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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欣博 专利代理人、美国纽约州律师

实用艺术作品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对于工业设计的权利保护模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词汇》中,将实用艺术作品定义为: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而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其保护的客体的特征在于既具有实用价值又具有艺术价值。

具体到中国,1992年发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美术作品(包括动画形象设计)用于工业制品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尽管在中国前述《规定》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有了相应的权利规定,但在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中却鲜见关于实用艺术作品与《规定》相衔接的规定,也未见相应的机关去受理此类的实用艺术作品的申请。

目前,在接待涉外客户的过程中,客户经常咨询其产品是否可以在中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保护?因此,笔者就目前中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一、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现状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归属于美术作品范畴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上所述,实用艺术作品是具有两方面价值的,一方面是实用价值,一方面是艺术价值,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价值是不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价值必须满足作品对于作品艺术价值的“独创性”的最低要求,才能够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缺陷

事实上,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价值和艺术价值在案件中常常是难以明确区分的。这就造成了具体案件中,如果实用艺术作品不能达到著作权意义上对“独创性”的要求,不能获得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原告乐高公司起诉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案中,就对涉案的乐高玩具积木块是否属于美术作品进行了判定,法院认为涉案53种乐高玩具积木块中不具有独创性和艺术性的玩具积木块有3种。在宜家儿童凳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的儿童凳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造型线条上,但从整体上看其与普通的儿童凳在外形上的区别不大,属于造型设计较为简单的儿童凳,在艺术性方面没有满足构成美术作品的最低要求,因此不属于美术作品范畴中的实用艺术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实际案件中,还是存在实用艺术作品不能够作为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的风险。

三、实用艺术作品保护的建议

实际代理工作中,我们的客户产品的设计要点有时就在造型和线条上,具有很美的艺术价值,但这种艺术美感和产品本身固有的一些零部件无法区分开来,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权利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对产品进行不同权项下的保护,艺术价值已经具有足够独创性能够成为美术作品的,尽早申请著作权登记;在符合不属于现有设计,同样的外观设计没有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没有与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申请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保护;具有显著性且非自身性质产生的形状、非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非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可以通过将三维标志注册为立体商标保护。

综上,在中国实用艺术作品是作为著作权法下的美术作品保护的,同时我们建议权利人可以改变思路、另辟蹊径,尝试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或注册立体商标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对于著作权案件,通常专利案件、商标案件的判赔额相对较高,更有利于权利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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