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法官认定事实存在的依据,因此也是诉讼的核心问题。证据的搜集和运用可以说是案件成败的关键因素,在诉讼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使获取后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
因此如何合法和有效地取证成为诉讼中至关重要的环节,而取证中通过公证方式必然是首选。笔者总结了几种常见的证据公证方式,与大家分享。
一、“网站”的证据公证
(1)针对大多数企业网站的公证,公证的内容包括:公司介绍、公司产品、公司历史、公司新闻、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果为了获取进一步证据,必要时还需将网站中QQ、旺旺、支付宝、MSN、邮箱、在线聊天等信息一并进行公证。例:“支付宝”信息通常会实名认证,更有甚者还可以看到个人头像照片,该部分信息对于锁定主体和销售额均有帮助。
(2)针对“3gpp”等网站公证,公证的内容包括:网站首页和相关页面、文章出处时间/公开时间、文章发表单位/个人、以及文章首页和尾页等,具体网页截图时还需要注意前后文章的完整性,必要时进行全部文章的公证。另外,还需注意该网站下载和在线预览到文章页数可能不一致,请公证时注意所需要文章页数和内容。
(3)针对某东、某宝等购物网站的公证,公证的内容包括:网站首页、关于我们、联系我们、以及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涉案商品所在“旗舰店”信息、商品介绍、商铺评价、商铺的工商注册信息、商品放大图、商品介绍、规格参数、包装清单、商品评价、热门贴子等等。其中“商品评价”是必不可少的公证内容,这里可以找到证明侵权商品公开日期/销售日期,还可以证明侵权商品的销量、销售范围及影响力等等。
(4)如果侵权网站为“视频网站”,则还可对该网站中“网络视听许可证”信息进行查询和公证,如果该网站没有获得许可或者使用虚假许可证而进行网络视听行为,那么该网站主体又增加了一项违法行为。例如“快播”之前因没有该许可证而被行政处罚。
(5)如果网站没有显示任何主体信息或主体信息不明确(两个及以上),则需查询该网站“ICP备案”信息,以及该网站“域名”信息,再次明确该网站的主体。其中“ICP备案”,是指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因此“ICP备案”查询也成为明确网站主体的重要选择。官方查询网址:http://www.miitbeian.gov.cn 。
上述网站公证时,请根据个案情况增加或减少相应内容。其实网站公证还是要注意细节,一个细节有可能决定整个公证书的效力和整个案件的成败。
二、庭审中出现的有关公证书问题
在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发现,因公证从业人员个体和地方业务水平的差异,部分公证程序中存在合法性、严谨性问题,这导致有的公证书存在一些瑕疵,同时也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带来了一定困扰。常见的问题如下:
(1)对于公证文书中存在诸如笔误、缺页、不清楚等瑕疵的,法院应当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上下文文意,结合公证书的公正目的、公证内容、以及公证申请人的综合因素,人民法院予以认定。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机构补正,结合工作记录、询问笔录、存档光盘等证据予以认定。例如:“委托代理人”姓名出现笔误错误。以及“网页公证”中证据页面打印不清楚或模糊,法院可通过存档电子文件进行核对和认定。
(2)对于公证文书违反法定程序异地公证的,如对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该公证机构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不适合对涉案事项进行公证的证据,那对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法院应当依法认定,但是对于明显因为异地公证而增加公证费用支出的,且公证申请人未能就此提出合理理由的,法院可以酌情降低赔偿公证费的数额。例如:广州、深圳等地的公证机构因某些原因,不受理或条件严苛的受理本地针对侵权类案件进行证据保全,权利人不得不从外地申请公证机构进行保全,这不仅增加异地公证的可能性,而且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因此权利人在此呼吁相关公证机构放开本地侵权类公证保全的限制。
(3)对于公证保全或文书表述不完整的公证书的证明力,应当结合公证书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及其与该案其他事实和证据之间的联系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对网站侵权的案件,公证人员在公证机构进行网站公证,但未检查电脑清洁性及互联网接入情况的,该公证尚不足以证明所登陆的网站即为真实互联网中的被控侵权网站,除非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综上,对于存在瑕疵的公证书如无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应轻易地否定其证明力,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作出判断。对于瑕疵不足以影响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公证书,人民法院应该对其优势证据效力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