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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思莹 专利代理师

在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中,针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评述最为常见。根据三步法判断创造性时,通常,在前两步中,关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是相对客观和准确的,而在第三步需要判断发明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时,由于在判断过程中介入的主观因素较多,审查员和申请人(专利代理师)之间容易产生争议。

争议的要点往往集中在“区别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或者常规技术手段”以及“现有技术是否具有技术启示”两个方面。为了尽量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审查员需要站在一个没有创造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上进行客观地判断。然而,部分审查员受限于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应用技术领域的认知程度,还是会赋予本领域技术人员创造力,进而得到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显而易见的结论。

若申请人在答复时,不能有效的抓住争辩要点去扭转审查员的观点,那么往往会得到无情的驳回决定。

以下通过一个关于机械结构领域的审查意见答复的案例来探讨一下有效的答复思路。

该案例涉及一种半潜平台的下浮体,其申请号为201510170738.7,其原权利要求1如下:

一种半潜平台的下浮体,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浮体包括两个艏艉段和一个中间段,两个艏艉段分别连接在中间段纵向的两端;所述艏艉段在纵向上为由中部至两端宽度渐缩的结构,艏艉段的最大宽度处通过曲面圆滑过渡至外端,且艏艉段的外端端部形成弧面,艏艉段的最大宽度处与所述中间段曲面圆滑过渡连接;所述中间段的最大宽度小于艏艉段的最大宽度。

该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的下浮体的横向剖面通常为四角有圆弧的矩形,以此减少平台的航行阻力,但这种形状的下浮体在阻力方面和垂荡运动性能方面仍有改进的空间,限制了平台的作业效率。其采取的技术手段是将下浮体设计为具有圆滑曲线的流线型结构(下浮体的具体结构参考图1),以减少半潜平台的拖航及自航阻力,有利于减少平台主机或拖轮主机的燃油消耗量,进而降低了作业成本。

图1  涉案申请的下浮体的示意图

审查员认为该申请与对比文件1(CN201816730U)的区别在于,艏艉段的外端端部形成弧面,艏艉段的最大宽度处与所述中间段曲面圆滑过渡连接。如图2所示,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将下体的首尾两端设置为圆角减小拖拽阻力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经过简单变化、合理的推理即可得到该申请的权利要求1,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图2  涉案对比文件1公开的下浮体的示意图

针对上述审查意见时,申请人在第一次答复中未对权利要求1作出修改,而是强调了下浮体的外轮廓线为圆滑曲线可以避免拐角处流线急剧变化、产生漩涡等因素而造成的阻力系数增加,改善流体通过下浮体区域时的流体运动特性,从而有利于减小平台的拖航及自航阻力。反观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因产生旋涡而导致阻力增加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相关技术启示。

而审查员进一步提出,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还公开了为了减小航行阻力,将下体的两端做成流线型体。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1给出的“流线型体”的技术启示会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下浮体的首尾两端角部的圆角改进为端部整体为流线型体。

此时申请人意识到,争论的焦点在于,面对海上平台减小航行阻力的普遍需求,采用流线型结构是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为了打破审查员关于本案中常规技术手段的偏见,申请人在第二次答复中在权利要求1补充了从属权利要求11中的附加技术特征,以此增加更多关于“流线型”的区别技术特征,以证明本申请中的下浮体具有独特的流线型轮廓。

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下浮体的艏艉段的外端端部形成弧面,艏艉段的最大宽度处与中间段之间由多段圆弧依次连接而形成曲面圆滑过渡,在从所述艏艉段的最大宽度处往所述中间段的方向上,所述多段圆弧包括依次连接的至少两段半径渐大的外凸圆弧和至少两段半径渐小的内凹圆弧。

申请人认为“流线型”作为上位概念,并非特指某个具体的形状。通过流线型结构减小阻力,是一种公知的原理,在需克服流体阻力的各个领域例如飞机、动车高铁、潜艇等方面均有应用。然而,不论在哪个应用领域中,采用何种具体的流线型结构均是一个难题,对流线型结构形状的具体优化也是一个持续改进的方向。为得到更优的流线形状,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大量的创造性劳动,不可能仅通过简单的合乎逻辑的推理分析就能得到。

通过对比文件1中的公开技术方案,可见,流线型结构在半潜平台中的应用,目前还仅限于简单地将下浮体的首尾两外端的直角优化为圆角或倒角结构。

而本申请通过对下浮体艏艉段中圆弧形状以及圆弧尺寸参数的特殊设计(即:艏艉段的最大宽度处与中间段之间由多段圆弧依次连接而形成曲面圆滑过渡,在从艏艉段的最大宽度处往中间段的方向上,多段圆弧包括依次连接的至少两段半径渐大的外凸圆弧和至少两段半径渐小的内凹圆弧),使得下浮体整体构成一种特殊的流线型结构,有效减小平台阻力。为了获得这种合适的曲面,申请人进行了大量的理论分析和计算,对阻力及流线结果进行了大量比对、优选,才最终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方案,这一过程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最终,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答复被审查员认可,成功获得授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面对常见的机械结构,由于结构本身遵循于各种力学的规则,难以创新,不足以颠覆包括审查员在内的大众的预期,导致一些闪光点很容易被忽略。

因此,对于同类型的机械发明的申请,申请人一定要抓住常规结构上的即使微小的改进点,突出其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尽量展示该发明在该技术领域的深入程度是超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才能为创造性的评述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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