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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辉 专利代理师

一、引 言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进程的加快,电子产品已经越来越深入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而图形用户界面(下面简称“GUI”)已经在产品设计中占据一席之地。我国企业对GUI进行保护的需求越来越多,而且为了与国际接轨,在此情况下,需要对GUI进行恰如其分的保护。

二、GUI外观设计的概念

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图形用户界面又称图形用户接口)是指采用图形方式显示的计算机操作用户界面。图形用户界面是一种人与计算机通信的界面显示格式,允许用户使用鼠标等输入设备操纵屏幕上的图标或菜单选项,以选择命令、调用文件、启动程序或执行其它一些日常任务。

根据自2019 年11 月1 日生效的《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被定义为“产品设计要点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而在此之前,并无GUI 外观设计的官方的定义和解释。

三、GUI外观设计的相关规定

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68号令,对部门规章《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将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该修改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被视为我国在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领域的里程碑。在此之前,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或照片是不能包括通电状态下才显示的界面,如果包括通电状态下才显示的界面,会以补正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删除,否则将予以驳回。因此,自此开启了GUI 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

自2019 年11 月1 日生效的《专利审查指南》的修改中增加了对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图片或照片的要求以及简要说明的要求。

3.1 产品名称的要求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名称,应表明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和其所应用的产品,一般要有“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名称要有“动态”字样的关键词。

主要说明涉及非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至少要具备三个要素,即,包含:第一点,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的名称;第二点,“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第三点,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如:“带有温控图形用户界面的冰箱”、“带视频点播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至少要具备四个要素,它们是:第一点,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的产品的名称;第二点,“图形用户界面”字样的关键词;第三点,图形用户界面的主要用途;第四点,“动态”字样的关键词。也就是说,动态GUI 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除了包含有非动态GUI外观设计产品名称的三要素之外,还必须体现“动态”字样。如:“手机的天气预报动态图形用户界面”。

3.2 图片或照片的要求

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应当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如果需要清楚地显示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最终产品中的大小、位置和比例关系,需要提交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一幅正投影最终产品视图。

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申请人应当至少提交一个状态的图形用户界面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作为主视图;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

对于用于操作投影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除提交图形用户界面的视图之外,还应当提交至少一幅清楚显示投影设备的视图。

以上规定避免了申请人在请求保护GUI 外观设计专利时,不得不提交属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载体的相关产品视图,而以另一种方式达到与目前我国尚不适用的局部外观设计体系异曲同工之效。此外,以上规定还有利于明确和界定GUI 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内容以及保护范围。

3.3 简要说明的要求

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在简要说明中清楚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并与产品名称中体现的用途相对应。如果仅提交了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应当穷举该图形用户界面显示屏幕面板所应用的最终产品,例如,“该显示屏幕面板用于手机、电脑”。必要时说明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过程等。

关于简要说明的上述规定有助于在可能发生的后续确权和维权过程中明确保护客体的范围,从而能够更加客观地对附图显示的授权外观设计进行评价和判断。

四、保护客体

可以获得保护的带GUI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同时满足“与人机交互相关”和“与实现产品功能相关”两个条件,并且游戏界面是单独排除的。因为,在《专利审查指南》里面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的第(11)项: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

有些界面变化状态图之间的切换可以通过界面变化状态图上某一按钮的突出显示或颜色变化来体现被选中,从而体现人机交互。

但是有些界面变化状态图之间的切换是通过触摸屏、遥控或特制的控制装置进行控制的,各个界面变化状态图上只体现产品功能或设定画面,从各个界面变化状态图上无法体现人机交互。而对于图形用户界面专利申请来说,人机交互是必要条件。

因此,可以在简要说明里面对人机交互的过程进行说明,例如,可以写“点击界面变化状态图1上的某一按钮显示界面变化状态图2”,“轻按上键选择上一个显示界面,轻按下键选择下一个显示界面;长按中键,进入或退出选择详情页”。从而避免从界面变化状态图上无法体现人机交互,而被认为不符合GUI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保护客体。

五、动态图型用户界面

动态图形用户界面均以动画效果作为基本要素。动画的基本原理就是利用人们眼睛的视觉残留作用,通过一帧又一帧的静态的但又是逐渐变化着的画面,按时间线以每秒钟高于24帧的速度连续放映,在人眼中造成动态的感觉。其中最关键的一些帧,称为关键帧。因此,动态图形用户界面有两个重要要素,一个是时间线,一个是关键帧。动态图形用户界面专利申请文件的提交形式主要有两种。

5.1 保护静态关键帧设计

如果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要点在于其中的静态关键帧的设计时,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时候,最好只提取动态GUI的若干关键帧,而抛弃时间线的影响。每一个关键帧作为一项设计,然后以多项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形式提交(不得多于10项设计),以这种形式提交,保护范围较大。别人只要使用了你的一个关键帧,就很可能侵权。但是,保护范围延及不了动态效果。

5.2 保护基于时间线的动态效果设计

如果动态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要点在于动态效果的设计,则需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表达动态效果。而且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图形用户界面关键帧的视图作为变化状态图,所提交的视图应能唯一确定动态图案中动画完整的变化过程。标注变化状态图时,应根据动态变化过程的先后顺序标注。主要涉及关键帧的表达,以及关键帧的顺序。以这种形式提交动态设计的效果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但是,保护范围比较小,静态关键帧和动态设计效果共同限定了这个专利的保护范围。换句话说,别人如果只用了你其中一个静态关键帧,那未必会构成侵权。因此,如果要保护好动态GUI,需要根据GUI设计的设计要点来考虑专利申请形式。

六、总 结

以上仅是笔者对于GUI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总结和建议,希望能够对申请人及专利代理人在申请GUI 外观设计专利的过程中有所帮助。申请人及专利代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灵活掌握GUI外观设计专利的具体申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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