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姜慧莲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业务管理部
继上周,笔者今天将继续与大家分享韩国专利审查高速路简介的下部。
二、向韩国专利局提交PPH的程序
1.基本条件
a.该韩国专利申请是以对应国家专利为优先权的申请(包括PCT国家阶段申请)。
b.对应国家的专利申请必须具有一项或多项被对应国家专利局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
c.该韩国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必须与对应国家专利局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d.必须已经提出“审查请求”
2.所需文件
a.对应专利局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文
b.对应专利局就对应申请作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副本及其译文
c.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现有技术
d.该韩国专利申请以及对应专利局的权利要求对应表
3.费用
在韩提出PPH申请时,申请人需要官费,当前的官费是200,000韩币。
三、中韩PPH进展
韩国与中国在2012年3月1日启动PPH试点项目,本PPH项目试点包括两个部分:使用国家工作结果的PPH和使用专利合作条约工作结果的PCT-PPH。本PPH试点项目在2016年2月29日到期后根据中韩两局共同决定,中韩PPH试点自2016年3月1日起无限期延长,除非其中一局书面通知对方将终止该PPH试点。
下面着重介绍在韩中PPH项目试点下向KIPO提出PPH请求的流程,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 使用来自SIPO的国家工作结果
1. 要求
a. 该KIPO申请(包括PCT国家阶段申请)是以巴黎公约有效要求SIPO申请优先权的申请,或未要求优先权的PCT国家阶段申请,或依巴黎公约有效要求PCT申请优先权的申请,该PCT申请未要求优先权。
b. 在SIPO至少有一个对应申请,其具有一项或多项被SIPO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
c. KIPO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在PPH项目试点下请求加快审查)必须与SIPO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d. 必须已经提出“审查请求”。
2. 提交的文件
a. SIPO就对应申请作出的所有审查意见通知书(与SIPO关于可专利性的实质审查相关)的副本及其译文
b. SIPO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所有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译文
c. SIPO审查员引用文件的副本
d. 权利要求对应表
第二部分 使用来自SIPO的PCT国际阶段工作结果
1. 要求
a. 对应该申请的PCT申请的国际阶段的最新工作结果(“国际工作结果”),即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WO/ISA)、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书面意见(WO/IPEA)或者国际初步审查报告(IPER), 指出至少一项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方面)。
b. 申请和对应国际申请之间的关系满足一下要求之一:
(ⅰ)申请是对应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
(ⅱ)申请是作为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要求基础的国家申请;
(ⅲ)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优先权的国际申请的国家阶段申请;
(ⅳ)申请是要求了对应国际申请的外国/本国优先权的国家申请;
(ⅴ)申请是满足以上(ⅰ)-(ⅳ)要求之一的申请的派生申请(分案申请和要求本国优先权的申请等)。
c. 提交进行PCT-PPH审查的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无论是原始提交的或是修改后的,必须与对应国际申请中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一个或多个权利要求充分对应。
d. 必须已经提出“审查请求”。
2. 提交的文件
a. 认为权利要求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最新国际工作结果的副本及其韩文或英文译文
b. 对应国际申请中被最新国际工作结果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的副本及其韩文或英文译文
c. 在该申请对应的国际申请的最新国际工作结果中引用文件的副本
d. 说明申请的所有权利要求是如何被认为具有可专利性/可授权的权利要求充分对应的权利要求对应表。
友情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作业中,请以各国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的最新信息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