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明霞 专利代理师
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阶段,除了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外,还需要对专利申请所请求保护的范围进行审查。其中,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由其权利要求具体体现。
代理人在答复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为使专利申请具备授权条件,通常需要对其权利要求进行实质修改,以进一步缩小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在实践中,经常采用的修改方式是,将具有授权可能性的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新增至独立权利要求中,或者将记载于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新增至独立权利要求中。
针对后者修改方式,当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是表征时序信息的时序技术特征时,应当尤其注意将其新增至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对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的限制程度,并且应当仔细斟酌该限制程度是否恰当。
为便于理解,下面笔者以一个具体案例来向大家分享笔者在实践中遇到的此类情况以及采取的解决方案。
【案例简介】
本案为申请公布号为CN106843870A的发明专利申请,为解决多媒体终端的开机时间较长的技术问题,本案独立权利要求提出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多媒体终端的开机资源加载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多媒体终端开机启动时,获取所述多媒体终端的开机资源地址;
按照所述开机资源地址为所述多媒体终端下载开机资源;
接收所述多媒体终端发起的所述开机资源地址的资源请求,并响应所述资源请求向所述多媒体终端返回所述开机资源。”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本案独立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
为克服此问题,笔者发现,本案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多媒体终端的开机启动与开机资源的下载是同时进行”与对比文件形成区别,可以支撑本案的创造性。
一般地,对于说明书中明确记载的技术特征,直接将其新增至独立权利要求中,能够达到我们所期望缩小的保护范围,不会带来其它弊端。但是,针对上述时序技术特征“多媒体终端的开机启动与开机资源的下载是同时进行”,如果直接将其新增至独立权利要求中,则会导致本案请求的保护范围过小,并且也将限制申请人自身对于专利申请的实施范围。
具体地,针对上述时序技术特征“多媒体终端的开机启动与开机资源的下载是同时进行”,其限定了多媒体终端的开机启动过程与开机资源下载过程是同时进行的。
但是,在实际技术实现过程中,为达到减少多媒体终端的开机时间的目的,在多媒体终端启动完成之前下载多媒体终端实现开机所需的开机资源即可,并无需要求多媒体终端的启动过程与开机资源下载过程一定是同时进行的。此结论也可以从本案说明书中整体记载的内容得到。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将上述时序技术特征“多媒体终端的开机启动与开机资源的下载是同时进行”进行了描述变换,得到“在多媒体终端启动完成之前下载开机资源”,并将该变换得到的技术特征新增至本案独立权利要求中。
最终,本案修改得到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为:
“一种多媒体终端的开机资源加载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在多媒体终端开机启动时,获取所述多媒体终端的开机资源地址;
按照所述开机资源地址为所述多媒体终端下载开机资源,以在所述多媒体终端启动完成之前下载所述开机资源;
接收所述多媒体终端启动完成后发起的所述开机资源地址的资源请求,并响应所述资源请求向所述多媒体终端返回所述开机资源。”
由上可知,针对答审阶段在权利要求中新增时序技术特征,代理人有必要反复斟酌该时序技术特征对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的限制程度是否恰当,可以使用“之前”、“之后”等词汇来对相关时序进行变换描述,尽可能地避免新增的时序技术特征对于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的过度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