技术方案无法解决背景技术中的技术问题。

此外,在背景技术中描述与本技术方案相关的现有技术时,应避免将现有技术描述过细。因为假若对现有技术的描述中存在与本技术方案的发明点相近似的技术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很有可能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合理的推测与演变就能揭露出本技术方案的发明点,使得背景技术中存在与本技术方案发明点相关的技术启示的风险,导致本技术方案的新创度降低。

发明内容:技术交底书中发明内容占据技术交底书中较大的边幅,发明内容包括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方案及对应的技术效果。结合背景技术,发明人在原有技术上发现技术问题,并就该技术问题进行主要的研发,以形成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且产生对应的技术效果。由此可见,发明人在撰写技术交底书时将背景技术与发明内容一一对应,故专利代理师需要从技术交底书中挖掘最主要的技术问题,有利于更好地串联技术交底书中所提及的技术方案,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以在权利要求书至少涵盖技术交底书中所提及的技术方案的内容。

以下是笔者的一些工作经验总结:首先,专利代理师需要结合技术交底书中技术方案的描述及对应的附图理解技术方案,挖掘出技术方案中的实质性内容。为帮助对技术方案的理解,专利代理师还应将对应的技术内容进行检索和分析,找出本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差异点,以在权利要求书中明确体现本技术方案的新创性,更好地实现对技术方案的合理保护。其次,针对一些技术方案的细节,需要多次跟发明人进行沟通,沟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均需进行记录。在技术层面,专利代理师所理解的技术方案一般没有发明人透彻,并且专利代理师在与发明人的沟通中能够复述本技术方案的主要发明点,能够在复述中得到发明人的确定与进一步完善,以确保专利代理师所理解的技术方案的准确性。再次,技术效果需要在技术方案上进行推导,以解决对应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的推导是技术方案的重现,无法脱离技术方案而论,在技术方案的重现中合理地体现出技术效果,使得技术效果的论述充满逻辑性和层次感,以使技术效果与技术问题相对应。

综上,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前理解技术交底书及与发明人的沟通是必不可少的,发明人所提供的技术交底书需要专利代理师加工转化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专利申请文件。其中,背景技术-独权所体现的技术方案-技术效果必须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以在整体上回溯发明人的研发历程,并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至少涵盖发明人所描述的技术方案,以合理地为申请人/发明人的技术创新谋求最大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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