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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柏成 专利工程师

在关于创造性的审查意见中,审查员最常用的一种评述方式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在一种常规技术手段评述中,审查员的评述思路是,该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特征具有相似的结构和相同的技术效果,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仅在常规变化特征(例如,形状、颜色、尺寸、材料等)上存在差异,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该种区别技术特征大多产生于代理人在撰写专利时对技术交底中某一特征进行的横向扩展。例如,代理人将技术交底中的技术特征“结构A为圆形”扩展为“结构A为圆形、矩形、三角形中的一种”。当审查员检索到“结构A为圆形”属于现有技术时,通常会同时评述区别技术特征“结构A为矩形或三角形”为常规技术手段时。此时,代理人也往往会先入为主的承认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技术手段。

然而,笔者认为,在一些特殊案件中,通过多角度分析,上述的“常规变化特征”是能够产生异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从而,产生对“常规技术手段”评述的有力抗辩。以下,笔者提供一具体授权专利(申请号:201710841812.2)进行说明。

该专利保护一种阵列基板,其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阵列基板,包括有效显示区和周边区域;其特征在于,所述阵列基板还包括:

基板;

设置在所述基板上方且位于所述有效显示区内的阵列排布的多个发光像素;

以及设置在所述基板上方且位于所述周边区域的第一水氧阻隔栏;

其中,所述第一水氧阻隔栏包括间断式排列的多个第一子阻隔栏和间断式排列的多个第二子阻隔栏;在垂直于所述第一子阻隔栏的排列方向上,相邻所述第一子阻隔栏之间的间隙被一所述第二子阻隔栏遮挡,相邻所述第二子阻隔栏之间的间隙被一所述第一子阻隔栏遮挡。

同时,该专利的权4进一步公开了,所述第一子阻隔栏和所述第二子阻隔栏的形状相同且并排相向设置;其中,所述第一子阻隔栏和所述第二子阻隔栏的形状包括长条型、C型、尖括号型中的任一种。

其中,该专利权利要求1已经被对比文件1、2公开,此处不作赘述。此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子阻隔栏和第二子阻隔栏形状相同,且并排相向设置或顺承接设置,第一子阻隔栏和第二子阻隔栏的形状为条形、U型、S型等。因此,审查员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4公开的“第一子阻隔栏和第二子阻隔栏端形状为C型或尖括号型”为常规技术手段。

该专利的说明书也仅记载了“第一子阻隔栏和第二子阻隔栏的形状可以包括长条型、C型、尖括号型中的任一种,且不限于此”。在此基础上,代理人确实容易认为“第一子阻隔栏和第二子阻隔栏的形状包括C型、尖括号型中的任一种”为常规技术手段。

笔者在该专利没有其他有力答辩点的情况下,对上述第一子阻隔栏和第二子阻隔栏的不同形状进行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分析。从而将“第一子阻隔栏和第二子阻隔栏的形状为尖括号型”作为区别技术特征。并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补充了该区别技术特征异于对比文件1中形状(条形、U型)的技术效果分析。

笔者在具体答复意见中指出,“第一子阻隔栏和第二子阻隔栏的形状为尖括号型(如下图b所示)”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常用技术手段正如对比文件1所示,第一子阻隔栏和第二子阻隔栏的形状为U型(下图a所示)或者条形(下图c所示)。

当第一子阻隔栏和第二子阻隔栏的形状为条形时,如下图c所示,阻隔栏右侧水汽可以沿箭头方向可以传输到左侧,水汽在横向上只沿一个方向传输。当第一子阻隔栏和第二子阻隔栏的形状为尖括号型时,如下图b所示,阻隔栏右侧水汽需要沿下图b中箭头方向传输到左侧,由于下图b中水汽在横向上需要折回传输,因此,下图b中的阻隔水汽效果更好。

此外,当第一子阻隔栏和第二子阻隔栏的形状为倒U型时,右侧水汽可以沿下图a中箭头方向传输到左侧。下图a中可允许右侧水汽传输到左侧的开口宽度为S2,同时下图a中用于传输水汽传的通道长度为S1。当U型阻隔栏的占用面积和尖括号型阻隔栏的占用面积相等时(可保证相同的可弯折性能),如下图b所示,用于允许右侧水汽传输到左侧的开口宽度为S4,同时用于传输水汽的通道长度为S3。显然S3大于S1,S4小于S2。基于传输水汽的通道对水汽具有沿程阻力,因此,传输水汽通道更长且左右两侧开口更小的尖括号型阻隔栏具有更好的阻挡水汽效果。而常规技术手段正如对比文件1所示,第一子阻隔栏和第二子阻隔栏的形状为条形、U型。最终该专利得以授权。

根据该案例可以看出,在答复类似“常规技术手段”的审通时,即使申请文件没有分析相应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代理人也可以对基于“常规变化特征”,寻找该“常规变化特征”能够产生的异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从而以此抗辩审查员关于“常规技术手段”的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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