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莉 律师、专利代理师
随着互联网和通信技术的高速发展,软件方法类的专利申请不断增多。软件方法的技术方案通常由多个执行主体共同实施,如在消息收发的通信场景中,执行主体至少包括发送端(如移动设备)和接收端(如基站);在程序应用的交互场景中,执行主体至少包括用户端(如终端设备)和服务端(如服务器)。
当技术方案涉及多个执行主体时,权利要求布局应遵循单侧撰写原则,一套权利要求以单一执行主体为对象进行撰写,以利于后续维权过程中认定侵权。简单来说,侵权认定遵循全面覆盖原则,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涵盖多个执行主体,则在主张侵权时要证明每个执行主体实施了权利要求所描述的步骤,不仅举证义务加重,而且很容易因侵权方未覆盖某一执行主体/某一步骤,导致侵权认定失败。
因此,单侧撰写已成为代理师在处理涉及多端的软件专利申请时的一项基本原则。笔者在软件专利申请的撰写实务中发现,单侧撰写原则确应遵循,但不能生搬硬套,还需结合专利申请的必要技术特征、创造性、单一性等其他要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处理好涉及多端的软件专利的申请工作。
下面主要从单侧撰写和创造性两方面考虑,结合撰写实务简单分析涉及多端的软件专利申请的撰写思路,并讨论具体案例中当单侧撰写与创造性冲突时如何权衡。
撰写思路
第一步,理清技术方案。由多个执行主体共同实施的软件方法,通常包括较多的交互步骤,理清技术方案、明确各个执行主体之间如何交互以解决技术问题,是撰写的前提。在实践中,可以借助直观描述各个执行主体之间交互过程的交互图,进行技术方案的整理和分析。
第二步,基于单侧撰写进行每个执行主体的方案拆分。从技术方案保护的角度出发,按照单侧撰写原则提取每个执行主体的执行步骤,形成每个执行主体的技术方案。本步骤中,从技术方案保护的角度出发是指对适宜作为软件专利的保护对象的执行主体进行方案提取,排除用户等不适宜作为软件专利的保护对象的执行主体。
第三步,基于发明点进行每个执行主体的方案提炼和创造性判断。以发明点为核心,对每个执行主体的技术方案进行提炼,总结必要技术特征和发明点相关特征,使区别于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体现在拆分出的每个执行主体上,形成每个执行主体的分层次保护的技术方案。当然,创造性判断的前提是新颖性,因新颖性的判断较为基础,本文不做详细讨论。
按照上述的撰写思路,在判断方案创造性时,会遇到部分执行主体的方案明显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虽然创造性的判定需经过审查和答复,但代理师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对方案创造性有一个初步判断。在部分执行主体的方案明显不具备创造性时,则要考虑放弃这一端的权利要求布局,或者通过多端结合的方式进行撰写。
具 体 案 例:
一、拆分出的每个执行主体的技术方案经初步判断都可争取创造性。
例如,一个通过为消息载体配置传输功能,解决消息传输可靠性问题的技术方案。方案的执行主体涉及发送端和接收端,方案内容大致包括:由接收端确定待配置传输功能的消息载体,向发送端发送对该消息载体配置传输功能的配置指令;发送端接收到配置指令后对该消息载体配置传输功能,并通过配置了传输功能的消息载体将待发送消息传输至接收端,以此实现不同类型消息的可靠传输。
基于单侧撰写原则对上述方案拆分后,可以形成分别从发送端一侧和接收端一侧围绕发明点展开的技术方案:
发送端一侧:响应于配置指令,对指定的消息载体执行传输功能的配置,并通过配置了传输功能的消息载体执行待发送消息的传输。
接收端一侧:确定待配置传输功能的消息载体,并发出为指定的消息载体配置传输功能的配置指令。
另外,撰写时还可以加入发送端对应的装置和设备、接收端对应的装置和设备、以及包括发送端设备和接收端设备的消息传输系统等权利要求。
二、拆分出的某些执行主体的方案过于常规,明显不符合创造性要求。
例如,一个通过分流查询数据至搜索服务器,解决数据查询耗时问题的技术方案。方案的执行主体涉及用户端和服务端,方案内容大致包括:服务端从基础数据中分流出一部分查询数据,以查询维度和索引标识存储将这些查询数据存储至搜索服务器中;当服务端接收到用户端发送的查询请求时,对预存于搜索服务器中的查询维度,基于索引标识从基础数据中快速获取对应的详细数据;没有预存的查询维度则通过遍历基础数据的方式获取对应的详细数据,以此实现对查询请求的快速响应。
基于单侧撰写原则对上述方案拆分后,发现发明点相关步骤均由服务端完成,用户端只执行常规的发送请求和展示结果,并不包含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手段,创造性高度明显不够。因此,本案例可以将重心放在服务端,形成服务端一侧的技术方案如下:
根据数据查询请求,获取查询维度;对于已预存的查询维度,根据对应的索引标识索引详细的基础数据;对于未预存的查询维度,遍历获取详细的基础数据;及在响应查询请求的过程中,实时地将满足分流条件的查询数据按照查询维度和索引标识添加至搜索服务器中。
当然,撰写时会与发明人讨论,确认用户端没有可挖掘的发明点。若能挖掘出用户端的发明点,则需对用户端进行权利要求布局,并使用户端的发明构思与服务端的发明构思产生技术关联,避免出现单一性问题。若不满足单一性则需考虑分案申请,本文不做详细讨论。
三、部分案例中,当基于单侧撰写原则进行方案拆分,不仅创造性要求无法满足,还会出现方案无法实施的情况。
例如一个通过终端管理设备进行智能家居绑定的技术方案,依赖于终端管理设备、智能家居以及云平台等设备之间的交互通信,以任一执行主体单侧撰写都会导致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而无法解决技术问题。对于这类案件,在权利要求布局时就不宜生搬硬套单侧撰写原则,而应结合实际方案,从满足必要技术特征角度,结合创造性要求,撰写通过终端管理设备经云平台执行智能家居绑定的方案。
以上对权利要求的布局和撰写进行了简单分析。说明书的撰写则要详细而全面,且需描述各个执行主体之间交互的实施例,以充分支持权利要求中单侧撰写的方案,使整个技术方案完整可读。
综上,在涉及多端的软件专利申请的撰写实务中,应结合单侧撰写原则和包括创造性在内的多项专利申请要求,撰写出一份保护方案的布局合理、范围合适的申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