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佳茜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业务管理部
自2016年7月11日起,美国专利局(USPTO)正式宣布开始试运行P3计划,即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审查后”试点方案), 这是继上诉前计划(Pre-Appeal Program)以及AFPC 2.0 Program后USPTO在专利申诉程序上推出的第三项计划,旨在为专利申请人在收到“最终驳回(Final Rejection)”之后和提交申诉(Notice of Appeal)之前,提供再次与专利审查员(Examiners)争辩的机会,同时减少申请人后续提出上诉及RCE(继续审查请求)的数量。
该项目的试运行将会持续到2017年1月12日或者在收到总数为1600件提出P3程序的申请案件数后终止,而每个技术中心将会在收到最多200件P3程序请求后终止该项目,但这并不影响其他技术中心继续运行此项程序。
P3程序的试运行对于申请人来说无疑是一个好消息,接下来,本文将就申请人关注的几个问题进行具体解答。
一、何时可以提交P3请求,要求是什么?
作为专利申诉程序的一种,申请人需要在收到最终审查意见的2个月内以及提交上诉之前提出P3申请,而可以提出P3申请的案件必须要满足:
1)根据35 U.S.C. 111(a),非临时申请;
2)根据35 U.S.C. 371,PCT申请进入美国国家阶段的发明专利;
3)后续申请,即续案或分案申请。
而以下情况的案件将不能参与P3计划:
1)再颁申请(Reissue application)、外观设计、植物发明以及重新审查(reexamination proceeding)过程中的发明;
2)已经参与了上诉前计划或AFPC 2.0 Program的专利案件。
二、如何提出P3请求?
希望参与到P3计划中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需要同时递交的文件:
1) PTO/SB/444表格;(http://www.uspto.gov/patent/forms/forms-patent-applications-filed-or-after-september-16-2012)
2) 根据37 CFR 1.116规定下的书面答复,该答复包括:
a)修改后的权利要求页,修改后权利要求不可扩大范围;
b)答辩(Argument)意见,但该答辩不得超过5页,可以为单行距;
3) 声明,该声明的内容为申请人愿意且可以与审查小组一起参与到会议中。
一旦P3请求被通过,USPTO的审查员将会尽快与申请人进行联系并安排会议时间,如果在首次联系后的10个自然日内两方不能最终确认会议时间或者申请人决定放弃参加会议,则这个请求将会被撤回。
三、P3程序的好处在哪里?
申请人一旦提出P3请求,将会获得最长20分钟与USPTO的审查小组“面对面”沟通的机会。当然,这个“面对面”指的是申请人将会以电话,或者USPTO指定的通讯设备的方式在会议的最后20分钟参与到小组会议中,此时申请人可以以PPT等方式向审查小组说明并讨论相关权利要求的专利性及可授权性,而审查小组将会根据申请人的陈述以及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判断并在结束后下发书面的决定通知书(Notice of Decision,Form PTO-2324),通知书将会包括以下三种结果:
1) Final Rejection Upheld,即审查小组将会维持最终审查意见(FOA),此时,申请人将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6个月内继续提交上诉请求或者RCE请求以避免撤回案件;
2) Allowable Application, 即审查小组认为该案件可以直接授权,该通知书将会告知之前的审查意见将会被撤销,与该通知书一起下发的还有授权决定通知书(Notice of Allowance);
3) Reopen Prosecution: 该通知书的内容为之前的审查意见将会被撤销,但是也会下发一个新的审查意见,而在收到新的审查意见前,申请人不需要进行任何动作。
由此可以看出,不管申请P3的结果是什么,申请人都多了一次与审查员沟通的机会,而这种“面对面”交流的方式,也会使审查员在申请人的直观陈述下对相关权利要求有更准确的认识,也可以让申请人对审查员的意见有进一步的了解。
另外,需要申请人知道的是,申请P3程序无需任何的官费。
虽然该计划目前只是处于试运行阶段,但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大众的反馈以及进一步改进,该计划将会真正的加入到美专局的专利申诉程序中,为申请人及审查员之间建起一座新的沟通桥梁。
友情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实际作业中,请以美国知识产权局网站上公布的最新信息及相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