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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臧洋洋 专利工程师

权利要求书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部分,权利要求书撰写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该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法保护、授权后专利获得专利法保护的范围大小以及因此可以维权力度的大小等。所以撰写权利要求书是一项法律性和专业性均很强的工作,下面,笔者针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对专利撰写应注意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第59条中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可见,权利要求书对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维护专利权所起的重要作用。

权利要求书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要满足以下三点:

1)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2)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3)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一、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判断权利要求能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将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公开的技术内容进行比较,判断权利要求的概括是否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1. 对于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说明书存在一致性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实质上必然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相反,如果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能够获得实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完整教导,则即使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说明书的文字记载不完全一致,权利要求也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案例一: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通过探测、比较信号的方式检查位于物料带上的图样的装置,其中的特征d为:

比较器将输出的信号的组合顺序与预定的信号顺序比较,若两者顺序相似,则产生比较器的输出信号。

而说明书与该特征对应的六处描述中,有四处公开产生比较器输出信号的条件是“两者顺序相同”,有两处公开的条件是“两者顺序相似”。由于说明书对于“相似”的判断标准未作任何说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也难以把握或预先确定两个信号顺序有多少位相同可被称为“相似”,因此无法更进一步确定相应的技术方案能够解决发明的技术问题,不能认定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案例二: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防止被偷窥的密码输入方法和系统,说明书的发明内容部分和四个实施例记载的技术方案均包括在验证密码后“把随机密码对照表删除”的技术特征,然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没有包括上述特征。

由于说明书第一实施例和第二实施例中针对删除随机密码对照表的步骤,均使用了措辞“可以”,那么,删除随机密码对照表的步骤可以理解为选择性的,即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即使其他实施例中也包括删除随机密码对照表的步骤,但通过上述分析,可以获取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1可以解决相应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可以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可见,在申请文件撰写过程中,使用措辞“可以”的重要性。

2. 如果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在说明书记载内容的基础上,结合其普通技术知识能够确定发明可以采用除实施例之外的其他等同或替换实施方式来完成,且这些其他实施方式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则应允许权利要求概括为涵盖所述其他实施方式。

案例三: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分体式自溶式电液执行器,其中包括:“双冗余电机泵组”、“双冗余供油液压回路”、“双冗余过滤器”、“冗余单向阀”。专利说明书和附图都明确说明并显示电机泵组、供油液压回路、过滤器和单向阀都是一套在使用,一套在备用,及冗余一套。显然,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然而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可知,冗余设置就是在发生故障的时候可以使用备用的部件继续工作,至于冗余部件的数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合理配置,采用多套冗余也能够达到相同的功能和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实务过程中,代理人遇到的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原因,较多是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宽,说明书中公开的具体实施方式较少,不足以支持权利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如果想在权利要求书中使用较宽的范围对专利进行保护,例如使用上位概念或者使用功能限定的方式,那么在说明书中就要尽可能多的记载具体实施方式。

另外,如果没有对追加型权利要求在整个方法中的执行位置进行限定,也可能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具体的,如果追加型从权在整个方法流程中的位置固定,比如只能在独权的某一步骤之后,并且说明书中也描述了只能在该步骤之后执行。那么,在撰写该从权时,可以限定该从权在整个方法流程中的位置。当然,对于没有位置限定的追加型从权,可以不用进行位置的限定。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客户,对于追加型从权,必须要限定步骤在整个方法中的执行的位置。一方面,可以避免出现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清楚。

二、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其中,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包括:权利要求的类型(产品或方法)、保护范围清楚等,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权利要求的类型清楚,除了要求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还要求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还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等。

案例四: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手机3D 立体眼镜中的夹持手机的固定装置,其包括眼镜架子、头带、手机,其特征在于:眼镜架子有上下部分或左右部分,或设有弹性部件、再或设有锁紧结构,手机通过被眼镜架子相向夹持的方式安装在眼镜架子上。

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眼镜架子有上下部分或左右部分,或设有弹性部件、再或设有锁紧结构”。然而,根据上述文字以及标点,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其技术方案中的眼镜架子具有上下部分或左右部分或弹性部件或锁紧结构四者任一还是眼镜架子具有上下部分或左右部分,而上下部分或者左右部分再设有弹性部件或设有锁紧结构。即可以理解为如下可能的技术方案:“眼镜架子有上下部分”、“眼镜架子有左右部分”、“眼镜架子设有弹性部件”、“眼镜架子设有锁紧结构”、“眼镜架子有上下部分再设有弹性部件”、“眼镜架子有上下部分再设有锁紧结构”、“眼镜架子有左右部分再设有弹性部件”、“眼镜架子有左右部分再设有锁紧结构”。

根据权利要求1文字部分的描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确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是上述可能的技术方案中的哪一种或者哪几种,专利权人也未对此给出明确意见。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能清楚确定。

由上述案例可知,在撰写权利要求时,要慎用“或”。并且,权利要求中避免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相对用词,例如,“强”、“弱”等,避免使用“大约”、“类似”等可能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的程度用词等。另外,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要正确,一项权利要求针对同一技术特征不得限定两个不同的范围等。

三、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

权利要求书应当简要,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简要,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简要。

权利要求中,除了记载技术特征之外,不得对原因、理由进行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等。一般情况下,在审查意见中也不会指出权利要求不简要。

然而,笔者也曾遇到过权利要求不简要的问题:权利要求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相同,权利要求书整体上不简要。

例如,权利要求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一判断条件,在满足判断条件时,执行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中的某一操作。如果没有限定在不满足该判断条件的情况下执行什么操作,即,在不满足该判断条件的情况下其实也可以执行该操作,这导致权利要求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相同,权利要求书整体上不简要。

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可以分别限定在满足判断条件的情况下执行什么操作,在不满足该判断条件的情况下执行什么操作,以避免权利要求不简要的问题。

以上,是笔者在实务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案例,通过案例希望代理人在撰写权利要求书时,可以避免出现类似的形式问题,提高权利要求书的撰写质量。对于笔者提出的参考建议,如有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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