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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滌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商标版权部经理

候扬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版权部

近年来,有关字库以及单字字体的侵权案件已有数起,伴随着具有明星效应的静蕾体、井柏然体以及由于网络而知名的显仁体等个性字体的出现,计算机字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不断升温。如何为“计算机字体”提供最全面合理的保护,成为引发代理人思考的又一个问题。

实践中,计算机字体的保护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1)计算机字库整体是否属于美术作品;

(2)计算机字库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

(3)字库中单字是否属于美术作品。

首先,对于(1)计算机字库整体是否属于美术作品的问题,在“方正诉暴雪娱乐公司”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字库中每款字体均是由指令及相关数据构成,并非由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但在“方正诉宝洁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受到保护的应当是其整体性的独特风格,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由此可见法院判断字库整体上是否构成作品,主要取决于其中的单字字形是否具有独创性。

关于(2)计算机字库是否属于计算机软件,在“方正诉暴雪娱乐公司”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方正字库中的单字代码化指令序列能够使计算机执行特定操作并产生某种结果,应属于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在实践中,对于字库的计算机软件保护已经基本达成共识。

关于(3)字库中单字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司法实践中始终存在分歧。 在方正诉潍坊文星案、中易中标公司诉微软公司案的一审、方正诉暴雪娱乐公司案中,法院均认定单字受著作权法保护。上述司法实践中,法院判断对单字是否予以著作权作品的保护,主要在于:a.其是否具有美术作品应有的独创性b.其是否具有显著的可识别性。

综上,在实务中,当客户询问对计算机字体应采取何种保护措施,我们建议客户:(1)应对计算机字库向版权保护中心递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申请;(2)对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特别是经过独特设计、具有特殊效果,且能被相关公众所识别的字体,建议提交作品著作权保护申请。而对于计算机字库整体,由于需要根据其单字字形的独创性来判断其是否属于美术作品,所以无需特别向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作品著作权保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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