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鲍宏伟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业务管理部
支撑整个专利申请进程的有几大要素,其中很重要的两个要素为费用和期限。费用、期限及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了专利制度的核心内容。而费用和期限这两个因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期限是费用产生的前提,费用又是期限的保证。这里,我们主要探讨一下专利申请中的期限。
期限又可具体地分为:法定期限、指定期限。不管是法定期限还是指定期限,只要逾越了该期限,都将会为该专利申请造成损失,除了可能产生必要的费用外,还有可能导致申请人最终的权利丧失。因此,期限在整个专利申请进程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审查员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作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将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
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四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行为,也可以给予一个月或更短的期限。上述指定期限自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
期限的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推定收到日为自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书和决定上)起满十五日。例如,专利局于2015年12月4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2015年12月19日。
期限起算日加上法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即为期限的届满日。相应的行为应当在期限届满日之前、最迟在届满日当天完成。
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与起算日相对应的日期)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专利局于2008年6月6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定期限两个月,其推定收到日是2008年6月21日,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8年8月21日。又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是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的,以法定休息日或者移用周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该第一个工作日为周休息日的,期限届满日顺延至周一。法定休假日包括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周休息日。
期限届满通知的种类
1.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中国专利局将对尚未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或者尚未缴纳实质审查费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请求期限届满前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2.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一个月,中国专利局将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发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滞纳期内缴纳相关费用及滞纳金。
其他期限届满前将不会发出通知书提示。
期限的延长
《专利法》给予申请人延长期限的权利以维持该专利申请有效。
如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
请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交延长期限请求书,说明理由,并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以月计算。
耽误期限的处置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耽误期限的后果是丧失各种相应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优先权等。
因耽误期限作出的处分决定主要包括:视为撤回专利申请权、视为未提出请求、视为未要求优先权、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专利权终止和不予受理通知等。
处分决定作出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丧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两个月(自该处分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算)的恢复权利请求期限,期满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规定的,自处分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四个月(涉及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的为六个月)后分别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1)处分决定涉及尚未公开的专利申请的,应当对处分决定再次复核,确定无误的,将专利申请进行失效处理。
(2)处分决定涉及已公布的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已公告的专利的,应当对处分决定再次复核,确定无误的,在专利公报上公告相应处分决定,将专利申请(或专利)进行失效处理。
作出丧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处分决定后又收到有关文件表明相关手续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的,应当及时撤销有关处分规定,发出修改更正通知书。
权利的恢复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该条第五款又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收到专利局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并同时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的申请费。
审查员应当按照规定对恢复权利的请求进行审查。
恢复权利的请求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将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提交信函表明请求恢复权利的意愿,只要写明申请号(或专利号)并且签字或者盖章符合要求的,可视为合格的恢复权利请求书。
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办有关手续,补正或者补办的手续符合规定的,应当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恢复,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
经专利局同意恢复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继续专利审批程序。对于已公告过处分决定的,还应当在专利公报上公告恢复权利的决定。
电子文件形式的例外
自2010年底实行中国专利申请实行电子申请以后,申请人对于递交至中国专利局的请求和答复各种官文的下发都采取电子文件的形式。但对于非申请人,包括社会公众、利害关系人等办理的手续和非专利审查类手续并未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电子文件形式,以通过纸件递交,即使该申请是电子申请的案件。这就是国家知识产权第57号令第7条所规定的几种手续,如: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请求;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等。这其中,与申请人利益最为相关的是:恢复权利请求。也就是说,恢复权利请求书可以作为电子文件形式的例外,以纸件方式递交。
代理机构当谨慎对待期限及期限的计算,充分考虑申请人的利益,把握好时机以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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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
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