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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寒蕾 专利工程师

一、前言

商业方法是指实现各种商业活动和事务活动的方法,是一种对人的社会和经济活动规则和方法的广义解释,例如包括证券、保险、租赁、拍卖、广告、服务、经营管理、行政管理、事务安排等。目前,世界各国对商业方法专利没有统一的定义,在我国,一般认为,商业方法类的专利是指以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完成商业方法为主题的发明专利申请,具体来说包括:电信通讯、金融与财务、订购运送以及所有有关互联网络应用和电子商务相关的专利。

传统商业模式中,由于商业规则和方法大多由人为制定或完成,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而非工业技术,并因此不被授予专利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商业规则也包含一些通过网络或计算机完成商业交易的规则,例如网络交易规则,在线支付规则等等。商业方法也包含了一些通过网络或计算机完成的方法,例如会计方法中通过进销存管理系统进行财务管理的方法,营销方法中通过网络向用户推送广告的方法等。这些已经不再属于完全由人通过智力活动或者思维去制定或完成的方法,不再符合“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所规定的情形,因此不能再依此条款排除其授权可能性。

在2017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修改《专利审查指南》,其中有涉及商业方法部分的内容,其中提及“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从表面上来看,容易产生商业方法类案件审查尺度趋宽的意思,实际上,按照近期的审查趋势来看,商业方法类案件绝大部分都会被以非客体问题驳回。

而作为专利代理行业的从业者,遇到涉及商业场景和商业效果的方案,我们应该尽自己的努力对技术方案进行技术化处理,以避免专利内容以“非客体问题”为由而被一棍子打死的状况。

因此,在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过程中,代理人需要从技术角度进行挖掘,将其嵌入到技术场景下和技术实施过程中,挖掘从技术执行层面的技术点,进而,利用技术特征描述商业方法的执行过程。目前,我们一般采取两种方法,第一,将案件中涉及的商业词汇转换为应用场景更加广泛的技术词汇。第二,将商业方法与具体的执行硬件联系起来,以摆脱纯商业方法的嫌疑。以下就上述两种处理方法结合具体的撰写实例进行说明。

二、撰写实例说明

①技术交底书中记载了一种基于点击率预估值和广告竞价的瀑布流场景商品和广告混排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电商网站仅根据点击率预估值的大小对商品和广告进行展示,而一般的,商品的点击率会明显高于广告的点击率,广告难有展示机会。因而,需要一种混排方案,合理的安排需要推荐的商品和广告。对应的技术方案为:

1、将商品和广告(广告和商品没有关联关系)均输入点击率预估系统,得到对应的多个点击率预估值;

2、将所有广告的点击率预估值乘以其对应的广告出价,得到一预设数值;

3、对商品和广告进行混合排序;

4、按照混合排序的序列,对商品和广告进行显示。

可见,上述技术方案涉及到商业方法,具体来说,涉及到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广告展示方法。

②具体的撰写过程:

第一,如前言部分所述的解决方法,先对技术方案中涉及的商业词汇进行上位化处理,具体的上位化处理结果如下:“商品——待推广对象;广告——待推广信息;广告出价——待推广信息对应的资源数值。”

进而,所撰写的权利要求如下:

“获取待推广对象的浏览信息预估值与待推广信息的触发信息预估值;

将所述待推广信息的触发信息预估值与所述待推广信息对应的资源数值之积确定为所述待推广信息的排序值;

根据所述待推广对象的浏览信息预估值与所述待推广信息的排序值对所述待推广对象与所述待推广信息排序,得到一资源序列;

根据所述资源序列显示待推广信息与所述待推广对象对应的推广页面。”

第二,可以布置系统权要,具体的,上述系统可以包括广告供应方平台(SSP)、网络资源媒体需求方平台(DSP)、和广告交易平台(ad exchange)。其中,上述广告供应平台可以是第一客户端,网络媒体需求方平台可以是第二客户端,上述广告交易平台用于执行上述方法步骤,可以包括服务器、显示器、存储器等,进而,可以将服务器、显示器、存储器等作为各个方法步骤的执行主体,以限定执行各个方法步骤的实体硬件特征。具体的,服务器的实体硬件特征可以是处理器或控制器(例如:可编程控制器PLC、FPGA、ARM处理器等);显示器的实体硬件特征可以是LCD液晶显示器、LED显示屏、3D显示器等;存储器的实体硬件特征可以是通用数据库技术(例如:MySQL、Oracle、SQL Server、Redis数据库等)。

第三,可以在说明书中列出各个执行主体的具体硬件执行平台,例如:存储器可以是Hadoop框架中的HDFS(分布式文件系统)等,显示器可以手机屏幕、电视屏幕、电脑显示器、头戴显示器等,并着重对硬件平台的具体执行过程或数据处理过程进行解释说明,使得方案的技术特征与商业规则和商业活动有明显区分,从而弱化商业方法的嫌疑。

综上,通过对商业词汇进行上位化处理,能够拓展商业方法的适用场景,至少从形式上保证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关于专利保护客体的规定。通过将方法与其执行硬件联系起来,能够使得权利要求中包含“利用计算运行程序对内、外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技术特征,可以使权利要求的整个技术方案符合自然规律,从实质上满足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客体的规定。

③其他弱化商业方法的措施

在背景技术与技术效果的撰写中,代理人可以根据提炼出的技术问题进行针对性撰写。举例而言:

当交底书中涉及一种进货系统,其方案为通过计算机软件记录顾客的购物习惯,并将包含了购物习惯的进货清单发送至供货方,以通知供货方提供货源,从而解决现有技术通过进货方与发货方通过人工沟通,成本较高,发货较慢的问题。如果背景技术写成:现有的商家在进货时,通过员工与供货方沟通,由于员工的工作效率较低,导致发货较慢,则技术改进的对象是员工这一“人”化对象,问题是由于人的工作效率较低而导致的。

上述问题属于人主观臆断的问题,不是技术问题。因而,我们应当针对进货系统这一计算机对象,阐述由于进货系统某一技术上的缺陷导致需要人工录入和发送,导致发货较慢,则这类问题属于技术问题,实现的技术效果必然是使得进货系统能够准确、有效的控制进货信息。

可见,对技术问题的提炼,以及,对技术效果的转化也是弱化商业方法的可行性措施。

三、总结

当前,我国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这些商业模式既包含了多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商业规则和商业方法,也包含了计算机软件、网络技术以及物理硬件等技术特征。而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文件的审查日趋严格,因而,探究如何在现行规则下,降低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文件被驳回的概率,维护客户利益最大化,尚需各位同行共同探究。

以上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有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或者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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