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林博士 合伙人、驻日本办事处代表、资深专利代理师
随着中国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有些中国企业已开始关注日本市场。随之在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上,也不仅仅停留在获取权利拿到证书上,开始考虑维权、诉讼等的应对。这些年来,本人对日本实用新型制度、特许无效宣告等进行过介绍。在此,本文针对日本知识产权诉讼情况进行简单介绍,并将重点放在特许(发明专利),以方便初步了解日本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特许保护制度:
提到日本特许制度的起源,可追溯到1885年(明治18年)设立专卖特许所,同年4月18日制定了专卖特许条例,并实施。特许证第1号是京都府的个人所申请的防锈涂料及涂料的发明,由此开启了保护发明创造的元年。
现行特许法是基于专卖特许条例而形成,于1959年(昭和34年)成立。之后基于技术革新和时代变化,经历了多次修改。
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9年,主要涉及特许侵权诉讼的相关规定的修改。具体来说,涉及如下两个方面。
1、创立技术专家开展现地调查的制度
当存在特许侵权可能性的情况下,中立的技术专家可查访该疑似侵权方的工厂等,对特许权的侵权证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向裁判所提出报告书。
2、对损害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补充修订
针对侵权所销售的侵权产品数量当中,超过权利人生产能力而被否定赔偿的这一部分,视为权利人对侵权方许可了特许实施的特许实施许可费而可请求赔偿。
本次法修改的过程中,虽然也广泛讨论了是否导入惩罚性赔偿的问题,但最终基于各方面原因而没有导入该项规定。
诉讼制度:
虽然日本特许制度设立相对较早,但知识产权专门裁判所(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却是相对较晚。知识产权专门裁判所设立前,是在裁判所的内部,设立知识产权诉讼对应的专门部门。东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是基于2004年6月通过的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设立法,而于2005年4月1日才成立。当前,对于特许权等(包括特许权、实用新型权、半导体集成电路权、有关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等技术类)的诉讼,分别由大阪地方裁判所,东京地方裁判所管辖,东京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作为上诉裁判所。非技术类的外观设计权、商标权、除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外的著作权等诉讼,是由日本全国50处的地方裁判所管辖。
诉讼程序上,日本采用三审制:
一审:对于诉讼赔偿目标额不超过140万日元的民事诉讼由简易裁判所担当,但大多诉讼基本超过该诉讼赔偿目标额,而由地方裁判所管辖审理。
二审:对于地方裁判所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不服判决时,可向高等裁判所上诉。
三审:对于上诉裁判所的判决不服时,可向最高裁判所提起再上诉。
不论是哪级裁判所,审理当中,分两个阶段进行审理。即,第一阶段:对是否侵权的审理;第二阶段:对于审理结果认定为侵权的情况下,进行损害赔偿额的认定审理。裁判所在审理结果认定为侵权的情况下,进行和解劝告,有时也会指定和解日。
在此,与中国法院不同的是,日本裁判所可对特许有效性进行判定。由此,日本对特许是否有效的问题,既可向特许厅申请无效宣告,也可在诉讼中,向裁判所进行特许无效的抗辩。
诉讼现状:
2009年日本特许年申请35万件,2017年日本特许年申请31.8万件,2018年年申请31.3万件,申请量呈缓慢减少的趋势,但从总量来说,是继中国、美国之后的申请大国。
2017年,美国特许相关诉讼案有1.6万件。相对于申请数量而言,日本特许相关诉讼案是少之又少,仅158件。从图1、图2中可知,2018年日本知识产权产权诉讼案一审的受理量仅490件,一审审结周期为12.3个月,二审的受理量仅95件,二审审结周期为7.7个月。
从诉讼成本来说,相对于同样是申请大国美国的100万美元至600万美元,日本一审平均费用30万美元至50万美元。
就诉讼中有无无效抗辩来说,2014年至2018年间统计数据的图4中可知,仅27%的案件诉讼中未主张无效抗辩,结果上来说,无效抗辩取得成功的案件占总体的16%左右。
2014年至2018年间的诉讼案件而言,判决占比为68%,和解为32%,从赔偿额来说,从图4、图5可知,不论是和解还是判决,由于日本没有惩罚性赔偿制度,相对来说赔偿额偏低。
以下数据引自2020日本知財高等裁判所年度报告。
图1: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结案件数及平均审理时间(日本全国地方裁判所一审)的年度变动表
图2: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结案件数及平均审理时间(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上诉二审)的年度变动表
图3: 2014年至2018年间的诉讼中特许无效抗辩的情况
图4: 2014年至2018年判决赔偿额的分布
图5: 2014年至2018年和解赔偿额的分布
本人自1998年来日本学习工作,已有22年,总体来说,日本企业对于知识产权较为重视,尤其是在申请授权方面和如何规避他人权利方面,投入资金及人员,舍得成本,但对于发起民事诉讼,知识产权部或者应该说企业高层持非常谨慎的态度,但这不意味着不积极开展维权活动。发现侵权时,绝大多数的情况通过发送警告函,甚至有些是通过发送邮件,电话警告,进而相互协商,达成了诉前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