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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邀加入致力于机器人发明创造权利归属探索的全球律师联盟,唯一代理了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系统“DABUS”作为发明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亲密接触了这位知识产权圈的新晋“名人”。

DABUS是谁?那让我们简单了解一下这位“名人”吧。

DABUS是美国人工智能专家史蒂芬•L•泰勒(Stephen L. THALER)博士研发的一款新型的AI系统,其具有人工的而非生物的神经网络,能够将简单的概念自主地组合成更复杂的概念,从而引发一系列的记忆,并最终表达这些想法的预期结果。换句话说,DABUS具有类似于人脑的独立的思考能力和创作能力,通过其内部存储的大量数据以及类似于人脑的智能运算体系,DABUS能够独立地形成新的发明创造,产生人类预期之外的创造性成果。

哇,DABUS还是蛮厉害的呢。

为此,泰勒博士将DABUS独立创作出来的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了专利。由于DABUS才是对这些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定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那一位,为此,在各国和各地区的专利申请(包括相关的PCT国际申请)中,泰勒博士都试图将DABUS登记为发明人,而泰勒博士自己则作为专利申请人,以期DABUS作出的发明创造能够通过专利体系的审查,并最终获得保护。

但是,问题来了。

将DABUS登记为发明人这一举动似乎遭遇到了普遍的反对,从而面临着巨大的障碍。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局(USPTO)、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德国专利商标局(GPTO)、中国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等基本上都以DABUS不是自然人为由,拒绝将DABUS登记为发明人。虽然这些案件还在上诉或拟定上诉,并未最终形成定论,但是AI系统的迅猛发展仅仅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而在传统的知识产权司法体系下,将AI系统登记为发明人的阻碍更是可想而知。目前,只有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相关的PCT国际申请中将DABUS登记为了发明人。

实际上,DABUS也去了日本、韩国、以色列、澳大利亚、印度、加拿大等国,并且DABUS也来到了中国。

目前,日本专利局(JPO)、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以色列专利局(IPO)、澳大利亚专利局(APO)、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CGPDTM)、加拿大知识产权局(CIPO)还尚未对DABUS的发明人身份是否适格的问题进行审查。

那,让我们看看DABUS在中国的情况吧。在相关的PCT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请求书中,DABUS也被请求作为发明人予以登记,同时明确声明DABUS是AI系统。但是,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就DABUS的发明人身份问题签发了补正通知书,指出将DABUS作为发明人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4.1.2节的规定。

但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不远的将来,AI系统独立作出发明创造的现象会越发普遍,那么谁来保护AI系统创作出来的发明创造,鼓励AI研发的积极性,保护AI系统权利人的切身利益?这无疑将是各国和各地区都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大课题。当前的司法体系显然在这个方面还没有做好准备。

如何看待DABUS作为发明人这一问题?DABUS何去何从?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为“DABUS”案件在中国的专利代理机构,隆天知识产权一直秉承“专业精神、精细服务”的宗旨,以精湛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精神为客户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保驾护航。时代在召唤,在面临新问题、新挑战时,隆天将作为中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的一支生力军,为推进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而努力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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