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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绿韵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标的近似性判断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一般而言,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二、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近日,隆天商标团队协助法国知名药企赛诺菲旗下太阳石(唐山)药业成功宣告他人四件注册商标“娃娃图形”无效,为该药企在中国的市场活动成功助力。下文将通过对本案的分析阐明知名度证据对于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问题。

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太阳石(唐山)药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百善中国有限公司

早在2000年,申请人就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并持续使用该商标至今,在近十五年的使用过程中,引证商标及其使用的系列儿童药品获奖无数,在相关消费者中赢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对该类儿童药品的市场占有份额保持稳定增长态势。争议商标于2012年申请,并于2013年获准注册,其指定商品亦为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同行业竞争者,争议商标获准注册后使用在同类儿童药品上,已投放市场进行宣传、销售等活动。

争议商标的使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申请人市场占有份额的下降,对申请人的经营活动无疑带来了损害。因此,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提起无效宣告成为申请人阻击被申请人蚕食其市场占有份额的关键手段。

二、争议点

争议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

商评委裁定商评委对四件争议商标均予以无效宣告,并在裁定中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和整体外观方面相近,且由我委查明事实可以认定引证商标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代理人点评

本案涉及知名度证据对于商标近似性判断的影响问题。虽然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近似混淆的可能性,但是就细节要素而言,二者仍有可见的区别性。因此,如何争取到审查员对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性判定,成为本案的重点和难点。隆天商标团队收集整理了大量有关引证商标知名度的证据,并对二者的近似性进行了详尽、透彻的阐述,以突出引证商标本身所具备的、和通过大量使用而获得的显著性,以及争议商标对引证商标设计创意和视觉效果的刻意摹仿。商评委对该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查明确认,并基于此做出了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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