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秦贺 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流程业务管理部
为配合2016年9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已于8月1日正式开通了专利费用减缓备案系统,也就是说,新系统启用后,简化了原有的费减办理手续。为了使广大的申请人或权利人更好地了解《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并方便使用此专利费减备案系统,现简单介绍一下专利费用减缴备案手续的办理攻略。
一、费用减缴比例变化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016年9月1日实施后,专利申请的减缴比例有如下变化:
敬请注意:
目前享受70%费减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也可在费减备案系统中进行备案,审批合格的,9月1日之后按照新办法向专利局重新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专利局审核批准后,对尚未到期的相关费用享受85%的费减。
二、费减证明备案操作
1.系统在线操作
费减备案系统是专利事务服务系统的一个模块,进行费减备案需要在专利事务服务系统(http://cpservice.sipo.gov.cn/)注册账号进行登录。进入费减备案业务模块对申请人进行备案申请,勾选预备案自然年度,按申请人类型填写相关信息。
(1)企业、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它类型(军队及国家安全部门等特殊机构)
(一)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申请人为企业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低于30万元);
(三)注册地;
(四)联系人名称、电话及详细地址;
(2)个人
(一)申请人姓名及与申请人相符的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证;
(二)手机号码;
(三)年收入(应低于4.2万元);
(四)联系地址;
敬请注意:
•在系统中填写完毕预览时应确保备案信息准确无误,提交之后不可以修改;
•同一账号可以对多人进行费减备案, 办理成功后当年度就无需再次办理;
•同一备案人同一年度只能存在一条合格的备案记录;
•备案审批结论不合格或备案年度结束可以重新备案。
2.费减证明文件的提交
--提交备案信息后,系统会反馈一个具体的提交证明文件期限,备案人应在该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文件提交至指定的审核机构。以下是不同申请人类型需要提交给所在代办处审核的纸质材料:
(1)企业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证件复印件(如果提交了印有组织机构代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在汇算清缴期内,提交上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2)事业单位、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其它类型(军队及国家安全部门等特殊机构)
-- 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证件复印件(如果提交的是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则无需再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事业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个人
-- 身份证复印件(如无身份证的请提供护照等其它有效证件:军官证、港澳台身份证等);
-- 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无固定工作的,提交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其经济困难情况的证明)。
三、费减审批程序
1、新申请费减审批
费减备案提交成功后会得到一个备案证件号码,次日起即可在提交专利申请时使用(建议申请递交前尽早完成备案)。提交时在请求书中勾选“请求费减且已完成费减资格备案”,由系统自动与费减备案信息进行匹配校对,如匹配成功,则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费用的减缴。
2、中间文件费减审批
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请求费减且已经完成费减备案的,须提交费用减缴请求书(原费用减缓请求书),并按要求填写相应的费减备案证件号,由系统自动与费减备案信息进行匹配校对,如匹配成功,则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费用的减缴。
3、审批结果
费减备案审核结果会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至填写备案信息时录入的手机号码上,也可登录费减备案系统查看审核状态。申请人请求费减是否批准,最终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费减审批通知书为准。若审核通过,则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该申请人提出专利费减请求的,即可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享受相应比例的专利费用的减缴,无需逐件提交专利费用减缴证明。每年的最后一个季度(10月1日)起开放下一年度的备案,以便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提前备案。
四、结束语
在越来越多的申请人/专利人提出费用减缴请求的大背景下,在线办理费减备案的实行体现出我国专利服务水平的高效性。既能减轻申请人多次办理的压力,又能保障费减的真实性,提升审查效率,不能不说是一举多得的新尝试。我们会持续关注这方面的政策与信息变化并不断积累经验,届时再与大家继续分享。
另请注意:
虽然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发的费减备案系统已于2016年8月1日起上线,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已经可以预先进行费减备案,但需要注意的是,要等到2016年9月1日起才可以使用已经备案的备案号提交费减请求。接下来就请大家耐心等待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在实际作业中,请以SIPO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法规为准。