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谢强 专利代理人、英德机械部副经理
概述
与中国的专利制度不同,在欧洲以及德国的专利系统中都设有授权后异议机制。已经被授权的欧洲专利,可以在双边异议程序中受到攻击。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而无需说明特定的利益。异议程序的成本是可以预见的,因为各方均承担其自己的成本。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必须至少基于所规定的理由之一并且交纳相关费用。异议程序的一审以书面形式进行,最终以口头程序形式结束。在二审中,可以针对一审决定提出申诉,并由独立的申诉委员会审理。
很多国家在其专利系统中都设有异议机制或异议程序。严格意义上的异议制度为第三方在准据法(lex causae,applicable law)规定的期限内反对某项专利的授权提供了机会。异议者必须基于准据法(lex causae,applicable law)中规定的一个或数个异议理由提出异议。异议程序与专利审批程序密切相关。异议可在专利即将授权之前(授权前异议)或专利授权之后(授权后异议)提出。
下面仅就欧洲专利系统中授权后异议机制进行简要说明
1、异议的主体资格
欧洲专利公约第99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可以通知欧洲专利局对一件已经授权的专利提起异议。该种异议通知(notice of opposition)应该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而提起,而且必须在异议期限内缴纳异议费。
2、异议通知的内容
包括异议者的联系方式、被异议的欧洲专利的细节、关于异议的程度和理由的意见陈述以及(如果是多个的话其中)异议者代表的联系方式。
3、费用
异议申请的基本费用是775欧元,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4、提出异议的时机
根据欧洲专利条约第99条第(1)款的规定,异议通知必须在所涉专利授权公布之后的九个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欧洲专利局(慕尼黑、海牙或者柏林的分局)。九个月的期限相对而言是比较长的,而在欧洲专利公约共同体的一些国家,提起异议的期限远远少于九个月,例如德国规定的是三个月。
5、异议的理由
异议必须基于下列理由之一:
1)欧洲专利的主题因为缺乏新颖性、缺乏创新性、和/或不能用于工业应用、或者属于欧洲专利公约的排除性规定,例如道德规范等而不能获得专利的;
2)欧洲专利没有足够清楚、完整地公开其发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施该发明;
3)欧洲专利的主题超出了申请中所提出的内容。
6、欧专局对异议通知的处理
欧专局在接到书面的异议通知后组成异议部(the opposition division),其通常由三位富有经验的审查员组成,审查员之一可以是参与了专利的实质审查的审查员。通常由异议部中的一位成员领导异议程序。
异议程序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包括欧专局审查员),可以请求进行口头审理,而在大多数情况下会得到相应的安排。
7、异议审理的结果
对异议请求的审理结果有如下的三种可能性:
1)维持原授权专利;
2)按照经过修改后的形式维持专利;
3)完全撤销原授权专利。
8、对异议决定的救济
针对异议部作出的决定,任何一方均可以在通知日期(the date of notification)的两个月之内向独立于审查部门的申诉委员会(boards of appeal,也被译为上诉委员会)提起申诉,申诉的基本费用是1860欧元。目前欧专局有24个技术申诉委员会(technical boards of appeal),外加法律申诉委员会(the Legal Board of Appeal)、扩大的申诉委员会(the Enlarged Board of Appeal)以及申诉纪律委员会(the Disciplinary Board of Appeal)。
9、异议程序的优缺点
一方面,如果错过了异议期限,若想在一件欧洲专利授权九个月之后对其进行无效,则要分别在该专利所指定进入的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提起无效诉讼请求,就算仅在几个重要的缔约国提起诉讼其费用也是惊人的,尤其对于大部分中小企业来说,几乎是不能承受之重。
因此,尽管授权后异议程序过程漫长,欧洲专利局的异议审查相对于欧洲专利公约共同体的各个国内撤销审查的明显优势还是使人们愿意选择向欧洲专利局提起异议。例如,可优先选择向欧洲专利局提起异议审查以代替各个国内审查,从而利用一个异议审查在所有指定的成员国内撤销专利,此外,各方自行负担在欧洲专利局提起异议的费用,异议成本相对较低。其他的优势还包括:设有单独的异议部,而且可应一方要求进行强制性口头审理;异议部作出的决定是可以上诉的,并且由独立于异议部的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程序。
另一方面,事实上因欧洲专利异议审查而完全撤销一个欧洲专利的情形是非常罕见的,而且异议审查从开始到宣布最后决定可能要持续长达数年的时间。因此,也有观点认为这种审查经常被证明仅仅是一个失效的手段。
10、授权前异议
不过,在欧洲专利体系中,还存在另外一种选择,即作为对授权后异议程序的替代,在专利申请尚处于审查阶段的时候提出第三人意见,也就是进行授权前异议。结合欧洲专利局的在线文件审查服务,这种第三人提出的意见已经被证明是质疑一项欧洲专利的有效方法。
【参考资料】:
1)EPC_15th_edition_2013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epc.html )
2)http://www.epo.org/about-us/jobs/examiners/what/opposition.html ;
3)www.slideserve.com/jessica-mitchell/epo :PPT - 欧洲专利局欧洲专利局(EPO) 及欧洲专利体系介绍
4)www.wipo.int/edocs/mdocs/scp/zh/scp_18/scp_18_4.pdf :异议制度和其他行政性撤销与无效宣告机制
5)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journal-show.asp?708.html 欧洲专利异议——最终失效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