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程秀娟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业务管理部
各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除少数国家外,大部分国家最长为申请日起20年。如前所介绍,美国有特殊的专利期限调整(Patent Term Adjustment, 以下简称PTA)制度,与之神似的,韩国也有类似制度,主要因审查延迟可请求延长其专利年限。
美韩自由贸易协议于2012年3月15日生效,韩国专利法配套修法内容同日施行。依据新增订的《专利法》第90条之二至五条条文,若发明专利申请案因官方审查延误公告,即,申请案在申请日起算四年或在请求实审之日起算三年(以后到期者为准,后称“延长参考日”)后公告,专利所有权人将可获得等同于迟延期间的额外专利权期间天数作为补偿。其计算方法为:[可延长的专利期限]=[延长参考日到授权公告日之间的时间段]-[ 申请人的延误天数]。
美韩PTA之间虽有着神似之处,但也有不同之点,现就韩国PTA简要介绍如下:
1、仅适用申请日(或,PCT国际申请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指PCT国际申请日)在2012年3月15日当日及其以后的申请;
2、符合此规定的申请需满足:在申请日起算四年或在请求实审之日起算三年(以后到期者为准)后授权公告。此处申请日为国家阶段的申请日,即,如为PCT国际申请进入韩国时,为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日期;如为分案申请,则为分案申请实际递交的日期;
3、与美国PTA制度相同的是,韩国PTA补偿天数也需扣除由申请人本身作为造成的延误天数,只是定义及计算方式略有不同。申请人的延迟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a)官方审查意见或驳回自官方通知寄发日到修改文本(amendment)提交日,都计入申请人的延误天数,不给予PTA天数补偿;
*例外:此处所说的均为需要提交修改文本的官方审查意见通知书,如为提交继续审查请求(RCE)后发出驳回通知(Final Rejection),再提交复审请求(Filing a Notice of Appeal),则不计入申请人延迟。原因是:此时不能提交修改文本,仅能提交复审请求。
b)申请过程中如申请人提出延期请求,延期期间的天数,不给予PTA天数补偿;
c)授权通知书发文日起至授权费缴费日期间的天数,不给予PTA天数补偿。
4、不同于美国的PTA制度的是,韩国PTA非自动授予,专利权人需于公告日起三个月内主动提出请求,才有机会获得延长专利权的期限。因此,专利权人需在授权后尽快核查案件是否符合请求PTA补偿的条件,以避免错过PTA请求日期。
以上是对韩国PTA规定的大致介绍,仅供参考。但在实际作业中,请以韩国知识产权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